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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12時18分)謝謝主席,請陸委會梁副主委及移民署陳副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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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副主委、副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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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副主任委員文傑: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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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副主委、陳副署長好。剛剛已經有很多委員提到,有關移民署要求大陸配偶補交除籍證明的陳情,包括本席辦公室也收到非常多這樣的陳情,只要在海基會沒有驗證資料的都要補交。請教一下陳副署長,請問是誰要你們這樣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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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建成:沒有。其實長久以來我們都有在做這個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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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長久以來是指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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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建成:其實主要是因為移民署負責審核陸配的長期居留,從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到定居這個階段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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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請問一下,移民署一直以來都有做嗎?這20年來都有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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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建成:我們依據的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一直都有在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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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既然都有做,為什麼還有這麼多人沒有補交?如果你們20年前就有做的話,不應該有這麼多人沒有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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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建成:兩岸婚配總共有三十六萬餘人,其中14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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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本席想請教一下陳副署長,就我們得到的訊息是2024年,也就是去年10月,陸委會要求移民署逐步清查陸籍配偶放棄戶籍證明的資料。請問是不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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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建成:這個部分我們長久以來都有做,這個不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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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本席剛剛的問題是,去年10月份陸委會有沒有要求你們逐步清查陸籍配偶的除籍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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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建成:其實長久以來我們都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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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本席沒有時間在這邊鬼打牆,有就有,沒有就沒有,如果沒有,你就說沒有,如果有,你就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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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建成:這個部分因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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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好,本席也不要為難你啦!其實你已經告訴本席答案了。本席想請教一下,有關這個部分,就是陸委會要求移民署清查的喪失原籍證明,這是民國93年3月1日實施的相關辦法,在此之前並不需要提交喪失原籍的證明,所以大家接到很多陳請,如果是以93年起算的話,很多都是來臺灣已經二、三十年的陸配,第一個,他們在當地,可能親人不在了;第二個,他已經被除籍30年以上,你要他們以無戶籍的身分回去辦理,本來就有實務上的困難,已經造成陸配家庭的嚴重恐慌。之前我們也問過移民署,移民署回覆本席辦公室,處理方式有三個,第一個,請海基會提供驗證副本;第二個,自己回大陸申請;第三個,請大陸親友代為申請。這三種方式,其實剛剛也有委員提到,都是不可行的方式。也就是說,93年以前來臺的,現在要清查的人數還有一萬多人,剛剛副署長也有提到。而且剛剛不管是副主委或陳副署長都有提到,未來如果沒辦法做到,也就是無法以剛剛說的三種方式取得證明,可以用個案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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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想請教一下,目前還有一萬多名沒有適當的處理方式,未來如果都要個案處理,是不是因為現在陸委會和海基會沒什麼業務,是吃飽太閒?還是怎麼樣?都要用個案處理的話,真的有辦法處理嗎?能不能用通案的方式協助?請教一下副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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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副主任委員文傑:跟委員報告,很多人提出很多理由,有些理由聽起來合理,也有很多理由聽起來並不是那麼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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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剛剛本席也在旁邊,有聽到副主委提到,有的是不合理的,我們認同把這個部分剔除。有沒有辦法用通案的方式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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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副主任委員文傑:所以我們的原則還是這樣,在一定原則上,大家都要繳交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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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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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副主任委員文傑:但如果真的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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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我們現在說的是93年以前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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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副主任委員文傑:從法律規定是全部都要交,不只是93年以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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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我們可不可以用簽署切結書的方式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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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副主任委員文傑:應該是這樣說,這要看他是不是真的無法回去取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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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因為本席剛剛提到,這一萬多人,如果你們都要用個案處理的話,本席相信不管是陸委會或移民署都沒辦法處理。所以針對這個部分,剛剛我們國民黨黨團總召也特別希望你們能夠提出一些樣態,什麼樣的方式是可行的?什麼樣的方式不可行?本席覺得還是應該儘量用通案處理,真的有剛剛您說的那個狀況再用個案處理,本席覺得這樣的方式可能可以解決大家共同的困擾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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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再請教一下法務部鄭部長,針對陸委會要求移民署清查放棄除籍證明,若無法繳交要撤銷戶籍登記,請問這是不是屬於行政處罰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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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是一個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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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行政處分有沒有時效性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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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要看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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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如果依照行政罰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應該是裁處權時效自本法實施日期起算三年,也就是早就過了那個追溯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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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不是,這是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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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那有什麼差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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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不是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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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好,那有沒有時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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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部分要請教司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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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請教司法院程廳長,剛剛提到的這個行政處分有沒有時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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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廳長怡怡:因為他沒有義務的違反,如果沒有義務違反,就不是屬於行政的處罰。也有一種行政處分叫做管制性的行政處分,做成這樣的行政處分,我沒有看過相關實體法的規定,不過剛才答詢的內容好像說有從自知悉時起,可以做這樣的處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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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所以是有還是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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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廳長怡怡:時效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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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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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廳長怡怡:如果實體法的規定是從機關知悉時起算,他可以做這樣的處分的話,那可能就是要具體的去認定機關到底什麼時候是可得知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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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好,那這部分應該要請梁副主委回答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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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副主任委員文傑: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的規定,可以看到條文基本上是沒有任何時間限制的,也就是一個陸配就算在臺灣生活了50年、60年,他如果兩邊身分都有的話,只要被我們知悉,我們就要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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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好,這個部分要麻煩梁副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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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副主任委員文傑: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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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宇甄:針對我們剛剛所要求的,能夠儘快提出一個通案的檢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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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副主任委員文傑:好,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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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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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請羅智強委員代理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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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羅委員智強代):請吳宗憲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