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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法務部跟警政署的代表好麻煩次長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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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這個刑法的修正案我想請問一下過去在採取這種尿液的檢查的時候實務上有沒有未經對方同意或沒有任何的文件就讓這個當事人就說你現在去給我採尿液然後我懷疑你吸毒我現在叫你去採尿液有沒有發生過這種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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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那請問一下委員是指逮捕居體的嗎不是 就是說比如說毒駕酒駕之類的不會一般來講都有其他的事證譬如說在車上有扣到毒品或者是他行車是有不正常的軌跡那他如果發現他有毒品對不對然後呢你就覺得他吸毒是那你叫他採尿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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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他不採呢不採在法律上規定是可以報請檢察官做侵入性的採驗那非侵入性是什麼意思當時就是食物上的非侵入性是什麼概念對就是讓他喝水然後排尿那他如果都不喝呢都不喝到後來我們就報請檢察官回到205之一採鑑定許可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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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報請檢察官要時間嘛 對不對那我們現在修這個法是因為有些時間緊迫嘛 對不對你們認為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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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快採嘛 對不對修這個法是因為我們憲判16號認為說這個部分還是要有這個令狀所以有令狀所以才205-2 205-3才說這個部分有關非侵入性的也是需要經過檢察官的許可所以才增訂了205-2然後-3變成說那個這個處分書的格式許可書的格式裡面是怎麼樣的對 但是現在又認為說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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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這個認定,認定我要馬上裁,後來才報檢察官嘛,對不對?那這個認定是給警方或者這個相關的司法警察有很大的裁揚權,是不是?包委,那個是對於,我們現在是這樣子齁我們205-1-2-3是針對具體跟逮捕的,我們範圍已經限縮了那像街頭上的盤查那個部分,那是一定要回歸到強制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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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是已經經過 譬如說現場已經有毒品了 那我已經經過居體或逮捕那這個限縮這個範圍的對象是已經經過居體跟逮捕那居體跟逮捕在過去裡面 他如果不想採尿 我們可能就是給他喝水那給他喝水以後 所以才會延伸到111年的憲判16號然後憲判16號下來以後 事實上憲判16號下來以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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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整個警政署他整個採尿的一些程序就已經回歸到依照憲判這個16號的相關規定訂定一個SOP那我們現在只是把它法制化那如果這一個當事人他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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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這個規定是 新的規定是說他可以救濟嘛那救濟的話如果檢察官撤銷 撤銷是就是採的這個相關的這個市政就不用了是不是是這個意思是不是是是 不具證據能力那如果說這個不具證據能力 那資檢採的就算啦就是就把它銷毀掉啦那當事人也沒有辦法說你當時為什麼給我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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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所以因為這個範圍已經很限縮到具體逮捕這個範圍已經非常小 具體逮捕那我們現在規範的是非侵入性的只要是侵入性的 可能就要回到205-1的鑑定許可書可能請專業的醫生採尿 導尿 或者是採血液等等這些那現在就是205-2-3 現在最主要在規範這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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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205之三司法院,再請司法院的同仁205之三司法院的版本跟行政院的版本我如果從字面上看起來是有一個司法院的版本是送交執行機關及受採取人然後行政院的版本是要出示許可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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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的文字上,你們雙方有什麼樣的爭執?像委員報告,之所以司法院版本是規定送交這是因為採刑事訴訟法類似規定的相同法例像34條之一,限制辯護人跟其他被告接見通信的限制書還有10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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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羈押那個押票那還有203條之二這個執行鑑定留置的這個鑑定留置書都是採相同的法例要那個送交那這個也有一個作用就是說那個送交之後呢這個被告或者是犯罪嫌疑人呢他可以依據這個從這個時間點很清楚的就是說提出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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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你送交給他的那一個時間點開始對不對是是是嗎是那你們雙方的文字啊這個行政院的版本叫做初試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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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這個許可書嗎報告委員我想我想比較我們行政院版跟司法院版的不一樣的地方在於說他們使用送交給執行機關跟受裁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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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一個動作的話在前面一條就是侵入性的205-1請鑑定人採尿的我們只是希望我們只是出示就是這一個許可書加上出示證件就可以完成了程序同樣的是採尿結果現在新的法律規定205-2卻是要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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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送交給執行機關以及受採人變成跟前面的強制是不一樣的程序我們第一線執行的警察一定會搞混到底是要送交不送交其實送交跟救濟沒有關係因為只要強制準備做了以後10天就是他的救濟期間不需要跟205之一有不同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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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是比較接近就是只要出示我們給他許可書然後出示證件這個就可以達到他這個救濟的起點的起算我想就不用再規定這個送交這兩個字那司法員你們雙方的這個就這些文字上的差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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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委員在做的那個報告就是說司法院那個版本呢這樣子的出發意旨是為了讓就是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他的權利更完善那如果說是在第一線的那個執法同仁他們覺得說是就是這樣子會造成他們困擾的話這個部分司法院其實並沒有堅持就是說採那個法務部或者是那個內政部警政署他們建議這我們都可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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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那這個就進入主條的時候,你們再弄一個,你總不可以說聽的人,叫實際執行的人就在這個文字上在那邊糾結,其實也沒什麼意義啦那最後建議啊,這個以後你們來這裡備詢啊,有人再問個案你不要理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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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怎麼看這裡談個案呢 談到那麼細 談到個別的人 個別的法官 個別的什麼談個案不應該是立法院該處理的 這個到時候你就回答他 個案 委員個案我們不便回答好不好 沒得陷入到那個個案裡頭個案有時候是 講到這裡就好了 謝謝謝謝王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