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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 @ 第11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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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鍾委員佳濱:(11時36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關首長官員、會場的工作夥伴、媒體記者女士先生。雖然大家都問署長,但還是要讓部長出來走走路,散散步。請部長和署長。
1 主席:請部長、署長。
2 鄭部長英耀:委員好。
3 鍾委員佳濱:部長好,署長好。請問部長這要怎麼唸?
4 鄭部長英耀:臺灣國小世界盃。
5 鍾委員佳濱:去年我去參加的時候,有人說是臺灣國、小世界盃。的確有人這麼斷句,唸成臺灣國、小世界盃,我也滿認同的,前面有委員問到國小世界盃的分齡賽,政府也很積極在推,因為讓臺灣大大地增加了曝光機會。難怪那些在屏東踢足球的朋友說,我們去參加臺灣國的小世界盃,小朋友參加的。了解?所以要繼續支持,好不好?可以嗎,部長?
6 鄭部長英耀:當然。
7 鍾委員佳濱:謝謝,我們開始進入正題。
8 剛剛有很多委員關心,相信部長、署長跟我一樣,都沒有參加過所謂的地下賭局,應該沒有啦,就算有也不能承認。小時候有沒有聽過一些長輩說去地下賭場,有沒有?也沒有聽過?有,部長的年齡可能有聽長輩說去地下賭場。請問目前的地下賭盤跟運動彩券有什麼樣的差異?
9 鄭部長英耀:賠率。
10 鍾委員佳濱:大家都毫不猶豫就說賠率。為什麼地下賭盤的賠率會比較高?我想要問部長。一般地下賭場莊家抽多少?主席說5%。我合理推論這是聽說,抽5%,所以另外95%的賭資是不是就拿來當彩金,對不對?為什麼地下賭盤的賠率可以開得比較高?因為中間的抽成抽得比較少,但臺灣運彩不一樣。部長先請回,我們請問署長。
11 鄭署長世忠:委員好。
12 鍾委員佳濱:運彩的賠率低,所以很多民眾跑去打地下球版,是不是?其實剛剛署長有回答,但請問運彩條例為什麼寫獎金支出不得超過78%?
13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這是一整年度的平均,且有22%的成本,成本裡面包含社會責任,所以有10%要進入運動發展基金培育人才,其他由經銷商及發行機構對分。
14 鍾委員佳濱:所以我們來看一下,運彩條例第六條提到,總金額不得超過78%,但發行機構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所以有沒有空間?
15 鄭署長世忠:它的意思是指你在一整年,不同的賽事你可以有高有低,但是一整年平均下來不能超過78%。
16 鍾委員佳濱:它沒有這樣寫啊!它是說每一單項的運動彩券獎金單次發行不得超過總金額的78%,但是偶爾可以超過,整年下來不能超過,這個條文我讀不出這個意思。
17 鄭署長世忠:當然有特殊原因啦!像我們在疫情期間的時候,特殊狀況我們也會有一些特殊的做法。
18 鍾委員佳濱:那個特殊狀況有沒有符合我們法律的規定?有符合啊!它准許你可以,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是不是這樣?是嘛?
19 鄭署長世忠:我們會有督導小組去審……
20 鍾委員佳濱:當然啦!
21 鄭署長世忠:如果他們有提出來的話,我們會去審查。
22 鍾委員佳濱:我知道署長很謹慎,但我們還是要看一下,其實根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我們的獎金支出只能有78%,香港是82%,有些海外合法機構是90%,90%跟我們臺灣的地下球版幾乎差不多了,對不對?所以香港的可能它沒有去提撥給運動基金,你所知道香港的這82%,他們有把他們的運彩拿去做什麼運動支持嗎?有沒有?
23 鄭署長世忠:只有臺灣是獨有的10%全部進運動發展基金。
24 鍾委員佳濱:是的,因為臺灣獨有的這10%,所以臺灣的運彩要跟其他外國的比,縱使是合法的,都有競爭力上的困難,你去投注香港的,它就是82%的獎金拿出來啊!所以它的賠率當然高嘛!這要怎麼去克服?署長有沒有什麼想法?
25 鄭署長世忠:我們跟經銷商在談,希望在一定的營收之下,我們在政府這個10%的比例可以降低,讓他們有更多的空間去激勵經銷商來營運。
26 鍾委員佳濱:抱歉,我剛剛有提到一個比例,我們大概10%是基金,12%是行政費,對不對?
27 鄭署長世忠:對。
28 鍾委員佳濱:78%,這個行政作業費占了12%,大概你不能動那個10%,只能從這12%去調,對不對?
29 鄭署長世忠:這12%等於是經銷商的收入,我不覺得他們會願意做退讓。
30 鍾委員佳濱:其實就是這樣子,這跟政府抽稅一樣,你關稅提高進口量降低,你能抽到的稅反而變少,但是你的關稅降低進口量增加,總體你拿到的金額絕對是多的。看比例,銷售的發行單位它會說比例降低了嘛!但是如果發行量增加,很多去地下球版的跑來這裡,它是不是總total可營運的作業費提高?這樣你有想懂了?
31 鄭署長世忠:我同意,因為這是更產業的一個思維,這是對的,但是因為第3屆已經簽約,這部分我們可能要第4屆才能夠來進行。
32 鍾委員佳濱:好。再來,我們講第二件事情,因為今天是審條例,運彩條例的行政罰,本席的版本有加上第四項,但是行政院為什麼把它刪掉?
33 鄭署長世忠:因為這個部分在一般的刑法已經有規定,所以沒有必要在這邊再明列。
34 鍾委員佳濱:好,你說因為刑法有規定,所以我行政罰就不明列嘛!我們看一下,刑法是什麼?妨害公務罪,執行者是公務員、行政機關,滅證罪、偽證罪這是另外,是不是?
35 我們往下看,行政罰與刑罰不能同時存在嗎?酒駕如果在0.15到0.25這個標準之間是行政罰,累犯無上限,吊扣駕照,對不對?有沒有行政罰?有。但是酒測值超過0.25的就是什麼?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這是刑罰,所以行政罰跟刑罰可能它的行為對象程度不同,也有可能是客體不同,所以本來行政罰與刑罰就可以同時存在。
36 但是你現在運彩條例,你知道嗎?運彩條例前面它說的是什麼?它說的是法人、團體,這是不是行政機關?有沒有行政權?有沒有構成妨害公務?沒有。但是如果我們行政機關,我們體育署要去調查,它要主動配合,它不主動配合,我就可以罰哦!
37 我們來看一下滅證罪跟偽證罪。第一個,妨害公務,必須要對公務員強暴脅迫。行政罰,如果說有球團作弊,它只要沒有去妨害公務員,它就不構成。滅證罪,必須檢察官舉證他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證據,或者說他做虛偽陳述,這必須針對的是什麼?針對的是自然人,球團是自然人嗎?教練可能是啊!球員可能是啊!配合打假球放水,這個裡面行政罰,他沒有妨害公務啊!你要舉證他有這些行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行政罰要求我要調查他有沒有放水打假球,我必須要有這些內容的主動陳述。
38 但是我們跳回去看第四項,行政罰怎麼樣?行政罰只要你不主動配合,我就可以罰你,瞭解沒有?要不要舉證?我叫你把資料交出來,我要問你那一天跑去哪裡,有沒有跟那些莊家、跟聚賭這些抽頭的人見面吃飯?有沒有?配合調查啊!他不配合調查,那我就可以裁罰,這樣瞭不瞭解?
39 我要說明的是,我們在整個條例的設計上,第一,行政罰與刑罰是可以並存的。第二,刑罰罰的是自然人,他妨害權利的客體是公務員,當我們要確保運彩、運動健全發展不會被職業賭博滲透,行政機關必須掌有一定的權限要求他能夠配合調查,他如果不配合調查,你就是罰他什麼?行政罰嘛!他可以行政救濟嘛!但是刑罰就很嚴格,刑罰你必須證明球員或教練有跟這些賭客……你有證據證明他有隱匿,有滅證罪、偽證罪,不然的話你罰不到他。
40 我們往下看。個人如果觸犯運彩條例的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行政院說回歸刑法,我沒有問題,對不對?個人、自然人觸犯了嘛!他妨害公務還是怎麼樣嘛!但是如果是法人跟團體違反這個第四項,目前根據刑法你罰不到,這樣瞭解差別了?體育署跟教育部有法務,你們回去研究一下,因為今天是審法條,所以我希望你們跟行政院也溝通一下,今天委員的提案,我們希望未來能夠確保在職業運動的過程當中,不會因為運彩的發行……我們叫做防杜過去。
41 看結論,我們希望除了保障10%的運動基金提撥外,請你檢討獎金的支出率,提高投注誘因,遏止地下賭盤的壯大,而且也不會損及到承銷商的權益。第二,運彩條例保留未配合調查的行政罰,配合刑法的相關罰則才能完善防弊,署長,回去要不要研究一下?
42 鄭署長世忠:會,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帶回去研究,謝謝委員。
43 鍾委員佳濱:帶回去給誰研究?給部長研究嗎?
44 鄭署長世忠:我們會跟法務部一起來研究這部分。
45 鍾委員佳濱:什麼時候可以給本席一個答復?
46 鄭署長世忠:一個月內應該是可以。
47 鍾委員佳濱:好,一個月內,那就兩個題目,謝謝您,謝謝主席。
48 鄭署長世忠:謝謝委員。
49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謝謝署長。
50 接下來請張雅琳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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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1-3-22,20-1
speakers ["林宜瑾","葛如鈞","羅廷瑋","柯志恩","萬美玲","劉書彬","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范雲","李坤城","吳沛憶","陳秀寳","郭昱晴","鍾佳濱","張雅琳","林楚茵","陳培瑜","洪孟楷","徐富癸","葉元之","蘇清泉","黃捷","林沛祥","林德福","顏寬恒"]
page_start 117
meetingDate ["2025-04-09"]
gazette_id 1143501
agenda_lcidc_ids ["11435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葛 如鈞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羅廷 瑋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 員蔡其昌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 王美惠等24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 查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 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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