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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憲 @ 第11屆第3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會議
|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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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吳委員宗憲:(10時38分)各位委員,大家好!在此我還是要認同剛剛吳思瑤委員所說的,是誰在惡罷其實人民都清楚,我覺得到底是誰在惡罷全國人民都非常的清楚。針對這次民進黨發起、尤其是柯總召不停的呼喊要大家來大罷免的情況,這個惡罷造成臺灣一直動盪不安,這不是全民所樂見,當然選舉罷免是人民的權利,但是權利的行使必須要靠一個完整的制度,制度要完善,要依據遊戲規則去走,這個是最重要,而且在罷免的連署上面也是極為重要的一個關鍵。 |
| 1 | 我們看一下以前的連署經驗,常常出現筆跡有落差,尤其以最近發生的基隆市長罷免案來看,基隆市選委會在進行二階段的查證作業總共寄出1,441件的查詢單,有將近10%的連署書被認為有疑慮,這就是為什麼我們這次希望在修法上面要就罷免的連署附上身分證的主要原因,這個也如同吳秉叡委員之前要求罷免的連署要附上身分證的發證日期一樣,我們都希望連署能夠更加的嚴謹,有一個嚴謹的連署才會提高罷免的公正性以及公平性,否則一旦出現代抄錄會員名冊或代簽,除了會觸法之外,也會重傷了臺灣的民主。 |
| 2 | 以下我做簡單的法律宣導:如果在連署書上面去偽簽他人的名字,這個會構成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的偽造署押罪;如果你把簽署完畢的這一張連署書交給連署單位,這個會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因為上面有別人的名字;如果再把它提交給選委會,這個會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跟第二百十條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上這些都是法律的規定,這些違法行為的追訴權時效依據我國刑法第八十條的規定是二十年,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檢察官可以主動追查,在之後不管你今天連署罷免的是任何一個政黨,是國民黨或民進黨,如果你今天去做一個違法的連署,這個將來都會構成犯罪,我不希望在罷免結束之後又變成一個大告發時代,互相告來告去,告違法的偽造文書。所以我在這邊跟各位做一個法律的宣導,今天如果要進行連署,那請就自己的自主意識下去連署,不要去偽簽他人的姓名,也不要去拿名冊亂抄然後再交付給中選會,這個都是違法,而且將來可能會讓你有刑責而背負前科,請各位一定要注意這個事情。 |
| 3 | 此外,如果有對價關係的話,那會更嚴重,除了會違反個資法第四十一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還會構成選罷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賄賂對價,所以請各位一定要特別注意。我們是一個法治國家,如果你今天有一個不適當、違法的連署,這個是反民主,而且是違法,不管是哪一個政黨,都不能這樣子做。 |
| 4 | 另外,本席還要再提一個東西,就是有關中選會對花蓮戶政事務所進行戶籍查核,中選會沒有權力去說花蓮戶政事務所有構成違法,因為中選會並不是戶政機關的上級單位,關於戶政機關執行戶口查察的這個職權是怎麼來的,其實我們看到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法以及相關的規定都沒有禁止戶政人員跟民眾接觸,所以對於中選會的要求我們實在是無法理解。而且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戶政事務所可以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戶籍巡迴查對實施規定第二條也規定了這些戶政人員可以去進行戶籍的調查。所以我想中選會本來應該盡責的去查核連署是否合法,它不這麼做,但是也不讓別人這麼做,其實法律也沒有禁止戶政機關怎麼樣去進行戶籍查核,中選會卻下指導棋要求它不能做,中選會本來應該是要讓連署有充足的適法性、正確性,卻帶頭要求不要這麼做,我覺得這個是非常的奇怪。 |
| 5 | 最後,我希望民主的制度要建立在法治的制度之上,我希望大家都能夠合法的進行連署,謝謝。 |
| 6 | 主席:謝謝吳宗憲委員的發言。 |
| 7 | 接下來請張宏陸委員發言,翁曉玲委員請準備。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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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eet_id | 全院委員會-11-3-1 |
| speakers | ["韓國瑜","謝龍介","張啓楷","吳思瑤","吳宗憲","張宏陸","翁曉玲","沈伯洋"] |
| page_start | 319 |
| meetingDate | ["2025-02-11"] |
| gazette_id | 11423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2301_00005"]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會議紀錄 |
| content |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覆議案 |
| agenda_id | 1142301_00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