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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如鈞 @ 第11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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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129 00:00:25,663 健全運動產業的發展也就是要維護運動競技賽事的公平性那為此立法院在去年底修正了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第七條之三對於防害運動賽事公平之人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更可併科罰金一千萬元到三千萬元如果意圖盈利最高更可以處十年徒刑併科五千萬罰金以強化我國各項運動的防堵機制
00:00:27,924 00:00:44,557 避免非法簽賭要來再次傷害我們的運動產業而運動競技的賽事又是運動彩券發展條例之投注標的應該要配合運產條例來修法那為此本企業提案修正運產條例的第21條將利誘同樣納入處罰的樣態並將意圖盈利
00:00:50,501 00:01:11,535 也納入加重處罰的要件以維持整體的法制秩序那另外呢建議運動部將於今年8月有機會來成立並且作為專責推動國家體育發展的機關為此本席提案修法將運採條例之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以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9條之規定謝謝好謝謝謝謝葛國軍召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