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0063
吳思瑤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吳委員思瑤:(10時21分)有請次長跟副秘。 |
| 1 | 主席:麻煩次長、副秘書長。 |
| 2 |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早安。 |
| 3 | 黃次長謀信:委員早。 |
| 4 | 吳委員思瑤:我就先順著剛剛鴻薇委員所垂詢的,當然現在社會非常關注罷免的議題,我高度認同罷免比照選舉,在既有的法律秩序上,有任何違反法律的事情,就應當徹查跟偵辦,但前提是該告的就由當事人去告發,而不是在這裡一直為難我們的官員們,因為今天站在我面前的,不管是司法院的代表副秘書長或是法務部的黃次長,你們都不宜針對個案來表達意見,你們更沒有辦法針對連提告、連成為案件都沒有的案子去預作一些評判,我們只能夠說,如果有告發的話,我們當然敦促我們的辦案人員要嚴格、嚴謹,用同樣的標準,毋枉毋縱。所以我剛剛說王鴻薇委員一直在講造謠、造謠,依我們現在的法律秩序,如果你認為有人對你妨礙名譽、誹謗,可以怎麼做? |
| 5 |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他如果是犯罪被害人,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他是告訴權人,當然可以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 |
| 6 | 吳委員思瑤:就提出嘛!所以如果真的要捍衛個人的權益,我奉勸王委員該做的是,他可以去告發,而不是在這裡一直為難你們,我是覺得你們沒有辦法為所謂造謠不造謠,尤其很多涉及政治上言論的事情,你們不可能在這裡做出判準,也不可能在這裡進行評判。但就我個人而言,我也是被鎖定惡罷的當事者,我怎麼做?具體針對北投、士林已經有人明顯的來舉證,他並沒有參與罷免吳思瑤的連署,但是他卻被重複的冒名,而且是兩次,我手上有好幾個個案,因為有具體的個案,我能做的就是捍衛我的權利,我就具體的提告,只要提告,我信任司法;只要提告,就讓司法在司法的制度上往前走,我要說的是這樣。任何捍衛自己的權益,我們尋求法律的保護,該提告就提告,我非常反對在這裡為難官員,逼迫你們回答你們難以回答的個案問題,甚至它還沒有成為司法的案件,因為當事人沒有提告。而我捍衛我的法律權益,針對偽造文書的匿名、冒名的連署,我絕不寬貸,我就尋求司法的偵辦,這是我的態度跟立場,因為臺灣是法治國家。 |
| 7 | 回到今天的主題,兩位應當都有看到全國律師聯合會對外聲明的新聞稿,其實社會對於某一個個案,這位違反證交法的鍾姓犯罪人居然可以潛逃,這件事情當然讓人氣憤,這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賠上了司法的公信力,這當然該怒。但是全律會也提出該徹查以及制度上精進的一些建議,其中我覺得有一句話,他引用了英國前首相邱吉爾的一句話,他說:Never let a good crisis go to waste.千萬不要浪費了一個可以去檢視、可以去改進的好機會,要把危機化為我們制度精進的轉機。 |
| 8 | 所以我就要問,就一個個案來講,我第一次看到「略式裁定」,司法院的報告書裡頭也寫說,對於這樣子的用語,於實務或學界並非通用。其實你們還要容待探求它到底是什麼。所以所謂的「略式裁定」是新生事物呢?還是它是法界的陋習?第二個,從個案來檢視通案,這整個事件到底是人為的疏失,還是我們制度產生了非常嚴重的疏漏?不要搞錯方向了,就我個人認為,人為的疏失大很多啦!就是合議庭的法官,就查他嘛!就辦他嘛!所以「從嚴究責,絕不寬貸」是我的第三個主張。就我這三個探詢,你們要不要綜合回應一下?是次長還是副秘要回答? |
| 9 | 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的垂詢,第一個問題也是今天報告的主題,我們可以講結論,裁定跟判決不一樣,事實上在實務界或者刑事訴訟法上也是允許的,就是說它沒有一定的格式,像我們有時候羈押人的時候,因為現場都很緊張,一個晚上值班的時候要處理一、二十件,所以我們是可以直接用押票,因為押票上面也寫了理由,包括為什麼羈押這個人以及案情,就是跟裁定要求這個內容其實是一樣的,所以在最高法院94年第10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就很明白的講,對於這種簡單且不是很嚴格的格式,這個是承認的。其實重點不是在你用什麼樣的形式,重點是你必須要宣示出去,就是你依法成立了之後,譬如說合議庭已經評議之後,這時候裁定的內容、法院的決定已經成立了,成立了之後,刑事訴訟法都規定得很清楚,我們絕大部分,應該是幾乎所有的法官也都會踐行,就是這樣一個裁定一定要依法或是當庭把它給宣示出去,然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把它寫在筆錄上。如果不是先宣示,而是先寫完一個裁定書原本的話,那就是把它做成正本,然後送達給當事人,之後再公告,這都是一個法定程序。所以今天的重點不是這個格式有沒有寫得太過簡單,而是你要依照法定程序去做,那…… |
| 10 | 吳委員思瑤:沒錯,謝謝副秘的說明,給了您比較長的時間。 |
| 11 |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感謝。 |
| 12 | 吳委員思瑤:我並不是出身法界實務界,所以您的分享對我也是一個很大的學習。但我要說的就是,我覺得今天大家在質詢這個議題時,真的不要搞錯方向,因為你們的報告寫了一堆,說什麼現在科技防範的制度,110年在士林地院二樓所建置完成的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其軟體、硬體如何如何,就我個人來看,我認為制度有了,軟硬體有了,而且不斷的去精進它,然後我們要做的是推廣,讓更多的檢察官、法官信任且願意採用這樣的方式來作為羈押的替代作為,對不對?這是我們制度上要去檢視的。我個人認為制度已經有了,該有的軟硬體,包括立法院該支持的預算,還有所有的法規,我們也都盡可能的健全了,但是從這個個案來檢視的話,我認為就是嚴重的不當的司法弊案的個人行為嘛!所以「從嚴究責,絕不寬貸」是這個案子最、最重要的事情,如果就這個個案,可以簡單的就這樣落跑了,然後假設我們對於這個合議庭的法官輕輕放下,或是沒有清楚地給社會一個好的交代,誰都沒有辦法接受!現在這個究責的程序進度到哪裡?對於這個,你們的評鑑…… |
| 13 | 王副秘書長梅英:高院自律委員會在3月31號作成決議要移送法評,那在昨天也將這個申請書送到法官評鑑委員會了。 |
| 14 | 吳委員思瑤:我們尊重評鑑委員會最終的結果。就這個案子,如果沒有一個讓大家可以接受的最終評判結果,我想可能會引發更多對於司法公信力的懷疑或者是政治的紛擾,但我還是尊重評議會最終的決定。至於今天的這個主題,我還是再次說:「不要畫錯方向!」你們的報告都寫了好多,我也覺得沒有錯,你們現在做的法規面,對於科技監控,人為該做的就是軟體、多少人執行,你們不斷地推廣、遊說,讓大家信任這個監控系統並願意啟用,然後設置中心都已經建置完備了。我覺得制度上的缺漏面,相對是我可以比較放心的,我是站在監督的角色,但是對於法界存有多少「一顆老鼠屎」的這種老鼠屎,就要把他揪出來,而且就已經被揪出來的老鼠屎,就一定要好好把他汰除,好好把他從嚴究責,這是這個案子我認為我一定要的最大堅持。至於制度面,該做的已經做了,我們就把它做更好,我們就把它做更多,that's all,好嗎?所以邱吉爾的這句話,「千萬不要錯失了一個好的危機」,危機看起來是危險的、負面的,但是從危機當中轉為維安,讓它成為一個制度的檢視或者是大家對於法律秩序的重新理解,我覺得這是有正向的意義的。好,謝謝您。 |
| 15 | 黃次長謀信:謝謝委員。 |
| 16 | 主席:謝謝吳委員。 |
| 17 | 接下來先麻煩翁曉玲委員代理主席,謝謝。 |
| 18 | 主席(翁委員曉玲代):請吳宗憲委員質詢。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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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eet_id | 委員會-11-3-36-8 |
| speakers | ["吳宗憲","黃國昌","陳培瑜","林倩綺","王義川","王鴻薇","吳思瑤","翁曉玲","張啓楷","林月琴","莊瑞雄","羅智強","沈發惠"] |
| page_start | 51 |
| meetingDate | ["2025-04-10"] |
| gazette_id | 1143702 |
| agenda_lcidc_ids | ["1143702_00003"]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矯正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法院作成『略式裁定』之依據、理由、法定程序、救濟方式,與 科技設備監控處分變更、延長或撤銷之標準,並就執行現況,提供相關統計數據與策進作為」進 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 agenda_id | 1143702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