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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10時13分)主席,請司法院副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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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副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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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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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副秘書長好。今天的議程是有關刑事訴訟法的部分修正條文,我想這些部分事實上大家有蠻高度的共識,我相信沒有什麼爭議。今天利用這個機會,我就跟司法院來探討幾個我個人比較關心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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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2017年8月的司改國是會議裡面,那時候就做成有關完善刑事證物的保管制度決議,2017年到現在2025年,經過這麼多年,我想了解有關完善刑事證物的保管制度,到底做了什麼樣制度上的變革?不要講2017年,從2020年監察院109年度的通案性案件調查報告也同樣提及目前刑事案件贓物、證物及檔卷的保管。各機關就這些證物、扣押物的保管處所、它的規定、列管字號等相關的,目前對於這些證物、贓物的運送及勾稽成本等等,是不是能夠減少證物滅失、調包的風險,有助於確保證物的同一性?從2020年監察院作成調查報告到現在四年多的時間,是不是請副秘書長報告一下通盤檢討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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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垂詢。確實委員問的這個問題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因為在偵查中的贓、證物屬於檢察機關所保管,起訴之後依規定要送到院方,所以依據相關規定,法院端也都有完善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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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什麼樣的完善制度?說來參考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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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它是分別在幾個法律底下規定的,一個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三人保管扣押物管理要點,還有一個是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這裡頭都有相關的,包括怎麼列冊,重要的證物又有一些比較嚴謹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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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從司法國是會議一直到監察院的報告,都認為應該要建立一個國家級、專業、單一的證物保管機關。你們有沒有在研擬這樣的方向?國家級、專業、單一的證物保管機關,而不是像現在用管理要點,簡單的由法官或書記官來保管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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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委員好。有關這個部分,我們正在跟行政院修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就是贓證物保管的相關問題。我們也有研修精進證物監管制度,已經開到第12次會議,3月24號才剛開過。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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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好,我知道,這個過程你們可能開過很多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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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對,我們跟行政院正在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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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你們可能開過很多次會,希望能夠完善這個制度,但是我現在問一個問題,就是有關各界認為應該要建立國家級、專業、單一的證物保管機關,你們有沒有這樣的方向?沒有?到目前為止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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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目前在研議的過程中還沒有出現這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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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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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是,我們會再把委員的意見列入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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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我現在講的這些都還是傳統的證物跟贓物,我們在去年7月16號通過關於特殊強制處分的相關規定,也就是所謂科技偵查,現在科技新型態的這些證據、證物未來有可能有被篡改、被銷毀,在過程中影響證據同一性的可能性更大。目前我們連傳統證物的保管制度都還沒有完善的建立,針對這些科技偵查、特殊強制處分所得的資料,現在有什麼樣相關保管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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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因為施行特殊強制處分是由偵查機關或者是偵查輔助機關所發動的,所以取得的這些資料屬於偵查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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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偵查、起訴之後,這些證物跟卷宗一樣一併就交給法院,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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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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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交給法院之後……我再講一次,進入審判程序之後,由法院來保管這些相關的科技偵查資料,目前有建立什麼樣的制度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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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關於數位證據的部分,我們透過司法聯盟鏈,讓大家上網透過所謂的加密方式或是hash值來確認它的同一性。這部分司法聯盟鏈已經跟法務部調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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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去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第五項有授權,其規定「依本章實施調查之方式、所得資料之保存、管理及銷燬、陳報、通知、救濟、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有第五項的授權之後,司法院訂定了「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對不對?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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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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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這個就是我講的,你們所謂的法律依據在這裡,但是「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有提到「前項科技設備所屬公私部門或其他機關,應訂定有關設備使用人員之資格限制、領用之器材內容、工作日誌清冊及使用期間等規定,送交指示執行機關或囑託機關備查。」請問這些相關的機制目前建立了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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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目前我們有請他們做相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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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所以就是還沒有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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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我們的執行辦法已經發下去,各單位也配合在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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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我現在講的就是執行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規定的這些相關規定,你們做了沒有?其他機關應訂定關於設備使用人員之資格限制,包括領用之器材內容、工作日誌及使用期間等相關規定,這些規定規定了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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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這個是由各執行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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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規定了沒有?你們有沒有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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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上次刑事警察局提到有關相關的規定,他們都已經建置完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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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是刑事警察局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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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對,刑事警察局的部分,其他單位的部分,我們會繼續再追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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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最重要的是,目前的刑事證物保管制度,從傳統的證據保管一直到現在特殊強制處分的這些科技證物,事實上,我們目前的保管制度是大有問題。各方都認為這些相關的證物應該要建立一個單一專業的國家證據保存機關。事實上,從過去的許多案例,我們看到太多太多的司法案例就是因為整個證據保管過程的滅失,造成判決上面的爭議,從過去到現在一直是這樣。所以司改國是會議不是吃飽沒事幹,才針對目前這些相關的證據保管措施提出建言,我希望這個部分還是要把它法制化,還是要把刑事證物保管制度法制化,司法院是不是能夠在三個月裡面邀集相關機關,包括民間團體,針對我國證物保存和監管制度研商目前法制的檢討會議,好不好?司法院能不能這樣做,三個月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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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我們會依委員的指示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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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好。剛才前面委員的質詢裡面也提到有關於目前國安案件的相關議題,我知道目前有9個地方法院設置國安專庭,有19所法院設立專股,現在有9個專庭、19個專股,根據你們的資料,針對這些專庭、專股的法官,過去從109年度開始就已經辦理相關的國家安全研習會,109年、110年每一年都有辦理國家安全研習會,我從這個表上面看到目前的參與人數是109年20人、110年15人、111年45人參與、112年12人參與,從109年到114年總計有167人參與,這167人中有沒有重複參與,也就是他每一年都報名或是可能報名2次、3次?我目前看到的是167人次,這是每一年辦理下來的人次,這個參與的狀況究竟如何,目前有曾經參與過國家安全研習會的人數有沒有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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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有沒有重複的情形,現在這個統計數上面是沒有辦法呈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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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這個看不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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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對,看不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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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就是因為看不出來,我才問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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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如果委員需要的話,我們會進一步再去抓這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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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我看到111年度突然從前一年度15人增加到45人,今(114)年度也突然從去年的44人增加將近一倍、79人,就你們瞭解,有沒有什麼特別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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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這是因為司法院也深深體會到國安案件,法官一定需要那個專業,所以我們也大力地去宣達,在今年本來預定只有3月這一個梯次,可是我們後來又設計了一個完全不同的課程,在6月又多增加了一個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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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好,不好意思,我的時間已經超過一段時間。最後,有關每一年度辦理的法官研習,最後都有學員的意見調查統計,學員的意見調查都反映出在實際審理國安案件的時候,有關於目前的實地教學參訪,他們認為有高度的參考價值,我們是不是能夠增加每年度辦理的實地教學參訪的次數?根據學員的回饋,他們都認為這些實地教學參訪對他們的判決是非常有幫助的,我們是不是能夠考慮增加實地教學參訪的次數?同時我也希望辦理之後,能夠評估每次實地教學的學習成果,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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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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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我希望司法院來考慮,不好意思占用大家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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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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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沈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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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位請莊瑞雄委員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