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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健豪 @ 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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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黃委員健豪:(9時11分)謝謝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討論的是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這個條文之前在委員會、在政黨協商、還有上週的大體討論裡面都有討論過,當然我們要講,針對所謂的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這當然很嚴重,當然這個條文應該要保留,所以國民黨在過去的議程都沒有主張說要刪除,但是我們談的是什麼呢?我們談的是,不管是在委員會、還是在協商的時候,我們都希望觀光署能夠明確的提供什麼叫做「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的樣態?因為包含政黨協商的時候,司法院也講說,現行的法令裡面沒有相關的法令,來定義什麼叫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在這樣的情況下面,現在要把罰則提高,從本來的3萬到15萬、15萬到50萬,提高到3萬到30萬、30萬到150萬的時候,我們就要問,那到底什麼叫做「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呢? |
1 | 這個法令從民國58年立法以來,罰則到目前為止只有處分過3案,而且都在近代,其中包含剛剛陳素月委員也提到,旅行社私下來幫旅客換錢,這是1件;另外一個,是丟包旅客,這是一件;另外一個,是疫情期間防疫旅館的問題,那是一件。所以從58年以來到目前為止只有3件,這3件我們理性的、冷靜的想想,這3件到底跟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有沒有直接關係?因為我講真的,你用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來懲罰、來行政處分,我想應該是很嚴重的事情才對,如果他真的損害國家利益、玷辱國家榮譽,你只罰區區150萬,我想也不足夠啦!所以如果在真正能夠請觀光署提供明確的樣態的時候,我想要提高罰則,我個人不會反對、我想黨團也不會反對,但問題就是,從黨團協商提出這個需求,到目前為止,觀光署還是沒有明確的定義,到底什麼叫做玷辱國家榮譽?到底什麼叫損害國家利益? |
2 | 所以在這個罰則上面,我們主張還是維持所謂的現行條文,在它釐清定義之前,我想這個法令不宜有大幅的更動,尤其這是授權行政機關去裁罰旅行業業者,我想旅行業也反映過用這一條來罰它們,基本上很難抗辯,因為它不知道要用什麼樣的主體來講說沒有損害國家利益、沒有玷辱國家榮譽。而過去幾次的3個罰則裡面,大家也聽到我剛剛舉的3個例子,這3個例子,不管是用消保法也好、金融法規也好,或當初疫情的特別條例也好,它本來就有主管機關跟相關條例可以處分,而不是一定要用到這個法令來處理。所以在這個條文上面我們還是可以保留,但是在罰則上,我想還是依現行條文,待觀光署提出明確的定義之後,我們再來進行後續討論是不是要提高罰則,以上敬請大院支持,謝謝。 |
3 | 主席:謝謝黃健豪委員的發言。 |
4 |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行處理。 |
5 | 開始分發表決卡,按鈴7分鐘,現在開始。 |
6 | (按鈴)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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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1-2-16 |
speakers | ["韓國瑜","江啟臣","林國成","陳素月","黃健豪","李坤城","游顥","林憶君","徐富癸","許宇甄","王美惠","徐巧芯"] |
page_start | 37 |
meetingDate | ["2025-01-07"] |
gazette_id | 1141001 |
agenda_lcidc_ids | ["11410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討論事項 發展觀光條例修正第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條 之二條文─ 完成三讀─ |
agenda_id | 1141001_00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