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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黃委員國昌:(9時39分)謝謝主席,麻煩有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次長。 |
| 1 | 主席:麻煩請副秘書長、次長。 |
| 2 |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早。 |
| 3 | 黃次長謀信:委員早。 |
| 4 | 黃委員國昌:兩位好。今天所提的刑事訴訟法相關修正,其中針對第四百四十一條的部分,我必須要老實說,立法規定檢察總長在一個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應」提起非常上訴,而且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應」停止刑罰的執行。我們先搞清楚,判刑確定了以後,才有非常上訴的問題,非常上訴是為了要統一法令見解,給檢察總長相關的職權可以審酌,在立法例上,兩位有沒有看過,就一個特定的狀況,在判決確定以後,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而且還只有在這種特定的狀況「應」停止刑罰的執行,兩位有看過這種立法嗎? |
| 5 |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沒有,這和現行法不一樣。 |
| 6 | 黃委員國昌:法務部有看過嗎? |
| 7 | 黃次長謀信:當然沒有,因為這是一個非常救濟制度,比較例外啦,這不是在救濟個案,是法律的統一解釋。 |
| 8 | 黃委員國昌:所以有沒有去了解這個修法草案從哪裡來的? |
| 9 | 黃次長謀信:我不知道它從哪裡來的。 |
| 10 | 黃委員國昌:你不知道?我跟你講從哪裡來的,我從上一次在立法院的時候就開始在追蹤中資在炒作大同股票的事情,這個事情我追了非常非常久,有一個人叫做任國龍,被通緝之後跑了,他是中國人;另外一個是臺商鄭文逸,這個人在政界非常有名,非常有名啊,長袖善舞。終於判刑確定了,去年夏天的時候判刑確定了,去年我開始發現到整個過程臭不可聞,我為什麼說臭不可聞?在去年4月的時候,我看到有民進黨的立委提案在變更證交法以及企業併購法的犯罪構成要件,而且變更的犯罪構成要件基本上就是鄭文逸在訴訟當中所提出來的辯詞。我一看就知道,一個修在證交法,一個修在企業併購法,系出同門,所以我去年4月的時候,看到這一種幫不肖的奸商跟中國人勾結的個案式修法,我毫不客氣,我在院會裡面,我就提案程序退回,連討論的價值都沒有,幫中資來臺灣炒股票,判刑確定,對不起!我修正,還在審判進行當中,幫他變更犯罪構成要件,想要用刑法從新從輕的原則,我是完全無法忍受!去年4月我就直接在院會提案退回程序委員會,審都不准審。在計謀失敗了以後,去年7月判刑確定,判刑確定了以後,今天這個提案又跑出來了,去年10月的時候提的,幫他創造剛剛我跟兩位所說的,獨步全球,從來沒看過非常上訴是這樣用的修法,不僅檢察總長應幫他提起非常上訴,而且一提起非常上訴,應停止刑罰的執行,人就要放出來。我把這個法案丟給一些法界的人看,大家看完了以後是嘆為觀止!那要不要直接提案修法,說應判他沒有罪,這樣就好了?我今天敢在這邊公開講,我就是看不下去!哪裡來的膽子幫這種人進行個案式的修法,臭不可聞!到時候討論的時候,我希望提案的兩個委員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清楚、講明白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司法院、法務部贊不贊成這個修法? |
| 11 | 王副秘書長梅英:跟委員報告,我們的立場在報告中講得很清楚,就是反對這個修法。 |
| 12 | 黃委員國昌:法務部? |
| 13 |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們報告寫得非常清楚,反對這個法案的修法。 |
| 14 | 黃委員國昌:立場站穩!立場站穩!這件事情我一定盯到尾,我清楚的講,我不僅明確的反對,臺灣社會要搞清楚這種臭不可聞的法案到底是從哪裡出來的,我講的話我負責,去看啦!鄭文逸判刑確定了以後,就在主張原判決來不及適用我們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增訂的第二百十一條之一來進行審判程序,在審判進行當中法律有變更,沒有適用新的程序,導致判刑確定,所以檢察總長應幫他提起非常上訴,量身打造,斧鑿斑斑,我一看就知道了,騙得了外行人,騙不了法律人,主管機關要站穩腳步。 |
| 15 | 第二個我要問的又是另外一個奇怪的案子鍾文智,鍾文智現在跑了,兩邊互踢皮球,該追究的責任去追究,之前我就講過了,鍾文智這個詐騙金融犯的關係很好,造成社會上面一堆人受到傷害,我說之前有一個詐騙資本市場的案子,在那個詐騙資本市場的案子裡面,法院都看不下去,檢察官起訴的全部都是他下面的手下、他自己的妹妹,對首腦鍾文智根本沒起訴,在判決裡面白紙黑字寫著首腦是鍾文智,但是他們沒有辦法判,為什麼沒辦法判?因為檢察官沒起訴。我那時候人不在立法院,但我看到這件事情,我非常火大,我那時候直接用台灣公益揭弊暨吹哨者保護協會提了告發,告發了以後,我一直等,我從去年開始問我告發的案子到哪裡去了,睡著了嗎?今年我繼續問,上一次法務部部長在這邊的時候,我有質詢過,部長說他會去了解,結果我昨天終於收到了,終於收到起訴書了,我終於收到起訴書了,終於把鍾文智提起公訴了,但我現在就看不懂,我看完起訴書裡面的證據,我想看有哪些證據是前案偵查的時候沒有查出來,看完之後,我完全看不出來有哪些證據是前案偵查沒有查出來的!我公開講,這種臭不可聞的案子,結果把首腦放了,拖了半天,更荒謬的是什麼?根本沒有什麼新的偵查作為,全部的證據就在本來的卷裡面,當初做不起訴處分,連法院都看不下去。來看一下簡報,我用紅色框框所匡起來的,「案經台灣公益揭弊暨吹哨者保護協會及臺灣高等法院告發偵辦」,所以還不是只有我告發,連高等法院都看不下去,直接告發。這麼簡單的案子,沒有新的偵查作為,可以拖兩年多?可以拖兩年多!拖了兩年多,更好笑的是什麼?更好笑的是等到鍾文智跑了才起訴,鍾文智現在人跑啦!跑了才起訴他。請教一下法務部次長,是知道人跑了才要起訴嗎? |
| 16 |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具體這個個案,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在這兩年內做了哪些偵查作為,老實講,我們是不清楚的,必須要看整個相關的卷證。 |
| 17 | 黃委員國昌:我公開這樣講,就是因為社會上大家挫折感非常深,我為什麼說挫折感非常深?每一次都說尊重司法獨立、個案偵查。我們大家都尊重,問題是什麼?尊重司法獨立、個案偵查並不代表出現這種臭不可聞的案子,社會公眾不能監督,在搞什麼東西啊!所有的犯罪事實在本來卷證都有,要不然高院的法官怎麼會直指他就是犯罪首腦,拖了兩年多,人跑了,現在才起訴?這樣子的偵辦作為,請教一下法務部次長,你覺得值得社會大眾尊重嗎? |
| 18 |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當然社會大眾期待檢察官能夠儘速偵結這個相關的個案,本部在相關的行政管考上面,也會要求有相關的行政管考檢察官要儘速結案。 |
| 19 | 黃委員國昌:我講兩件事,第一件事情,本來卷證裡面的資料就已經直指他是犯罪首腦,要不然高院審判的時候,法官膽子那麼大,敢直接在判決書裡面寫首腦是鍾文智,如果卷證資料裡面沒有的話,法官敢這樣講?結果上一個案子不起訴處分,把他放了,等到我告發,拖了兩年多,鍾文智人跑了才起訴,這樣子的偵辦作為值得社會大眾尊敬嗎?值得大家尊重嗎?我只問簡單的這件事情。 |
| 20 | 黃次長謀信:我剛剛也跟委員報告,社會期待是檢察官對相關的重要案件能夠儘速的偵結,關於這個個案,個案上他為什麼拖這麼久,當然一定有他的原因,行政管考上,我們有要求檢察官要在一定期限內偵結這個個案。 |
| 21 | 黃委員國昌:我這樣說好了啦!我願意給法務部時間,也願意給高檢署時間,因為我知道在權責上,法務部沒有辦法直接管到地檢,你們大概就把意見反映給高檢署的檢察長,由高檢署的檢察長自己去處理,我這樣說明有沒有錯? |
| 22 | 黃次長謀信:是,沒錯。 |
| 23 | 黃委員國昌:我給高檢署充分的時間,因為下一次可以遇到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的時候,應該是下個會期審預算的時候,準備好!我也希望次長回去轉告臺灣高檢署的檢察長要準備好,這件事情臭不可聞,要給臺灣社會一個交代,要不然公平、正義在哪裡?這種有權、有勢、有民進黨撐腰的就可以這樣搞! |
| 24 | 主席:謝謝黃委員。 |
| 25 | 下一位請沈發惠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60 |
|---|---|
| meet_id | 委員會-11-3-36-11 |
| speakers | ["吳宗憲","羅智強","王義川","陳培瑜","黃國昌","沈發惠","王鴻薇","翁曉玲","莊瑞雄","吳思瑤","傅崐萁","林淑芬"] |
| page_start | 1 |
| meetingDate | ["2025-04-24"] |
| gazette_id | 11443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4301_00002"]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 一) 委員羅智強等25 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陳 培瑜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 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及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許智 傑等2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僅進行詢答】 |
| agenda_id | 11443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