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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宇 @ 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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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8,032 00:00:08,615 陳委員俊宇 謝謝主席,我們請鄭部長。
00:00:08,615 00:00:09,315 主席 有請鄭部長。
00:00:09,315 00:00:09,456 陳委員俊宇 部長早。
00:00:09,456 00:00:09,456 鄭部長銘謙 委員早。
00:00:17,819 00:00:38,611 陳委員俊宇 部長,我們今天要審查的是行政院以及兩位委員所提出的律師法第九條的修正草案,綜觀律師法自民國30年制定公布以來已經有過17次的修正,每一次的修法也能夠再思索律師的定位以及律師所肩負的使命是什麼。
00:00:39,431 00:01:02,114 陳委員俊宇 本法在前次112年6月公布的時候,總共修正了5條,並增訂1條的條文,當時是為了配合司改國是會議的議題,以及公部門法律諮詢和訴訟的需求,所以增訂有關公職律師的定義、加入和退出公會等等相關的規範內容。
00:01:04,355 00:01:25,135 陳委員俊宇 如果是針對第九條的部分,則要回溯到108年時律師法的大幅修正,但這個條文在實施後,實務上因為出現何種當初未能設想的狀況,才導致在五年後,經過法務部的研議,再提出對於該條文的修正草案?
00:01:25,696 00:01:34,641 陳委員俊宇 我想就教部長,關於本次第九條的修法背景和實務的需求,是不是可以做簡單的說明?
00:01:37,102 00:01:48,507 鄭部長銘謙 謝謝委員,這次修法主要還是要解決剛才委員有提到的,沒有加入律師公會的律師涉及不法的時候沒辦法移付懲戒的實務問題。
00:01:49,267 00:02:17,924 鄭部長銘謙 事實上整個社會有這樣的聲音,所以我們這次修法對律師未加入律師公會而設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不法性或第八款兩款的行為,這個都是屬於有律師證書,但是沒有加入公會的處理,這部分是不是要廢止律師的證書?
00:02:17,924 00:02:26,168 鄭部長銘謙 這是律師法在立法上不足的地方,我們是補漏的作法,所以修法的背景是這樣的。
00:02:28,792 00:02:44,489 陳委員俊宇 好,這次我們審查的這三個草案版本內容均相同,在條文上應該沒有太大的問題,主要是想針對本法修正上路後實務上可能遭遇的狀況來就教部長。
00:02:44,489 00:03:42,921 陳委員俊宇 在草案的第九條第二項當中,對於律師有執業和沒有執業分別有規範,如我簡報表格所示,假使我們同樣以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情事來看,執業的律師應該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並且依照本法規定結果可以是接受研習、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或是除名,但並非一定是除名,反倒是律師於非執業期間有同樣的情事,法務部就應該廢止其律師的證書,直觀上來看,似乎在未執業期間比執業期間所受的處分更加的嚴峻。
00:03:43,822 00:03:48,286 陳委員俊宇 我想請教部長,條文的設計是出於何種的考量?
00:03:48,526 00:03:49,026 陳委員俊宇 規範的輕重應該怎麼來衡平?
00:03:53,299 00:04:08,766 鄭部長銘謙 這個還是要看,因為他一定要加入公會,如果不加入公會就去執行律師的業務,事實上是會影響到人民整個的權利與司法的運作。
00:04:08,927 00:04:28,180 鄭部長銘謙 而且律師在執業的時候,本來在公會上有一定要遵守的規則,你現在沒有加入公會,反而這個制約作用就會變成很薄弱,他如果有違法或不當的行為,律師公會反而沒辦法去對他做處置。
00:04:29,321 00:04:45,736 鄭部長銘謙 像委員剛才講的,就是去討論懲處或懲戒等等這些作法,所以在整個源頭我們說要廢止律師證書,但是這個修法,我們也要徵詢、尊重律師全聯會的一些意見。
00:04:47,076 00:04:56,819 陳委員俊宇 部長,我的意思是說,為什麼他在沒有執業期間比執業期間的規範所受的處分更加的嚴峻?
00:04:56,819 00:04:57,819 鄭部長銘謙 會,會比較重。
00:04:57,381 00:04:59,381 陳委員俊宇 這好像蠻奇怪的。
00:04:59,581 00:05:18,971 鄭部長銘謙 最主要還是沒有加入公會……最主要還是因為可能影響到人民的權利跟司法制度的運作啦!
00:05:19,851 00:05:28,576 鄭部長銘謙 所以這次才會……但是我們還是有徵詢全聯會的意見,然後才會對於律師證書做把關。
00:05:28,576 00:05:33,740 陳委員俊宇 好,沒關係,部長,我覺得這個問題還是沒辦法解釋清楚,是不是會後再做詳盡……
00:05:34,119 00:05:35,460 鄭部長銘謙 我們再做書面的報告。好。
00:05:38,742 00:05:49,325 陳委員俊宇 連動到的是草案當中的第三項規定,前項第二款的情事,法務部應該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意見。
00:05:49,325 00:06:02,229 陳委員俊宇 也就是針對律師未執業期間的這種行為,如果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是第八款的這種情形,法務部應該先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意見,但是徵詢的效果為何?
00:06:02,408 00:06:18,303 陳委員俊宇 如果雙方意見不一致,法務部還是能夠廢止證書,是不是表示徵詢意見只是形式上作為參考而已?
00:06:18,984 00:06:25,552 陳委員俊宇 而有關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的部分應該如何來發揮實質的功能及效果?
00:06:27,029 00:06:36,556 鄭部長銘謙 這部分我們的確是徵詢的效果,並當作我們廢止律師證書的重要參考。
00:06:37,076 00:06:56,150 鄭部長銘謙 剛才委員有提到萬一全聯會的意見跟我們當時要廢止的這部分有不同,我想就個案的問題、個案的情形不一樣,如果我們徵詢全聯會的結果是反對廢止,這部分我們就個案來做評估處理。
00:06:57,089 00:07:38,724 陳委員俊宇 好,另外是近年有傳出許多律師涉嫌勾結詐騙集團、洩漏偵查秘密的相關案件,以現行規範,限於特定的犯罪,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才可以移付懲戒、停止職務,先前也已經有委員提出相關的案件,要對律師涉詐的這種情事給予更重的懲罰,法務部是否也會針對律師涉入詐欺的這個部分修法加以懲戒和停止的規範?
00:07:40,331 00:08:18,025 鄭部長銘謙 好,謝謝,我想委員點出的的確是一個問題,本部有研擬律師法第七條跟第七十四條的修正草案,將擴大律師經提起公訴得列入懲戒委員會停止執行職務的罪名範圍,所以這部分的罪名有做放寬,放寬為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修正為只要故意犯最重本刑以上之罪這樣就可以了。
00:08:18,164 00:08:32,694 鄭部長銘謙 另外停職的部分沒有制式的限制,我想這個草案預計在1月中會送行政院審議。
00:08:34,529 00:08:42,664 陳委員俊宇 好,部長,我想請教一下,我們是不是可以朝向假設這個律師一旦涉案就會先暫停執業?
00:08:42,664 00:08:43,105 陳委員俊宇 有沒有可能?
00:08:47,959 00:08:53,183 鄭部長銘謙 這部分我們本部沒有決定權,要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來做審議。
00:08:53,923 00:09:03,769 陳委員俊宇 好,當然也希望這部分能夠有院版,我們剛剛講的這個部分能夠有院版的相關草案一併送審。
00:09:03,888 00:09:09,013 陳委員俊宇 我想請問部長,有關這個部分的研議,你們部內有沒有在開始進行?
00:09:09,213 00:09:13,668 鄭部長銘謙 這個草案也要送行政院。
00:09:14,769 00:09:16,592 陳委員俊宇 對,我說部內有沒有開始在……
00:09:17,312 00:09:21,818 鄭部長銘謙 有,已經完成了,1月中就會送行政院審議了。1月中?
00:09:22,819 00:09:24,019 鄭部長銘謙 對,大概就是這個月。
00:09:24,500 00:09:31,548 陳委員俊宇 好,我們也期待相關的修法內容能夠符合民眾的期待,謝謝部長。
00:09:31,648 00:09:31,808 鄭部長銘謙 謝謝委員。
00:09:31,927 00:09:32,048 主席 謝謝陳委員、謝謝鄭部長。
00:09:32,548 00:09:35,976 主席 接下來有請謝委員龍介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