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0572
蔡易餘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蔡委員易餘:(12時58分)謝謝主席。有請司法院副秘書長跟法務部部長,也請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 1 | 鄭部長銘謙:委員,午安。 |
| 2 | 蔡委員易餘:部長以及副秘書長、廳長好。事實上,我上一次來司法委員會就是在講,關於現在詐騙集團車手犯罪無法被重判這件事情。我已經在上一次質詢知道法務部的立場,法務部還是希望車手是共犯,不然至少也是幫助犯,基於現在規定的打詐專法,他是需要被重判的,但是看起來實務上判不重。判不重就產生了一個狀況,因為基於詐欺危害防制條例有說,自白而且繳交犯罪所得就可以減刑。因為自白且繳交犯罪所得可以減刑,結果變成詐騙集團的車手有一個一貫性的說法,就是被抓到之後,我可能會說我是初犯,初犯當然就已經有減刑了。也有可能會說,我不法所得,這個案子我詐騙了50萬,我就賺1萬而已,我跑這一趟去拿,只有賺1萬塊,那我的不法所得到底是50萬還是1萬?這件事情看起來,現在司法院有朝向要把它認定1萬是不法所得。甚至有些車手還大剌剌地說,我還沒拿到,所以我沒有不法所得,所以他也不用繳交不法所得,然後他後來得到輕判。我們看到現在好多車手可能被判6個月或只被判幾個月,草草就了事了。 |
| 3 | 我知道司法院5月14號還要針對這個不法所得的認定開會討論。我現在感受到的是,法院似乎要朝向不法所得是以他實際的收入這一件事情來看。我想要問一下司法院的態度,在這個事情上,大家對於打詐這麼重視,而且事實上打詐最大的破口就是在車手,因為只有車手才會實際出現。所以整個檢調、警察辦案要怎麼樣把這個車手抓起來,然後由車手自白後順藤摸瓜,才能破獲詐騙集團,或者是才能去找一些相對應的金流?結果看起來,車手無法被重判這件事已經變成打詐最後的一個難關。司法院現在的態度是怎樣呢? |
| 4 | 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垂詢、關心這件事情。首先第一個跟委員報告,因為司法院主責的是司法行政,有關於個案中法律怎麼適用,這個是屬於法官的權責,司法院沒有辦法……這不是我們的權責。 |
| 5 | 蔡委員易餘:副秘,我知道,我當然知道個案由個案的法官…… |
| 6 | 王副秘書長梅英:我第二點要說明的是…… |
| 7 | 蔡委員易餘:但是這一件已經有法官去聲請大法庭的統一解釋。 |
| 8 | 王副秘書長梅英:對。 |
| 9 | 蔡委員易餘:所以這個統一解釋完,以後就會拘束很多法官的裁量權嘛! |
| 10 |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
| 11 | 蔡委員易餘:所以我現在也會擔心,這個解釋下去會怎麼發展,說真的我不知道。我們司法院的立場到底認為詐騙集團車手應該要重判,還是就是像這樣有輕判的機會? |
| 12 | 王副秘書長梅英:跟委員報告一下,有關於法律的適用,就是在法院端,最高法院是因為審級制度構造的關係,所以它最後的權威性事實上是在大法庭所做的解釋。目前就是因為法律的適用在法官之間有分歧,就如委員對這件事情了解得非常清楚,有法官主張是個別的犯罪,有些主張是全部的,要全部繳交之後才能夠減刑。現在就是因為產生歧異,所以大法庭剛剛辯論終結完,訂在5月的時候會宣判、做一個統一的…… |
| 13 | 蔡委員易餘:大法庭要宣判了啦!但是我還是要跟司法院呼籲,事實上我們在思考這件事情的時候,我們都太重視被告,也就是車手這個人,我們卻忽略了被害者。當被害者被詐騙50萬、100萬,這件事情車手參與的犯罪當然就是50萬、就是100萬啊!怎麼可能車手所參與的是他後來拿到的報酬?50萬,他拿1萬、拿10萬都可以,這個跟我們老百姓認為的詐騙要件,這個當然涉及不法所得的計算,但是我們司法院到底是站在什麼本位思考這件事?被告的人權很重要,但是被害者的損失我認為是更重要的。 |
| 14 | 在不法所得的認定上,這個人都被詐騙了,我們不要說詐騙集團,這些詐騙集團可能在外面騙了一億多,你不能讓那個車手去負擔整個詐騙集團。可是至少在每一個詐騙的個案中,它的不法所得就一定是被害人被騙的總額嘛! |
| 15 |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
| 16 | 蔡委員易餘:我也沒辦法干涉每一個個案的法官,只是我要透過這個機會告訴整個社會,因為這種社會形成壓力,法官也許才聽得見,不然我們又沒辦法跟法官對話!法官也有他的認事用法,我看檢察官不這麼認為,檢察官每一次都針對車手被輕判,然後被不法所得……看起來檢察官都有上訴,但是就要去賭法官,這個法官可能比較站在被告、這個法官怎麼樣,變成要賭法官,我覺得這樣不好! |
| 17 | 現在打詐是臺灣一個很重要的課題,不能把打詐這個課題都讓基層的警員、基層的檢察官承擔,事實上法官也是扮演很重要的一環,好不好? |
| 18 |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謝謝委員。 |
| 19 | 蔡委員易餘:好,謝謝。 |
| 20 | 主席:所有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 21 | 委員傅崐萁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80 |
|---|---|
| meet_id | 委員會-11-3-36-10 |
| speakers | ["吳宗憲","陳培瑜","黃國昌","王義川","林倩綺","沈發惠","謝龍介","莊瑞雄","吳思瑤","翁曉玲","王鴻薇","洪孟楷","麥玉珍","羅智強","蔡易餘","傅崐萁"] |
| page_start | 1 |
| meetingDate | ["2025-04-23"] |
| gazette_id | 11441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4101_00002"]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銓敘部部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法務部廉政署署長、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率所屬 相關單位列席就「選舉罷免程序中,如何落實公務人員含政務官(人員)、司法人員、選務人員 恪守行政中立,且秉持公正執法勿偏頗」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 agenda_id | 11441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