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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捷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黃委員捷:(10時15分)謝謝主席,我們請部長跟署長。 |
| 1 | 主席:劉部長、張署長,有請。 |
| 2 | 黃部長世芳:黃委員好。 |
| 3 | 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
| 4 | 黃委員捷:好。其實剛剛很多委員都講得很清楚了,我先請教署長,你知道黃牛的定義是什麼嗎? |
| 5 | 張署長榮興:黃牛就是買票之後加價轉售給他人,賺取這中間的價差,這個就是黃牛。 |
| 6 | 黃委員捷:好,謝謝,署長其實說得很明確,黃牛是賣票之後有加價的行為,就是從中有盈利、有圖利,可是目前在社維法裡面,我看到的要件很可能會造成該罰的罰不到,但是不該罰的很可能誤罰。怎麼說呢?其實二手票的流通我們並沒有禁止,例如我今天生病有事不能去,我在網路上想要請人家收購,但是低於市價,或者是看有沒有折價賣,或者是原價賣,這個是黃牛嗎?不是吧! |
| 7 | 張署長榮興:這個應該不是,就是原價或低價的話,這個是沒有辦法處罰的。 |
| 8 | 黃委員捷:對,沒錯,因為黃牛的定義非常明確,所以當初我們在修文創法、在修運發條例的時候,裡面的條文是怎麼寫的?必須要超過票面金額,或者是要超過定價的售價才可以去處罰。可是在社維法裡面怎麼寫的?現在大家要修的是意圖轉售圖利,而意圖轉售圖利包括的範圍很可能不只是高於票券,如果是低於票券金額,他可能先低價去收購再轉售,但是轉售的金額還是低於定價、低於市價,可不可以?不清楚? |
| 9 | 張署長榮興:我想這個就是定義上比較不清楚。 |
| 10 | 黃委員捷:沒錯,所以反而社維法裡面的定義跟要件非常的不明確,很可能只是我在臉書上賣原價5,000塊的演唱會票券,因為我臨時不能去,我轉售,中間可能加了匯款的手續費30塊,這樣是不是有可能會被人檢舉,然後很可能被誤罰? |
| 11 | 張署長榮興:都有可能。 |
| 12 | 黃委員捷:都有可能,就是因為內文的要件非常不明確嘛!所以我擔心的是到時候有可能變成……你認為這個是不是有可能,但他只是在網路上轉賣而已,就全部都跑去檢舉,變成到時候放到社維法這邊,然後大家還是要分回各個主管機關去認定這個到底有沒有違反黃牛,所以最後還是會回歸文創法、回歸運發條例啊!再者,其實文創法跟運發條例裡面罰金的罰則是很重的耶! |
| 13 | 張署長榮興:50倍。 |
| 14 | 黃委員捷:5倍到50倍。 |
| 15 | 張署長榮興:對,5倍到50倍。 |
| 16 | 黃委員捷:也就是我剛剛說5,000塊,但他要罰2萬5,000到25萬耶!可是在社維法裡面罰多少?1萬8,000!甚至現在最重的他們只加到3萬8,000,再怎麼罰都不會比原本文創法和運發條例還重啊!也就是真的有心要犯法的黃牛,你用社維法反而是輕待他了,最後不管怎麼樣,主管機關例如演唱會一定是文化部;如果是運動賽事,一定是教育部,主管機關也都很明確,要件也很明確了,罰則也很重了,所以結果怎麼樣我們討論下來都知道。那我們今天到底在這裡修社維法是做什麼用?所以我最大的疑惑是這個,我不知道我們今天修完,第一個罰不到;第二個罰比較輕;第三個誤罰別人,所以今天審完我不知道我們在社維法裡面要去處理黃牛這件事情,到底用意為何?所以我覺得像剛剛宏陸委員講的,很可能變成是多此一舉,然後白忙一場,我擔心的是這個。 |
| 17 | 所以如果真的要處理黃牛,我當然希望第一個,演唱會票券已經有規範了;第二個,運動賽事也有了;其他針對醫療或是遊樂相關的、更多範圍的,我們就訂更多的專法。今天衛福部也在這裡,如果是針對醫療的,衛福部是不是要訂專法處理這個?如果是有醫療票券轉售變成是類似黃牛的行為,這個還要去釐清啊!其他遊樂票券,如果是交通部底下類似觀光署管轄的一些遊樂票券,交通部是不是可以去討論應該要有專法來處理這件事情?我要先講,我非常痛恨黃牛,因為網路上真的太多這種黃牛,我收到超多陳情,再加上我這邊有很多年輕人是喜歡看演唱會、喜歡看賽事的,常來跟我說黃牛大家都很討厭,所以我們才訂了文創法、訂了運發條例,所以我不知道我們今天又回來討論社維法的用意到底為何? |
| 18 | 最後我還是要講一下跟騷的部分,因為今天除了討論黃牛還有處理跟騷,跟騷如果要改文字從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改成無正當理由跟蹤或騷擾他人,我不知道署長支不支持? |
| 19 | 張署長榮興:這個部分,我是覺得已經也有專法在做執行了,所以我們也盡力做,用專法來做一個依據。 |
| 20 | 黃委員捷:所以如果真的有類似跟騷的行為,最後還是會回歸跟騷法處理是嗎? |
| 21 | 張署長榮興:對。 |
| 22 | 黃委員捷:是的,所以我也是再次強調,既然都已經有跟騷法了,我不知道我們社維法修這個的用意為何,因為最後開罰的依據一定還是跟騷法裡面這個很明確的定義嘛!包括跟騷法裡面的定義是什麼呢?就是必須要反覆或持續跟蹤他人,然後必須跟性或性別相關,所以這個要件都要非常的明確,然後有這樣的專法來開罰當事人,對嗎? |
| 23 | 張署長榮興:對。 |
| 24 | 黃委員捷:所以我認為今天相關的修法看似是沒有什麼必要啦,其實該開罰的依據也都有了,當然,我還是希望大家可以針對黃牛的行為做更完善的規範,包括我剛剛講的衛福部、交通部,主管機關如果還沒有相關專法的,也可以考慮來擬定,以上建議,謝謝。 |
| 25 | 張署長榮興:好,謝謝。 |
| 26 | 主席:謝謝黃捷委員的質詢。 |
| 27 | 下一位我們請許宇甄委員質詢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180 |
|---|---|
| meet_id | 委員會-11-3-15-13 |
| speakers | ["牛煦庭","高金素梅","王鴻薇","羅廷瑋","麥玉珍","蘇巧慧","張智倫","王美惠","張宏陸","黃捷","許宇甄","黃建賓","李柏毅","徐欣瑩","吳琪銘","楊瓊瓔","張啓楷","邱志偉","丁學忠"] |
| page_start | 81 |
| meetingDate | ["2025-04-23"] |
| gazette_id | 11441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4101_00003"]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 高金素梅等21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4 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七 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顏寬 恒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 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 agenda_id | 11441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