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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 @ 第11屆第3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會議
|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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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翁委員曉玲:(10時48分)院長、在座的各位委員,大家好。民進黨政府昨是今非,今天行政院卓榮泰第三度就本院所通過的選罷法提出覆議,反對增修罷免案的提案人和連署人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的規定,這項覆議案不僅無視於現行的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規定,還打臉前任行政院院長蘇貞昌、現任的民進黨委員蘇巧慧、王美惠、吳思瑤、張宏陸等多位委員之前相同類型的提案,卓榮泰是沒有做功課嗎?你不知道現在的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選舉和罷免案的連署人要附上國民身分證嗎?難道你不知道在2019年,就是民國108年行政院中選會,還有蘇巧慧、王美惠委員在2021年,也就是民國110年都曾經提案修正公投法,要求要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相關驗證措施的規定?當時行政院院長蘇貞昌說:看到在舉辦公投的過程當中,有特定團體、有心人士透過系統性的大量抄寫名冊進行提案連署,有連署造假情形發生,政府是絕對不允許這種深化民主的公民投票制度淪為傷害臺灣民主的工具。蘇巧慧委員的提案理由大同小異,同樣是要確立提案人和連署人的身分真實性,避免個資盜用、死人連署等等亂象情形發生,今天在座有10位民進黨委員,包含林宜瑾、賴惠員、陳瑩、沈發惠等等,你們當時都有連署這樣的法案。 |
| 1 | 行政院今天提出覆議案,反對選罷法修法,認為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會過度限制人民的參政權,會侵害人民的隱私權,會增加選務成本,因此窒礙難行,你們提出的理由不覺得強詞奪理、矛盾嗎?如果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會侵害隱私權和參政權,那麼現在我們民眾平常生活、工作、到銀行開戶、辦手機門號,哪一個不是需要附國民身分證,甚至還要雙證件,難道這不是侵害隱私權嗎?再說,提供身分證影本可以確保連署人身分的真實性,幫助選務單位有效地去查對相關的工作,這不僅沒有增加行政作業負擔,反而會減輕行政作業的負荷。行政院今天提出的覆議理由,坦白說就是為了反對而反對,甚至不惜反對、打臉前任同黨的主張,將蘇貞昌、蘇巧慧、王美惠等委員所提出的捍衛深化民主制度的修法理念踩在腳下,用行動打臉當年他們的修法是沒有意義的。行政院明明知道這個法案不會窒礙難行,但卻還提出覆議,無非就是為了要協助民進黨所發起的大罷免潮,故意拖延法案的通過時間,好去護航、掩護那些惡罷團體爭取到不用附身分證的連署時間。 |
| 2 | 更可恥的是中選會,中選會在2019年就提出公投法的修法,也是支持提案連署人必須要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的,但是現在我們的公職人員選罷法通過了相關的規定,他們竟然不支持,甚至還亂拗作成不當的法律解釋,說只要在這個修法公布之前所提出來的罷免案,在第二階段之後完全不需要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這種解釋根本就是完全違背現行的法律程序從新原則,而且他們還要禁止戶政機關對有疑慮的提議連署人進行實地的查核及仔細的身分查對。我在這裡要警告那些打算大抄特抄連署造假的罷免團體,不要以為偽造連署會沒有事,這次通過的選罷法第九十八條之二已經增加了偽造連署的罰則,未來只要有連署假冒的相關人士,都會處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也可能會違反個資法相關的規定,這些犯罪行為的法律追溯期都是二十年,所以請大家不要以身試法,挑戰法律的界限。 |
| 3 | 最後,本席要再次強調,這次修選罷法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防止過往的假連署、死人連署、抄錄名冊等等弊端,這對於保障我們現在的投票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決定,希望大家都能支持這樣的良善制度,並確保人民的直接民主不會被濫用。以上,謝謝。 |
| 4 | 主席:謝謝翁曉玲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沈伯洋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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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eet_id | 全院委員會-11-3-1 |
| speakers | ["韓國瑜","謝龍介","張啓楷","吳思瑤","吳宗憲","張宏陸","翁曉玲","沈伯洋"] |
| page_start | 319 |
| meetingDate | ["2025-02-11"] |
| gazette_id | 11423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2301_00005"]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會議紀錄 |
| content |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覆議案 |
| agenda_id | 1142301_00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