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_ID |
159917 |
IVOD_URL |
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9917 |
日期 |
2025-04-09 |
會議資料.會議代碼 |
聯席會議-11-3-22,20-1 |
會議資料.會議代碼:str |
第11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
會議資料.屆 |
11 |
會議資料.會期 |
3 |
會議資料.會次 |
1 |
會議資料.種類 |
聯席會議 |
會議資料.委員會代碼[0] |
22 |
會議資料.委員會代碼[1] |
20 |
會議資料.委員會代碼:str[0] |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會議資料.委員會代碼:str[1] |
財政委員會 |
會議資料.標題 |
第11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
影片種類 |
Clip |
開始時間 |
2025-04-09T09:06:49+08:00 |
結束時間 |
2025-04-09T09:08:08+08:00 |
影片長度 |
00:01:19 |
支援功能[0] |
ai-transcript |
video_url |
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984603a5a250cdce6ad31138f85cdf2ea71339fff88aef015ddd900faaa498bea3e4a50336754e9c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 |
委員名稱 |
葛如鈞 |
委員發言時間 |
09:06:49 - 09:08:08 |
會議時間 |
2025-04-09T09:00:00+08:00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事由: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蔡其昌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王美惠等24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 17 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進行詢答及逐條審查;如第十至十七案未接獲議事處來函,則不予審查)) |
transcript.pyannote[0].speaker |
SPEAKER_00 |
transcript.pyannote[0].start |
0.03096875 |
transcript.pyannote[0].end |
73.50471875 |
transcript.pyannote[1].speaker |
SPEAKER_00 |
transcript.pyannote[1].start |
74.01096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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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409375 |
transcript.pyannote[2].speaker |
SPEAKER_00 |
transcript.pyannote[2].start |
76.64346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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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6159375 |
transcript.whisperx[0].start |
0.129 |
transcript.whisperx[0].end |
25.663 |
transcript.whisperx[0].text |
健全運動產業的發展也就是要維護運動競技賽事的公平性那為此立法院在去年底修正了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第七條之三對於防害運動賽事公平之人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更可併科罰金一千萬元到三千萬元如果意圖盈利最高更可以處十年徒刑併科五千萬罰金以強化我國各項運動的防堵機制 |
transcript.whisperx[1].start |
27.924 |
transcript.whisperx[1].end |
44.557 |
transcript.whisperx[1].text |
避免非法簽賭要來再次傷害我們的運動產業而運動競技的賽事又是運動彩券發展條例之投注標的應該要配合運產條例來修法那為此本企業提案修正運產條例的第21條將利誘同樣納入處罰的樣態並將意圖盈利 |
transcript.whisperx[2].start |
50.501 |
transcript.whisperx[2].end |
71.535 |
transcript.whisperx[2].text |
也納入加重處罰的要件以維持整體的法制秩序那另外呢建議運動部將於今年8月有機會來成立並且作為專責推動國家體育發展的機關為此本席提案修法將運採條例之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以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9條之規定謝謝好謝謝謝謝葛國軍召委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