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0509
莊瑞雄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莊委員瑞雄:(10時50分)謝謝召委,有請法務部部長。 |
| 1 | 主席:好,請部長。 |
| 2 | 莊委員瑞雄:還有中選會。 |
| 3 | 主席:好,中選會。 |
| 4 |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
| 5 | 莊委員瑞雄:部長早,還有中選會列席的官員。今天召委排這個題目,我倒覺得非常好,很多事情可以把它給講清楚,但重點是針對這一次,我看全國各地好多地方在大罷免,罷免是憲法賦予老百姓的一個權利,但如果是犯罪的話,反而法律課以主管機關要主動依法偵辦這樣的責任。民主並不是一個道具,死人當然是不能去連署,造假完以後再去裝傻,這就有點莫名其妙了,現在有這麼多連署案的造假案,我看現在有幾件告發了,41件嘛。 |
| 6 | 鄭部長銘謙:41件。 |
| 7 | 莊委員瑞雄:41件告發了,有的涉及偽造,甚至不乏出現冒用往生者簽名的荒謬情節。我想本案最主要發生的原因是,國民黨的委員在立法院裡面多數,比我們多了一席,再加上台灣民眾黨,在國會就變成是多數,在政治攻防上,到最後大家認為老百姓受不了了,他想去發動罷免,那當然是可以的,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但是這個案子是怎麼來的呢?大家再回想一下本案的癥結,本來在2025年3月17號的時候,你看各大媒體就下標「尷尬!罷免案35:0!國民黨慘被KO」,整個社會會這麼紛亂就是從這邊來,你本來要發動罷免中國國民黨,你就懶惰嘛!你可以罷免啊,當初我在這個地方就警告過了,我說要發動大罷免,到最後就會變成大告發。這跟公投案不太一樣,公投案是成案以後,大家來投,來表達你自己的主張,有人去抄、抄、抄、抄,都很有可能;可是罷免案涉及一個國會議員政治生命的生死,他當然跟你拚了,你用偽造的方式,他當然要告發你。在3月17號,我看罷免案35比0,國民黨慘被KO以後,國民黨整個內部炸鍋了,有要求朱立倫下臺的,說他已經輸了3次了,然後國民黨戰鬥藍的趙少康先生就說以罷制罷行動已經化為笑話,這當然都是揶揄你朱立倫嘛;甚至張亞中說大罷免的戰略錯誤,朱延長任期幾個月也沒有用。國民黨自己內部的壓力炸鍋以後,無所不用其極,無所不用其極! |
| 8 | 我跟部長報告,以我們現在臺東來看,這種造假現在還在發生,我們臺東從長濱到成功,整個海岸線,因為廠商要去設置風電,它就必須要先上環境部網站預告,我們臺東所有的立委全部都跳出來反對,有人就很聰明,就假借反對風電,然後拿出來就是連署書,跟他們說簽下去、簽下去,這就是連署罷免,而不是要簽反風電。所以在罷免活動裡面的現象千奇百怪,無所不用其極。我記得我禮拜一舉過例子,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文書的部分是規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拿刀在街上這樣砍人,我舉的例子是連續砍5個,再砍下去,檢察官就受不了了,要預防當然就會把他給羈押,這都很合理,我就舉這個很淺顯的例子。那這種集團性的,你說一直讓你去偽造,一直讓你去偽造、一直去偽造,然後檢察官說我沒看見,反正這是政黨的事,那我們要這個法律幹什麼? |
| 9 | 所以我倒認為冤有頭、債有主,中國國民黨到現在還沒有反省,衝了北檢以後,檢察官辦人,他們還說什麼賴清德下臺,說那什麼瘋話?為什麼不說中國國民黨這麼多人去偽造,要罷免一個人,自己懶惰、不用功、亂抄,死人也抄進去,應該是說政黨的負責人下臺,這樣才對,又不是賴清德下令,叫你中國國民黨趕快去用偽造的方式。所以本席認為法務部這一次偵辦,不是說你們的職責所在,你們是不得不辦。部長,以你的看法,你們可以不辦嗎? |
| 10 | 鄭部長銘謙:這已經告發了,一定要辦。 |
| 11 | 莊委員瑞雄:是啊,而且這還是公訴罪。 |
| 12 | 鄭部長銘謙:因為立法院也很重視,最近才修了選罷法第九十八條之二,就是要遏止這種造假的、這些不好的、不法的行為,更明確,才不會腐蝕民主政治的根基。 |
| 13 | 莊委員瑞雄:倒也未必,第一百三十一條是在說新舊法的適用問題,你如果說是第九十八條之二的話,那個構成要件跟第二百一十條的構成要件又不一樣了,選罷法第九十八條之二的構成要件,幾乎在選罷法裡面都已經變成危險犯了,「致生損害」都全部拿掉了。可是因為在319之前,這些案子全部都適用舊法,所以當然要回歸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還是用舊法,這個部分我就不在這邊論斷。你們想想看,我說這個問題嚴重性在什麼地方?20年前,我們以前在讀書、在當律師的時候還有連續犯的規定,連續犯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後來大家修法時就認為這好像在鼓勵犯罪,但重點是,像這種情況,今天偽造個10份,明天再偽造個10份,後天再偽造個10份,一直這樣偽造下去,連續犯的規定在20年前已經刪掉了,部長,不是這樣說嗎?如果說通通不用辦,這也好奇怪,到最後如果有期徒刑是15年,最多加重只能到20年,數罪併罰也了不起判到30年、宣告30年。但重點是,對社會上來講,如果連續這樣不斷去犯罪,只因為政黨不反省,大家把整個隊伍拉到你們北檢來,這也好奇怪。 |
| 14 | 我請教中選會,法務部辦,是他們的權力,一定要辦,除非全部都把它刪除掉,我們修憲說人都不能罷免,斬草除根,不然就是偽造文書的部分全部都把它刪掉,這不可能嘛!以現在所謂的個案,是不是都是你們向各地檢署去告發? |
| 15 | 唐專門委員效鈞:我們是統一向最高檢去告發。 |
| 16 | 莊委員瑞雄:如果是原住民的部分,我要特別來請教,原住民是全國選區的,你們到底要向哪一個地檢告發? |
| 17 | 唐專門委員效鈞:我們也是向最高檢。 |
| 18 | 莊委員瑞雄:部長,這樣最高檢要怎麼處理? |
| 19 | 鄭部長銘謙:最高檢就依照管轄權發交給各地檢署偵辦,因為最高檢是一個統合、督導的機關,是選罷案件的督導機關,所以它受理、接到這些就會分給各地檢署來辦。 |
| 20 | 莊委員瑞雄:可是幾乎各地檢署全部都有管轄權,因為原住民的話是全國各縣市都有。 |
| 21 |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會由最高檢擇管轄因素最多的地方管轄。 |
| 22 | 莊委員瑞雄:那就合理了。 |
| 23 | 請問警政署今天有來嗎?不好意思,警政署沒有來,我就繼續問部長。喔!你有來,來、來、來,部長也看一下,我給你看一下這個,朱立倫……我在政壇也看幾十年了,這些都是大家認識也都面熟的,剛才那個做布袋戲的謝龍介不知道跑到哪裡去了,差不多這樣,他們跑去北檢,警方7度舉牌。現在就是說,對於這種違法的集會遊行,倒也不是馬上就宣告他們違法,我們會警告他們,並告知他們要解散,如果他們解散就沒事了,如果不解散就會舉牌3次,命令他們解散,如果沒有解散,那就犯罪了,是不是這樣? |
| 24 | 范組長織坤:報告委員,這個部分可以由現場的指揮官按照現場的狀況來判斷。 |
| 25 | 莊委員瑞雄:是啦,留給你們一個判斷的空間是好事嘛,畢竟衝擊到整個社會秩序。我們再來看一下內湖的例子,你們這是在舉怎樣的?這才幾個人而已,你們就去跟他們說這樣的行為違法,這樣是什麼意思,我看不懂,我就不曉得你們執法的標準為何。對於執法,我們一定都是尊重現場的指揮官,但問題像這一種,實在是引起不必要的民怨。 |
| 26 | 依法行政跟依法執法當然都是公務體系的一個基本原則,但我們是不是也應該要去盤點全國集會遊行執法的SOP?針對這些非禁制區,本來在法院、地檢署、各法院,法律明文規定這裡不讓民眾集會遊行,是不是這樣? |
| 27 | 范組長織坤:關於這個案子,一線的同仁比較沒有經驗,這個部分我們警政署會檢討,也會就爾後相關的執法訂出一個標準並且教育。 |
| 28 | 莊委員瑞雄:我要說的是,像這種不是禁制區,靜態的、小規模的,你更應該去研擬一致性的舉牌或者介入標準。你們這些都訓練得不夠清楚,這是所長帶隊去的,這個就讓我覺得很莫名其妙,除非那裡是一個交通繁忙、要塞的地方,有很多人要去上班,你們在這個地方喊罷免,影響到整個交通,這個時候如果警察沒有適度去介入的話,那反而是失職,可是這個就很明顯的,你會覺得很莫名其妙,他如果是站在上面這裡,你去勸他走就好了,結果你就舉一個牌子、大費周章,我認為這個要檢討。 |
| 29 | 范組長織坤:這個部分我們警政署會檢討。 |
| 30 | 莊委員瑞雄:你們要有一個指引啦!我不認為那個所長這樣起心動念是不對的,有人檢舉了,如果他沒去,等一下有人可能會說,全部都偏袒這些反對國民黨的人,這也不對,執法當然要有一致性,可是你這個作法有點讓人家感覺莫名其妙,4個人在那裡,你這樣去叫他解散、認為違反集會遊行的規定,而他在地檢署號召人,因為他比較大咖,比較大咖就做另外的考量也沒有不對,不想讓他產生那麼大的社會衝擊,這個可以接受,可是兩相比較的話,這些被你舉牌的人就會罵你們了。這個部分我覺得要有一定的指引,好不好?謝謝。 |
| 31 | 范組長織坤:好,謝謝委員。 |
| 32 | 主席:謝謝。我們下一位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80 |
|---|---|
| meet_id | 委員會-11-3-36-10 |
| speakers | ["吳宗憲","陳培瑜","黃國昌","王義川","林倩綺","沈發惠","謝龍介","莊瑞雄","吳思瑤","翁曉玲","王鴻薇","洪孟楷","麥玉珍","羅智強","蔡易餘","傅崐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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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ingDate | ["2025-04-23"] |
| gazette_id | 11441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4101_00002"]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銓敘部部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法務部廉政署署長、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率所屬 相關單位列席就「選舉罷免程序中,如何落實公務人員含政務官(人員)、司法人員、選務人員 恪守行政中立,且秉持公正執法勿偏頗」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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