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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培瑜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陳委員培瑜:(9時27分)謝謝主席,有請法務部及司法院。謝謝。
1 主席:麻煩法務部、司法院。
2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早安。
3 陳委員培瑜:早安。我想我們就直接切入我們辦公室提案的修法,事實上,在相關的兒少性影像案件當中,其實社會上普遍是越來越擔心,確實在全世界跟臺灣的數字都是逐年上升的,當時在報導裡面有看到檢察官表示法愈修愈重但不一定好用,例如說,如果我們把持有者的罰則訂在三年,法官審視的法律要件可能會越來越嚴格,不一定判得下去,當時我們看到報導中的建議是應該要回歸到如何修法,讓檢警在辦案的時候阻力比較小,比較可以起到嚇阻作用,因此我們辦公室也就提出修法。當然,這個修法我們也跟很多第一線的實務工作者做過討論,所以今天也要聽聽你們的意見。
4 在今天的提案當中,我們非常謝謝法務部跟司法院給予我們的修法意見。基本上,你們給的修法意見大致上跟我們聽到第一線實務工作者的意見是相近的,所以這一次我們的提案修法就是放在兒少性剝削條例當中,我們希望把「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的行為人,讓他們可以有被羈押的法源。所以在我們原本的提案文字當中,我沒有把兒少性剝削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意圖營利犯罪、第五項未遂犯規定放到提案裡面,可是我看到法務部給我們相關建議,所以我想應該是有機會納入討論的空間,這邊可不可以請法務部幫我們說明一下?
5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們在報告中已經說明了,不只意圖犯跟未遂犯,甚至有關於刑法上面也有相關的、同樣是有關於性影像犯罪的部分,我們認為這些犯罪在性質上都有可能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所以這部分我們也建議考量是否一併列入這個預防性羈押的事由。
6 陳委員培瑜:好,謝謝你們的建議。
7 我們來看下一張,同樣的條文,目前我們辦公室的提案版本只放了兒少性剝削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可是如同法務部剛剛提醒的,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意圖營利犯罪、第四項未遂犯的規定,未遂犯雖然未達所謂的既遂程度,但行為人已經著手,有可能是因為偶發因素沒有辦法完成犯罪,所以我們仍然認為他具有高度危險性跟再犯的可能,尤其是意圖營利的部分,我們甚至認為他可能會涉及所謂的組織犯罪、系統性犯罪,尤其是現在的網路平臺,一旦跟這個相關結合,我們認為對社會、對兒少的危害性就會更高。
8 我剛剛提到的部分,後續如果真的有機會進行逐條審查,我們自己會提出修正動議,但我也想要聽一下司法院的意見,或者你們認為在這個階段,你們可以針對我們這個建議跟討論做出什麼樣的具體準備?
9 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第一個,司法院的立場是贊同修法,就是如剛才的報告。除了剛才所說的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應該要增修之外,同樣的,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意圖散布而持有、第三項意圖營利犯罪及第四項未遂犯,我們也是建議納入,因為應該也都有相同的立法理由。
10 陳委員培瑜:好。還有,在報告裡面看到法務部有提醒我們,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到之四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的部分,其實衛福部也有跟我們討論到這個部分,我認為未來如果有機會應該可以一起討論,也許在修法的時候,我們後續可以一起努力,這個時候我想要先謝謝你們提供的所有正面建議,後續我們再一起努力。
11 接下來我要談到為什麼這次修法我們會做這些事情?事實上,這幾年新型態的兒少性剝削影像犯罪不只是數量上升,樣態也變得越來越多元。我們先來看統計的相關通報件數,美國2023年兒童性剝削影像通報件數是2018年的兩倍,在英國的研究中,全世界大概有12.6%的兒童是文字或影像的網路兒少性剝削受害者,前兩天臺灣也有相關數字,也是說在很多網路的事件當中確實跟性影像、性剝削有關。
12 我們來看一下衛福部的數字,衛福部給我們的數字,到去年已經突破3,000件,而且我要說的是,這還是有報案、有通報的,我們相信有更多是不敢告訴家長、不敢告訴老師而沒有通報的。所以,在這個報導當中,我也想要問,面對兒少性剝削案件的管轄權跟羈押條件認定的問題,在修法完成之前,因為我們都知道修法比較慢,在修法完成之前,司法院這邊有沒有什麼機制可以強化內部的溝通?
13 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垂詢這個問題,因為確實網路犯罪的特性跟實體像打架或發生什麼是不一樣的,如果採傳統這種對於管轄的認定,一定要僵化在那個犯罪行為地或者是那個行為人住居所的話,這個確實會很僵化。如果說採一個最廣的,只要你上電腦去連結,這就是犯罪行為地、就取得管轄權的話,這個也有很多疑問的部分,這會變成好像全世界每個地方都會取得管轄權……
14 陳委員培瑜:好像又過於寬鬆。
15 王副秘書長梅英:對,所以怎麼樣去調整,就是在傳統的認定之外,對於設置網頁或者是電子郵件的主機,或者是傳輸資料的主機等等這些地方,甚至於有進一步實際交易的這些,是不是都認定成有管轄的因素,我覺得這都可以考慮。我們司法院一定會積極去做研議,看是召開諮詢會議或者是透過委託案,但是在時效上我們必須要儘快,之後再跟法官們宣達。以上。
16 陳委員培瑜:好,謝謝司法院非常正向的回應,確實如同您剛剛說的,樣態真的非常非常多元,而且可能我們還在請專家學者做研究的時候,所有這些科技犯案的型態又與時俱進,所以那可能不是我們可以防範的,但我想我們有這個正向態度是很重要的,也會讓第一線的檢調人員更有信心。
17 延續我們剛剛對兒少事件的討論,這幾年我們協助非常多兒少校園事件,不管是性侵、霸凌或者是所謂體育相關教練的不當對待,其實很多時候是來自於結構性的惡意或者是不作為,因此我們就會討論到國賠的可能性。可是事實上我們來看一下國家賠償法第八條,該條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也就是說,其實大部分的被害人或者是家長、他們身邊的監護人,通常在處理案件的當下已經焦頭爛額了,他們可能甚至不知道有國賠的可能,更不要講這個時效。我們來看一下南投劉育成校長的這個案子,他在任教的34年期間涉嫌對多名女學生有性侵害、性騷擾的行為,被害者受理人數高達29人,這只是至少,可能還有些孩子不敢出面說。我們發現這些受害者的困境在國賠法這邊,其實我覺得有很多時候是錯過國賠的時限,所以我們也很想問看看,這個部分我們有沒有機會進行進一步的討論?謝謝。
18 王副秘書長梅英:除了委員所說的國家賠償之外,犯罪被害人還有可能可以取得犯罪被害補償金,司法院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其實都相當重視,所以我們有一個表單,在開庭通知的時候都會附隨上去,很詳細地告訴被害人……
19 陳委員培瑜:這個是司法院這邊的嗎?
20 王副秘書長梅英:對,就是他有哪些權益會詳細的列下來,也有告訴他們可以提起附帶民事,就這個補償金的部分確實現在沒有列在這裡,我們也會採納委員的意見,立刻把它補列上。
21 陳委員培瑜:好,這個有機會在多久以內完成?
22 王副秘書長梅英:應該這個禮拜,這個我們回去後馬上就可以做了。
23 陳委員培瑜:好,然後要布達下去啦。
24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25 陳委員培瑜:好,這個非常非常的重要。就國賠的部分如果可以這樣解決,我們事先提醒所謂的被害人跟他們的家庭,讓他們有相關專業的協助,你剛剛的回應很快,我們就期待你們後續趕快給我們相關的進度。
26 再來,犯保、法扶、社政等相關機制,我們也希望後續可以開啟一併的討論。
27 最後還剩下一點點時間,我想要講一下關於首長會議的部分,我知道其實你們都會開所謂司法首長會議,上一次我有質詢關於竹北虐童案相關事件的被告棄保潛逃這個事情,請問有沒有機會在司法首長會議當中先布達相關的可能性,或是行政措施上可以怎麼樣改善?
28 王副秘書長梅英:跟委員報告,確實在法院審理當中發生虐童案的被告棄保潛逃,這個司法院責無旁貸,我們一定要深自檢討。關於這個部分還是要解釋一下,在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跟偵查結束之後檢察官做了起訴的決定,然後這個人就移到法院來,法院依職權去做有關於羈押處分的決定,這兩個是不太一樣的,過去因為法律也沒有要通知檢察官的相關規定……
29 陳委員培瑜:是,我知道,沒錯,沒有相關的法源規範,所以我其實是……
30 王副秘書長梅英:我們現在會立刻做檢討,就是讓它更周延、更完善那個制度,一個是通知,一個就是其他之後的那些送達,我們都會予以完備,然後在各種場合,首長會議是一個,另一個是日前我們已經把相關的這些例稿通函發布到各法院去,就是這些相關的改善措施……
31 陳委員培瑜:所以已經發下去了嘛?
32 王副秘書長梅英:有,已經發下去了。
33 陳委員培瑜:其實我知道你們很積極的要來跟我們說明、討論這件事情可以怎麼樣亡羊補牢的把它補救回來,我們有看到你們非常積極的態度,所以我想這邊就是再次跟您確認,我們希望後續不管是需要法規範的法源依據,或者是透過行政命令就可以去確保這件事情,而且看到這個亡羊補牢的措施,我們都非常的感謝你們,至少在這件事情上你們是非常積極地去做這個事情,也希望後續如果有相關的進度報告,再給我們辦公室一個相關的回復,好嗎?
34 王副秘書長梅英:好,謝謝委員。
35 陳委員培瑜:好,謝謝,謝謝主席。
36 主席:謝謝陳委員。
37 下一位請黃國昌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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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36-11
speakers ["吳宗憲","羅智強","王義川","陳培瑜","黃國昌","沈發惠","王鴻薇","翁曉玲","莊瑞雄","吳思瑤","傅崐萁","林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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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4-24"]
gazette_id 1144301
agenda_lcidc_ids ["11443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 一) 委員羅智強等25 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陳 培瑜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 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及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許智 傑等2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僅進行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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