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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11時18分)主席好,首先先請施部長,還有人事總處人事長。今天人總有代表嗎?不好意思,我剛剛沒有看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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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能傑: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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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今天看到銓敘部和人事總處的報告裡面其實都有提到一個重點,就是有關於行政中立的部分,看起來目前法規上面只有針對公務人員才有行政中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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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能傑: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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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但是政務官,因為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制定政務人員的行政中立法,所以部長以及在人總的報告裡面就認為目前的政務官、部長沒有適用,也不準用公務人員相關法規的解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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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能傑:他確實不是適用這個法律,也不是準用這個法律,但是他還是有一些應該遵守的行為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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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是。我想在人總的報告裡面有提到,政務官雖然不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但是仍然是有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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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能傑:沒有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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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可能銓敘部的報告裡面也有寫到,只是我記得沒有那麼清楚。特別是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講到公務員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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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能傑: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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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就這個部分,是不是我們現在講的政務官、部會首長們也應該要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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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能傑:服務法是適用政務人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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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是適用政務人員的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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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能傑: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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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所以我想請教部長,現在我們看到卓院長率領底下的閣員,參加民進黨所舉辦的「人民是頭家」的政策宣講,我想院長下鄉宣講一定有搭乘自己的公務車吧?有公務駕駛開車,一定也會有隨扈陪同,甚至還有警車開道,請問像這樣的情況,是否屬於動用行政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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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能傑: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我的理解,行政院應該有一個規範,跟所有政務人員說屬於選舉或參與選舉活動的過程裡面,涉及到公用資源的時候,有哪些分際應該要拿捏,我的印象中是有這個規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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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我請人總的代表,來,你來說一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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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處長月春:以政務人員來講的話,他是跟著政黨選舉及政策成敗進退的人員,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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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我現在的問題很簡單,你知道這一次行政院卓內閣帶著閣員下鄉宣講,他們是開自己的車嗎?還是坐的是公務車?有沒有隨扈陪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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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處長月春:隨扈的部分來講的話,內政部有訂定中央政府機關首長還有特定人士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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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你說內政部,那你們人總有訂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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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處長月春:這個是依照內政部的法規,隨扈的部分是內政部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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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所以在這個情況之下,隨扈有沒有陪同嘛?據你了解,隨扈有沒有陪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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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處長月春:隨扈的話,依照內政部的規定,這個我們有跟警政署瞭解,政務首長不分平日或出席活動,他的安全維護事項,他如果有需要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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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所以也不分是公務還是私務,隨扈都要陪同,你的意思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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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處長月春:對,但是隨扈陪同是基於維護政務首長的安全,隨扈本身也是中立法的適用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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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好。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沒有時間聽您再說這麼多,我希望你們能夠去查、去瞭解,這一次行政院閣員參加民進黨所舉辦的「人民是頭家」下鄉宣講活動,到底有沒有利用公共資源,利用行政資源?警察有沒有幫忙開道?隨扈有沒有陪同?是不是公務駕駛開車?這個部分麻煩請你們一個禮拜之內先給我一個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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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我要講的就是說,其實社會上過去有一再地講,為什麼我們目前只有公務人員的行政中立法,只有事務官才要遵守行政中立,我們的政務官、部會首長不需要遵守行政中立嗎?考試院是不是之前也曾經有提過政務人員中立法的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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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能傑:並不是用政務人員中立法這個草案,我印象中是屬於政務人員法整體概念的一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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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政務人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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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能傑: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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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所以你們之前有提過政務人員法的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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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能傑:對,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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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是。那現在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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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能傑:目前因為那個法案研議過程裡面還是有一些不同的討論,所以後來就沒有再繼續往前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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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好,請問人事總處,有沒有計畫要提出政務人員法的相關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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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處長月春:這個部分,因為目前政務人員法草案就誠如部長講的,各界對於相關的議題還有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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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總之就是你們不打算提嘛,不打算提案嘛,在民進黨政府執政的這些年,從來也沒有認真思考過要不要去提出政務人員法、政務人員服務法或政務人員中立法的相關修法。在你們現在執政的這個階段裡面,我們看到,部會首長、政務官就是毫無忌憚地幫忙助選,然後幫忙各式各樣的罷免和公投宣講等等這些活動。在外界看來,這就是非常鮮明的、明顯的違反行政中立,可是你們毫無作為,考試院也沒有作為,人事總處也沒作為。據我了解,之前好像考試院也曾經提出過政務人員服務法,但是到了行政院人事總處這裡,又沒有積極地提,然後你們在那裡強調提案的修法權限是行政院,如果你們認為行政院應該有權修法的話,你們就提啊,也不提。明明考試院才是主管機關,你們也應該要提,可是卻不作為,怠於作為。我想要提醒部長,在外界,一般老百姓現在大家的眼睛是雪亮的,誰中立、誰不中立清清楚楚,我有時候覺得公務人員、事務官很可憐,他們其實很無奈,他們收到長官的指示,硬是叫他們配合去做一些行政不中立的事,真正的罪魁禍首──政務官卻沒有任何一個法律可以去拘束,這樣合理嗎?是不是可以請兩個單位在一個月之內,提出一份如何督促政務人員遵守行政中立的法制研析報告給本席,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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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能傑:好,我們回去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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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請部長及人事總處分別提一份報告,看看其他國家怎麼制定相關的規定。我認為政務人員遵守行政中立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一個月之內可以提報告給本席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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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能傑:我們會把一個初步的意見跟委員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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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好,謝謝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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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要講的就是,剛剛吳思瑤說國民黨行政不中立,他這句話基本上是有語病的,國民黨現在是執政黨嗎?現在執政的政府,大家不要忘記是民進黨,如果說涉及各縣市的話,那他就具體舉出事例,什麼叫做國民黨行政不中立?民進黨政府在他們整個執政期間裡面所做的違反行政中立的事情,已經族繁不及備載,太多太多了,我在這裡就不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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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還要再請中選會回答最後一個問題,麻煩請中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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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專門委員效鈞: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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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我想請教一下中選會,我們做了一個統計表,從2015年到2024年應該有8件罷免案,請問在這8件罷免案當中,有沒有死人連署跟偽造文書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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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專門委員效鈞:報告委員,這幾件裡面都有,都有提議前死亡跟連署前死亡的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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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好,那請問,過去對於這些案子,你們曾經提出告發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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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專門委員效鈞: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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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有?有哪些?全部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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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專門委員效鈞:這8個案子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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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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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專門委員效鈞: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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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最近的一件是謝國樑的案子,你們什麼時候提出告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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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專門委員效鈞:我們是在去年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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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去年年底提出告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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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專門委員效鈞: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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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好,我希望你們可以把這些案子提出告發的時間,還有你們在中選會裡面處理的狀況,提一份報告給我,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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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專門委員效鈞:好,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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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麻煩請兩個禮拜之內,提出相關案子的告發時間及你們處理的狀況給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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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教的就是,韓國瑜市長及謝國樑市長的告發案,是在罷免案之前還是罷免案之後提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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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專門委員效鈞:兩位都是在罷免案之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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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罷免案之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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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專門委員效鈞: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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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好。那這一次為什麼中選會會違反過去的行政做法,沒有等到整個罷免案結束之後才提起告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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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專門委員效鈞:以前怎麼這樣子處理,我這邊也沒有辦法跟委員說明,但是因為提議的階段算是罷免其中一個結果的呈現,那我們就想說,在提議的階段裡面,既然已經有死亡連署跟偽造的情事,我們就把這一部分的問題先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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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好。謝謝專委的說明。我在這邊想要強調的就是,過去所有中選會的告發案,據我所了解,當然我沒有看到前面的案子告發的時間,但是就算有告發,理論上來說,依照前兩案的處理,都是在罷免案投票結束之後才提起告發。這次中選會的作法,其實已經違反了你們過去的行政慣例、行政作業的做法,而且我覺得也不make sense,這個部分的話,你說中選會有沒有違反行政中立?做法上面有沒有瑕疵?我認為其實是有的。如果說中選會要改變過去的做法的話,是不是也應該要早點講?更何況現在中選會依照你們自己的法律解釋,目前還適用舊法,在舊法的階段,可能還不涉及適用選罷法第九十八條之二,就是我們這次新修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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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專門委員效鈞:報告委員,我們講的新舊法的適用,最主要是在選務辦理的程序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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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好,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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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在這邊請中選會兩週之內,將2015年開始到現在所有的罷免案,只要是涉及違法情事的相關處理及結果,包括告發日期、不起訴及其他的情形,都提供給本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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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專門委員效鈞: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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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好,以上,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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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接下來我們請林倩綺委員代理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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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林委員倩綺代):接下來是吳宗憲委員,我們請吳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