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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12時)主席,有請司法院王副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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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副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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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請法務部鄭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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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部長沒有來,就請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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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請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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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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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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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想請教副秘書長以及次長,目前我們的科控載具大概有幾種?4種嘛!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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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腳環、手環,還有手機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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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居家讀取器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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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居家讀取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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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那麼有關科控處分的命令大概有幾種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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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科控處分規定在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有8款,有各種排列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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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包括預防逃匿嘛!還有禁止進入、禁止離開、禁止騷擾接近、電子報到,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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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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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也就像司法院的報告裡面說的,採用科控的目的在於用科技設備監控來防止逃亡,以確保審理程序順利進行。那我想請教一下,從110年4月科控防逃新制啟用到今年3月底,法院的科控件數是多少?95件嘛!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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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對,95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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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那檢察機關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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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12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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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123件嘛!所以兩者合計218件。今年1月,我曾經向司法院索資詢問過,我當時就在關心這個問題,而當時回函告訴我的就是在這段期間各法院使用科控的案件裡面,都沒有逃匿的情形發生嘛!是不是?所以成效還算不錯啦!因為都沒有逃匿的情形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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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想請教,法務部的報告裡說,科技設備監控開案件數也大幅增加嘛!對不對?112年到113年從30件成長到97件,漲幅3.2倍,而今年前3個月就已經到80件,按照這個速度來講,今年可望大幅增加,看來是很多、好像也很樂觀。可是我想從另外一個角度問一下法務部,你知不知道過去這幾年每年棄保潛逃的具保人大概有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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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棄保潛逃的人數有一千多人,我回復過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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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這也是你們給我的數據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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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對,一千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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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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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到112年具保件數是1萬8,058件,具保保證金沒入件數是3,491件,棄保比例高達19.3%,等於是5件就有1件棄保,棄保件數非常驚人,一年的件數就將近1,000件。這其實是滿恐怖的數字,沒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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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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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對,滿恐怖的數字喔!這個數字其實高得非常可怕,也變成今天犯罪偵查以及刑事訴追中一個很大的破口,這也是為什麼我不斷推動棄保潛逃罪立法的初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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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想請教一下,之所以不採取羈押、而用具保,是不是就是因為司法體系認為被告沒有逃亡之虞,或者逃亡之虞很輕微?可是現在卻顯示出司法實務上有大量棄保潛逃的情形,那麼等不等於司法機關某種程度也嚴重錯估了被告逃亡的可能性?我請兩位都回答好了。先請司法院副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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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跟委員報告,在去年(113年)的時候,院方自己發布通緝的有4,128件,但這些案件真正分析起來,其實不見得真的就是所謂逃走了啦!有時候是這個人比較居無定所,所以短時間找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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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講的不是通緝啦!我講的是棄保潛逃這一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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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對,但是所謂棄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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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那你承不承認或認不認同確實有很大的落差存在?對於剛剛我講的這個數據,你應該也覺得很嚴重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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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是、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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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可是,事實上採取相關刑事偵查程序及手段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實現形式正義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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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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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那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落差?是不是因為我們錯估了逃亡的可能性、棄保潛逃的可能性?有這個可能性嗎?還是我請次長回答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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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委員提到的是為什麼不採用羈押,而選擇羈押替代處分的理由、是不是沒有逃亡的可能性,倒不是。會選擇羈押替代處分是有羈押的原因事實,只是沒有羈押的必要性。在考慮必要性的時候,認為不需要以羈押防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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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懂啦!就是程度沒到這個地方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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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必要性其實是考慮比例原則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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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可是我告訴你喔!那我就要進入下一個問題,我已經講了,不只是羈押的問題。很顯然,保金這件事情對所謂的防逃效能跟效率而言,至少就看到一年有千件破口,那個比例我剛剛已經講了,也是很高嘛!可是我前面為什麼要誇你們的科控成效?你們在進行科控的部分都發現沒有這個問題欸!也就是沒有逃走的問題,是不是沒錯?還是你們給我的資料是錯的?上面講了科控狀況、只要在科控狀態之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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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目前為止,進行科控的還沒有發生具體逃亡的事件,這是指進行科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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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好,所以我今天要講的是,事實上現在的科控以一年來說,科控數量大概只有九十幾件啦!比起現在年均千件的棄保潛逃,這個科控比例似乎也是滿低的。那是不是又變成我剛剛講到第二個層次的問題?不只講羈不羈押跟棄保潛逃的判斷問題,科不科控呢?科控的狀況比羈押手段有輕微性、低得多啦!沒錯吧?那麼為什麼在採取相關防逃措施的過程當中,科控的使用比例這麼的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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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就檢察官的角度來看,檢察官如果認為有相關事由,原則上是以羈押為優先,最容易確保被告未來的到庭,所以首先會用羈押處理,在必要性或比例原則的考慮之下才會選擇用科控處理,所以案件上科控會比較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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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跟次長說啦!很顯然有一些系統性、結構的漏洞和盲點存在。當然我也覺得可以審酌必要性,可是事實擺在眼前,就是有這麼多人逃亡,不管是棄保潛逃或透過別的方式逃亡。在你們前面跟我講科控之下逃掉的件數是0、比例是0、但科控手段的強制性又比羈押要低的時候,我馬上問一個問題、且是最具體的案例啊!鍾文智的案例如果採取科控的話,他棄保潛逃的可能性是不是就會大幅下降?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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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這個個案我們要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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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跟你講,我真的覺得這邊好像變成什麼個案恐懼症還是個案矛盾症。這不是個案啦!我只是要講在今天這種情況之下科控的狀況。還是你可以跟我講,科控其實也防不了他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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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從事實面來講,他在進行科控當中,事實上是沒有逃亡的。從事實上來講,他是沒有在科控的時候逃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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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對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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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個,另外一位是遠東航空前董事長張綱維,他有7次違反科技監控的警示行為,甚至有2次出現在漁港附近,然後他就被緊急拘提了嘛!對不對?還改採羈押,所以就避免了他的逃亡行為。我在這邊其實都在肯定目前科控的效率喔!沒錯吧?所以,我真的是誠摯地提醒一下,不管是司法院或法務部,當然我知道也要尊重法官的裁量權啦!可是法官的裁量權與現在實質上犯罪防制以及實現形式正義的需求、人民期待之間也不能落差這麼地大啊!像我剛剛講的,以普遍的例子就跑了這麼多,而跑了這麼多,實質上就等於面對犯罪時,要是我們國家的形式正義不能夠加諸這些犯罪者身上的話,那臺灣人民就是受害者啊!更何況還有一些重大案件,最近已經引發了極大的爭議,甚至都有司法人員要受到追究了嘛!對不對?在這種情況之下,我覺得法務部跟司法院真的非常有責任,要檢視在整個系統性、結構性方面,對於目前犯罪逃亡──不管是棄保潛逃或其他態樣要怎麼防止,特別是科控工具如何使用,真的拜託大家啦!好好地在這部分加強著墨,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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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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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好,麻煩兩位,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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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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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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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請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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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萁委員、傅崐萁委員、傅崐萁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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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發惠委員、沈發惠委員、沈發惠委員,都沒有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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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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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會及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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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補充一個東西,針對司法院還有法務部這邊,我想請教一下。我們星期一才去看科控中心嘛!而我看科控中心的時候有想到一件事情,但當天我並沒有提到,所以想請司法院跟法務部研擬一下,看看要怎麼做。在具保的時候都會有具保人,就如處理債務時有連帶保證人等規定,那麼科控中心對於被告施以電子監控的時候,是不是可以強制他提供緊急聯絡人?或者司法院法官在下裁定的時候可以要求被告指定一名緊急聯絡人,才不會因為被告一時聯繫不到,我們就不知道要找誰,可不可以做這個?研擬看看能不能加?我知道現在會非強制性地問被告要不要,那可不可以把這個當作強制規定?譬如法官在下裁定的時候就請他提交1位或2位緊急聯絡人?在法務部這邊也是,等於能夠為我們的電子監控再多一個作為啦!我們那天去看的狀況是電子監控設備──譬如手機等等,如果設備沒有損壞或不是沒電,那科控中心確實可以聯繫他,請他用視訊方式讓科控中心的人能夠了解他當時的狀況還有所在位置。但是如果是因為設備問題聯絡不上的話,那可不可以至少有一個緊急聯絡人或兩位緊急聯絡人?是不是能夠請司法院跟法務部研擬一下這個做法?這是禮拜一那天我看完之後的想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