iVOD / 160673

張啓楷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張委員啓楷:(12時39分)部長,昨天時間有限,我們繼續幫忙陸配。
1 主席:部長,有請。
2 張委員啓楷:部長,我們繼續昨天的討論,幫陸配還有他的子女解決問題。部長,陸委會承認移民署針對一些沒有在大陸設籍的陸配小孩寄了通知單,要求回大陸除籍,你昨天也道歉了嘛!而現在我們要再補破網,幫他們解決問題啦!現在到底要怎麼解決這個問題?不只是道歉而已,至少有3件事要做,除了道歉,是不是應該補一個函,跟他們講你們之前寄錯了,甚至必要的話,如果人家已經回大陸去了,那應該國賠啊!是不是最少要開始做第二項?你昨天道歉了啊!那是不是應該先寄個函跟他們講你們之前寄錯了,通知他們一下?
3 劉部長世芳:張委員,我昨天也跟您解釋過,是以單一案例解釋。我特別提到,因為這些人在大陸出生,那麼他們在大陸出生當時有沒有其他證件是我們不知道的,他自己、本人可能不知道,因為如我昨天或前幾天所提到的,可能由他的父母代為申請他的證件,所以移民署在通發出去的時候,要求他們就這方面提出他們的說法,針對這些說法,我昨天也特別到移民署聽移民署的簡報。根據簡報,在北、中、南一共6個移民署服務站,第一,現在進線的電話少很多,對於我們提出6+2這樣的態樣,大部分都了解。還有人用email方式或打電話過來問,我們都一一解釋清楚。
4 再來,委員提到對於一些來臺灣比較久、已經取得臺灣身分證的中配或陸配,是不是要再跟他們說明清楚……
5 張委員啓楷:93年3月1日以前。
6 劉部長世芳:對,但是我們可能會透過新住民協會的方式說明,也就是說到他們的家向他們說明。雖然沒有辦法一個一個說明,但是我們可以去他們比較常生活的區域,譬如說您昨天提的案例是在北三都,我就不特別說明是哪個地方,但我大概知道是哪一個地方。對於北三都有比較多中配居住的地方,移民署或其他中配福利權益團體會去跟他們說明清楚6+3的樣態是怎麼回事。
7 張委員啓楷:好,你要留點時間給我。很好,主動說明這點是對的,而且如果要根本解決問題,其實要如同我昨天提的,就是修法讓93年3月1日之前來臺定居者全部用具結……
8 劉部長世芳:但是目前……
9 張委員啓楷:沒關係,我希望你……
10 劉部長世芳:我也問過陸委會,到目前為止並沒有修法的需要。
11 張委員啓楷:有需要啊!民眾的反映、陳情就是這樣啊!而且是你們瀆職在前啊!
12 劉部長世芳:不是,我問過陸委會,對於93年以前的案例並沒有修法的需要。
13 張委員啓楷:你們瀆職21年,現在卻甩鍋,要陸配回大陸拿……
14 劉部長世芳:我們沒有甩鍋,應該說我們要加以清除,比較清楚一點。
15 張委員啓楷:但這是21年前沒做的啊!所以在法律上應該就是……政府存在的目的是服務人民嘛!
16 劉部長世芳:是。
17 張委員啓楷:那你不要製造成擾民啊!部長,你要服務人民……
18 劉部長世芳:對,但是因應這樣的不便,我們已經跟委員解釋過,就是希望能夠到他們比較多人聚集的地方,向年老的媽媽或年輕但行動不方便的人說清楚是怎麼回事,如果真的是在法律上需要或樣態需要修正的話,我們可以根據這些資料修正。但是我昨天已經跟你報告過,從21日開始受理申請到現在,我們其實已經累積好幾百份意見,詢問的電話甚至一千多通,所以合乎大致上都能了解的程度。如果在我們匯集這些資料時還有對民眾不方便的地方,我們可以再檢討,但是這樣的檢討並未涉及陸委會的修法。
19 張委員啓楷:部長,你現在提的方法就是把6類排除嘛!但我一直在跟你講……
20 劉部長世芳:是6加3。
21 張委員啓楷:把這6類排除沒辦法解決絕大部分人的困難,所以民眾黨會提出一項修法,就用時間點來劃分,只要民國93年3月1日之前來臺定居者全部用具結處理。第二,在此之後的就授權由陸委會跟內政部制定到底要怎麼把6大類再擴大。沒關係,我們會提案修法。
22 現在我們提的是另一個。我也肯定你們說要辦說明會,你們願意辦,這是很好的,可是我剛才點的是你舉了一個例子,說有人是媽媽特別幫他辦了大陸戶籍,但這只是一個個案啊!現在很多人根本是出生就沒有辦、一直到現在都沒辦,結果你們的移民署就變成擾民了。你們應該先釐清楚、先查過嘛!對不對?政府要先查過,如果確認民眾在大陸確實有戶籍,才能叫他去除籍嘛!結果不是,你們先把函丟出去,造成人家的困擾啊!這是烏龍啊!
23 劉部長世芳:我們是通知出去,請他來跟政府機關說明清楚,就這樣而已。
24 張委員啓楷:部長,將心比心啦!
25 劉部長世芳:我知道、我都了解。
26 張委員啓楷:如果你是那個陸配的孩子、你是二代,在大陸明明沒有戶籍啊!
27 劉部長世芳:我知道、我也有認識……
28 張委員啓楷:那收到這一張就是政府造成人家的困擾欸!你昨天道歉了嘛!但是道歉完還要補破網。
29 劉部長世芳:我們昨天講了,這就是不便的部分嘛!但面對不便的部分並不表示要違法嘛!
30 張委員啓楷:不是違法……
31 劉部長世芳:不便也要合法嘛!在公務系統的……
32 張委員啓楷:這件事情就是你造成了人民的不便嘛!而且是一個錯誤嘛!
33 劉部長世芳:我知道,沒人想當壞人啦!但是……
34 張委員啓楷:那你昨天道歉什麼?部長,你昨天為什麼道歉?
35 劉部長世芳:是因為不便所造成的困擾,但並不表示我們違法啊!我們還是合法。
36 張委員啓楷:什麼叫做不便跟困擾?明明是沒有的東西,怎麼可以寄通知給人家?
37 劉部長世芳:所以他要到我們移民署來具結,表明沒有這個東西。
38 張委員啓楷:他就沒有,為什麼要去具結?
39 劉部長世芳:不是啦!具結不是表示有……
40 張委員啓楷:部長,假設我本來就沒有大陸戶籍,你卻突然寄了個通知,而且你沒有自己清過一次,道歉完又不補破網,跟人家講不用回大陸,竟然還叫人家去具結喔?
41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我們有清過一次,但是就是電子檔。我們是希望除了針對電子檔以外,目前針對一個團體:中華民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所提供比較舊的資料,我們也在清查當中。我剛剛講過,對於不便所造成的困擾,我們確實需要改進,所以我昨天也趕快請移民署研究有什麼改進方案,能夠讓大家知道這件事是為了保障他在臺灣合法的公民權益,這是我們應該做的。
42 張委員啓楷:部長,你道歉只道歉了一半欸!這件事情一開始,就是你們寄通知出去之前要先由移民署與陸委會清過,確認這個人到底有沒有大陸戶籍嘛!但你沒有做這件事,所以才須要道歉啊!現在已經寄出去了,就要趕快……所以我要求你1個禮拜內釐清楚,要嘛一通電話,要嘛就補寄一個函,跟他說「不好意思,我打擾你了」、「我弄錯了」,是不是?如我剛剛說的將心比心啊!如果是你的話,明明就沒有大陸戶籍……如果是你或者是我,接到這樣一個通知,搞不好就如我剛剛講的,所以你要趕快去補正啊!說明之前是我們政府的疏忽啊!這是第一個點。第二點可能更嚴重欸!你們4月2日就寄出,可能有些人已經回大陸去了啊!這個要不要國賠?要國賠嗎?你無緣無故叫我去大陸把戶籍移除掉,可是我從來都沒有啊!所以我回大陸之後又碰了一鼻子灰回來,我可以要求國賠嗎?
43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如果有這個個案的話,麻煩請給我們參考好嗎?
44 張委員啓楷:有喔?如果有這樣的個案可以要求國賠嘛!
45 劉部長世芳:不是,請給我們參考一下,我們看看如何補救或是補正,好嗎?
46 張委員啓楷:你要慎重考慮,因為都造成人民權利受損了。
47 劉部長世芳:跟國賠不一定有完全的關係,我昨天已經跟您說過了,不便並不表示一定違法,雖然有所不便,但是也要合法。
48 張委員啓楷:部長,第一,你已經道歉,然後對於要不要國賠,如果有個案,你會進行檢討。最大的問題還是在第二部分啦!
49 劉部長世芳:是不是涉及國賠請求時效需要法律認證,不是我們兩個說了就算。
50 張委員啓楷:部長,我剛剛一直強調,明明應該是你清查過我有沒有大陸戶籍,有的話才要叫我去除籍,對不對?你現在造成人民的困擾,除了道歉之外,不用通知對方一下嗎?這是無妄之災,而且是政府造成的擾民不是嗎?有沒有?這是不是造成擾民?不然你到底道歉什麼啦?第二項你到底做不做?陸委會主委就說這是要做的啊!他們說應該1個禮拜內通知啊!難道沒有跟你們討論?
51 劉部長世芳:我已經回復過了……
52 張委員啓楷:所以你的意思是你不補寄函去更正嗎?
53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我已經跟你回復過了,如果是造成不便的地方,我們在服務上會修正。但是無論從什麼樣的角度來看,就是要合法,我們是為了保障他在中華民國這個自由地區裡面的合法公民權益。
54 張委員啓楷:部長,他合法啊!他合乎你的規定。你叫他去除大陸籍,問題是他沒有啊!
55 劉部長世芳:不是,除籍跟具結中間就是有一個緩衝的角度……
56 張委員啓楷:他就沒有,是你出了一個通知叫他去做這件事情,你自己錯誤在先,不應該更正?
57 劉部長世芳:你不要把具結跟除籍兩件事情合在一起,完全不同啦!
58 張委員啓楷:部長,你一直在講合法,但他就沒有做,而且在你通知人家以後,他可能已經跑回大陸了,或者現在受到這個困擾,你是不是應該補正、要更正?你不用更正嗎?要不要更正?你給我一句話,你的意思是不更正喔?
59 劉部長世芳:我不了解委員所問的問題。我跟委員解釋過了,若有造成不方便的地方、需要說明,我們會去說明,但是無論怎麼樣,我們都是要保障他在臺灣為合法。更何況以前這些……
60 張委員啓楷:他們本來在大陸出生時就沒有戶籍啊!你怎麼一直講這個合法?
61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行政程序上,不管是戶籍也好或什麼樣的證件,理論上都要到海基會公證、認證之後,我們才能確定、算成真正的公文書,這樣的過程確實不方便,但是因為不方便,我們也提出最後的服務方式,就是跟新住民權益委員會合作,再跟他們說明清楚,我們能做的儘量做。可是我還是要跟委員講,第一就是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範之下,我們一定希望他朝著合法、合規的方式處理。
62 張委員啓楷:部長,你擾民,因為錯誤、烏龍造成人民的困擾……
63 劉部長世芳:我講得很清楚啊!
64 張委員啓楷:我的要求是你再補一個函去跟人家道歉,說對方沒有這個問題,對不對?而你現在是說要用另外一個方式、用說明會的方式喔?那你怎麼知道對方要來聽?人家那天有空可以聽你說明嗎?你寄了一個函、造成人家的困擾,那政府不就是要服務人民嗎?你們辦演講,因為人民是頭家,但頭家被你們寄了一個不實、不當的通知函,你們不用更正喔?
65 劉部長世芳:我們都是按照規定辦理的,委員!
66 張委員啓楷:這怎麼是按照規定?
67 劉部長世芳:你一直問我,我還是一直重複,無法回應啊!
68 張委員啓楷:好,OK,沒有關係,我昨天問過一次了,今天再問,有了一些進度嘛!不只是道歉,你也做了一部分,就是要去公開說明。現在顯然卡住一個很重要的點,連陸委會主委都認為應該補正、要更正,你現在卻不寄。沒關係,我們再進一步討論,這是連續劇,今天是第二集,我們要幫陸配和這些子女爭取到該有的權利嘛!而且這是政府自己瀆職、失職的大烏龍,當然要去補正。沒關係,我們第三集再繼續。部長,謝謝。
69 主席:謝謝張啓楷委員。
70 張委員啓楷:看你們什麼時候要發更正函。
71 主席:請相關機關處理,因為這件事情確實也滿嚴重的,會後要積極溝通啦!這樣我們才不用花掉比較多會議時間。
72 張委員啓楷:這應該也可以全民公決啦!讓全民看看到底應不應該補發更正函。
73 主席:當然,還會有討論的機會,謝謝張啓楷委員。
74 下一位請葉元之委員、葉元之委員、葉元之委員不在。
75 下一位請林俊憲委員、林俊憲委員、林俊憲委員不在。
76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到此結束。
77 丁學忠委員、高金素梅委員、邱鎮軍委員、黃建賓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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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15-13
speakers ["牛煦庭","林倩綺","蘇巧慧","高金素梅","麥玉珍","羅智強","徐欣瑩","翁曉玲","黃健豪","張智倫","張宏陸","王美惠","黃捷","李柏毅","吳琪銘","許宇甄","鄭天財Sra Kacaw","李坤城","吳沛憶","范雲","王鴻薇","張啓楷","丁學忠","邱鎮軍","黃建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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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4-24"]
gazette_id 1144101
agenda_lcidc_ids ["11441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6人 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 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牛 煦庭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6 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 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蘇巧慧 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住宅法增訂 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四、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徐欣 瑩等26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八、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 吳沛憶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林倩綺 等23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僅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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