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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10時29分)謝謝召委,有請司法院副秘書長及法務部黃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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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副秘書長及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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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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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委員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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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請移民署及海巡署的代表也上來一下,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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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請教黃次長,你跟王副秘在實務界都是非常有經驗的人,今天要特別請教有關最近竹北健身教練的案件,我相信你們應該很清楚這個虐童案,犯嫌又跑掉了,本來在2月5日已裁定300萬元交保,在3月份沒有到庭時,才發現他已經棄保潛逃,我有一個很大的感慨,就是法院在開這種覊押庭的時候,一般來講,應該都會通知檢察官蒞庭嘛!次長,不是這樣子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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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法律沒有規定覊押庭必須要通知檢察官來蒞庭,我們現行法上沒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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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是,所以檢察官也未必會到,實務上,其實檢察官都會蒞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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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如果有通知,我們應該會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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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不通知的案例多不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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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不通知檢察官,他就沒有辦法,也許他主動知道當然可以,也許他不知道可能就沒有辦法到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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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所以這個案子就怪了,就變成在覊押庭的時候檢察官沒有蒞庭,當然法院有權力諭知被告多少金額來作交保,這個案子是300萬元嘛!我們就不談個案,像這種案子裁定300萬元交保後,到最後通知開庭的時候人跑掉了,檢察官再去講說:我沒有收到這個裁定,所以無從抗告。你覺得檢察官這樣抗辯的講法及說法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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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們對法院的強制處分,基本上是透過抗告制度去救濟,當然檢察官要抗告,前提是他要審酌有沒有裁定書或裁定書的理由,他才有辦法提起抗告,如果檢察官沒有收到裁定書,雖然這個裁定書有對外宣示,他可以提起抗告,但是畢竟沒有理由,對檢察官來講,事實上他是無從提起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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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你這樣講也未必是全貌,實務上哪是這樣?實務上常常是法官當庭就諭知被告多少錢交保,檢察官沒有收到裁定書,但是他知道了以後,其實抗告跟上訴一樣,也不一定要有具體理由,現在不附理由都可以抗告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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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那是在檢察官有到場來實行公訴的前提之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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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所以這個案子就神不知鬼不覺,檢察官又不知道,人就這樣被放走了,當然也未必是法官主觀上刻意要去放人,也許他衡量整個事實,認為300萬交保本來就是很合理的,他要跑掉我也不知道,但重點是我為什麼要這樣問?就是前面發生過鍾文智案,本來就是科技監控,法院諭知一定的金額交保,當事人跑掉以後,檢察官的講法也是沒有收到裁定,這就變成這個制度裡面是不是有什麼樣的破洞在。比如科技監控,我到現在還沒搞清楚,兩、三個禮拜前我到法官學院,特地去詢問了一下,也跟你們法界的人討論了一下,但我到現在還是搞不清楚,比如實施科技監控,諭知科技監控一定有一段的時間,那科技監控完以後,要把電子腳鐐拿掉,解除他的科技監控,法官說要解除科技監控就可以解除科技監控,但是實務上你腳上有戴電子腳鐐的話,法官不可能自己去拆除,一定要有人把它拆除掉,請問現在在執行科技監控的人到底是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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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報告委員,我們在士林地檢署有設一個科控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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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對,我知道高檢署有科控中心,我說實際上要把那個腳鐐拿掉的是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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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科控中心有專門的技術人員會去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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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是技術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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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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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那總要有人給他下令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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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就是這樣子,科技監控有一定期間,如果時間到了不延期,在期間到的前10天,科控中心就會開始通知法官,問要不要延,如果時間到了還沒有延,因為沒有接下來延長的裁定,他就不能夠再繼續科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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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時間到了放人很合理啦,我的意思是時間還沒到,但法官下個裁定,解除某某某的科技監控,你們是用開案的系統,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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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它有一個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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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好,那進入系統以後,也不可能是執行人員直接收到這樣的命令啊!你們都不用有任何一個書面或電子公文?都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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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法官如果裁定要科技監控,當然要有一個科技監控的命令書給科控中心,一定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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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所以,比如鍾文智,法官說要解除科技監控,要有一個命令書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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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這個個案是不延長,時間到了就不延長,所以他沒有另外一個書面出來,就像羈押時間到了,沒有延長羈押,當然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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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那檢方哪有可能不知道?檢方一定知道啊!高檢署一定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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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不會,因為是法院直接通知科控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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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直接通知科控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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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高院直接跟科控中心聯繫,因為審理中的強制處分是法官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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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所以審理中高院下這個裁定,直接通知科控中心說放鍾文智,是這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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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因為他沒有被羈押,這個人沒有被羈押,所以沒有放人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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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不是,是解除科技監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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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他如果不延長的話,時間到了就不能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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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不,我的意思就是總要有人把它解除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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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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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你不可能唸咒語就解除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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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到deadline的前一天或deadline那天,我們的技術人員就會到,通常會約到法院的特定處所去做解除的動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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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所以一定要有一個技術人員把他的電子腳鐐解除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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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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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所以這個解除的人到底是誰叫他去解除的?他收到誰的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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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法院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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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法院直接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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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因為審理中就是法院直接對科控中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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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所以這件就跟你們高檢署無關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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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因為他不延長,其實這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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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哇!那就無頭公案了。像這種案子,譬如在審理當中,法官在羈押庭的時候沒有通知檢察官蒞庭,事後人跑掉了,就無頭公案了!法官說我本來就是獨立審判,我認為300萬交保本來就是合理的,一般案件如果要保全被告,整個程序的進行,300萬是合理的,常常會出現這樣的狀況,不可能每一個案子都是羈押嘛,你也不能講法官什麼,那檢察官又說他沒有收到裁定,像這種案件,你們認為有沒有什麼樣的方法會比較好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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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檢察官要監督法院所作的裁定,當然就是對裁定本身提起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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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是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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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前提是檢察官要知道這個裁定,而且附理由,他才有辦法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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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副秘書長,有沒有什麼樣的方法,不要讓這種案子常常發生?一下爆一件鍾文智案,一下爆一件竹北虐童案,這個司法信賴真的會有所減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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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是,我們司法院的立場是我們一定會深自檢討,但是我要跟委員講一下這個背景,就是偵查結束之後,檢察官決定要起訴,這是檢察官決定的,今天這個人事實上本來在偵查中押,他今天要到法院來,事實上這個押票也是檢方開出來,所以那一天要進到法院的時候,檢察官是知道今天法官要就移審程序作決定,所以過去實務上我們都尊重,因為檢察官本來就知道了,知道今天會開接押程序,我們都是尊重檢察官,坦白講因為大家真的太忙了,大家負擔都太重,所以就尊重他們來不來,第一個他們是知道的,第二就是大案,他們其實也通常都會來。這個事情發生之後,檢方說我們沒有通知,其實很多法院跟很多法官都還是會通知,只是說有些就沒有通知,因為前提是檢察官已經知道了,如果認為這個地方我們要改善,那以後我們就全部都通知。就是說當天要作裁定,檢方當然知道今天院方會去作那個裁定,因為這個程序還在走,所以這個裁定是什麼,檢察官當然是會知道的。依第三百零六條的規定,院方一定都會當庭去作一個宣示,這個裁定已經作出來了,檢察官從這個時點開始,也是可以提抗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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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這樣,次長,你看講法又跟你不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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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沒有,跟委員報告,他裁定宣示是對外生效沒有錯,但是這個案子檢察官沒有蒞庭,他不曉得裁定的理由跟內容,他不知道理由,如何進行抗告?除非他就一律的抗告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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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我比較在意的其實不是這個,你們都比較本位立場,其實我聽起來也都有道理,但問題就是社會大眾不是這樣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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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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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社會大眾不會這樣看,社會大眾一定認為你們兩個的講法是你們互踢皮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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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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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社會大眾會認為你們這樣,不然,都沒有人錯。很多事情確實沒有人錯喔,但問題是你怎麼樣去補這樣一個漏洞?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為什麼要請海巡署跟移民署上來?譬如一般的財務案件,欠稅不繳,行政執行署就跟你說限制出境、出海,一般這種情況,你們海巡接到這樣的通知後是怎麼處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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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組長德聖:跟委員報告,有關處分機關作出的限制出境處分,本署接獲通知之後,會立即由本署偵防分署在安檢資訊系統裡面輸件,提供所屬來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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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是啦,我的意思是假設已經到海邊了,你們看到了,你們怎麼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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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組長德聖:我們會告知原處分機關,禁止當事對象出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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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禁止對象出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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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組長德聖:對、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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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就是說你不能出去這樣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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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組長德聖: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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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就沒有其他任何處分了?你們就是阻擋,說你不要出去,有沒有其他動作?都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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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組長德聖:另外會通知原處分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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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通知原處分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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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組長德聖: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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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碰到這種事原處分機關都怎麼處理?譬如說,行政執行署說這個人欠稅,不能出去。當他來到海邊,你們海巡通知它說,有一個人在這個地方,他欠稅,他不能出去。那你們接下來怎麼處理?他們會到現場嗎?不會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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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組長德聖:原處分機關未必會到現場,有時候會透過電話的方式告知這個對象,他不可以出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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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就只是告訴他不可以出海而已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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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組長德聖: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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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請問移民署你們怎麼處理?對於要搭飛機飛出去的,到那個地方你們的處理方式是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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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專門委員聰洲:委員好。如果我們收到行政機關或是司、軍法機關限制出境的命令,原則上如果當事人到了國境線上的時候,我們也是予以攔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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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攔阻是一定攔阻,我是問你們用什麼樣的處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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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專門委員聰洲:原則上,如果他不能出境的情況之下,我們會看之前司、軍法機關有沒有做特別的註記,希望我們做什麼樣的動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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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你們不是都開個書面給他而已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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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專門委員聰洲: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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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你們就是開書面,那為什麼海巡的方式就跟你們不一樣?這很怪喔!現在就變成限制出境跟出海的部分,海巡跟移民署的作法不同,移民署就是直接開一張書面跟他說「你已經被限制出境、出海了,所以你不能出境」,交給他之後,他摸摸鼻子走了這樣而已。反而海巡的作法又不一樣,它會去通知原機關,然後等原機關的指示看要怎麼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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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專門委員聰洲:跟委員補充報告一下,因為我們在國境線上一攔阻的時候,我們會應當事人的要求開禁止出境的通知單,通知單裡面會跟當事人告知是哪個機關禁止他出境。那後續的處置部分,我們會依各禁止出境的機關給我們的指示,如果它希望電告,那我們就會用電告的方式;如果當事人是需要我們留置,那我們就會採留置的方式,等行政機關來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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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好,我最後一個問題要請教副秘書長,一般我們做限制出境的話,比如說要搭飛機的,一定要護照嘛!我看今天羅智強委員也提了一個案子,我倒覺得這個蠻有創意的,比如說,法院有權限可以把你限制出境,但我乾脆把你的護照註銷,我覺得這也是一個不錯的思考方式,我不曉得你的看法是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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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我們司法院是贊同的,我們在報告上有講,在現行的行政作業上,外交部本來也有不發護照跟註銷的作法,現在就是把註銷這一塊放到第一百十六條之二,讓它作為停止羈押的一個替代處分,這個是可行的,這個跟外交部他們所做的等於是多重的行政處分,我們認為這是可行而且是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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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我也認為是有效的,所以羅智強這個案子我準備支持,但是最後的一個叮嚀是,院、檢已經接二連三出現這樣的狀況,常常讓檢察官用他沒有收到裁定為理由,這個不是辦法啦!再出現一次、再出現一次,每一次出現,民眾的想法跟你們想的不一樣,你們想的是各自的理由,因為到最後可能會有究責的問題,到底問題點出在哪裡,到最後都驗不到傷。而民眾的想法是你們是不是又偷偷放人了,所以對司法的信賴都會減損,你們還是要想個辦法,院、檢之間看怎麼樣聯繫,或者你們共同研擬看怎麼樣把這個洞補起來,我覺得這個不要開玩笑啦!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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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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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可以喔!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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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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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莊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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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位請羅智強委員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