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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健豪 @ 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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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3,100 00:00:21,141 好 謝謝主席 各位委員今天討論的是官方的條文第53條那這個條文呢之前在委員會裡面在政長選項裡面還有上週的大體討論裡面我都討論過當然我們要講針對這個所謂的電入國家容許損害國家利益這當然很嚴重
00:00:22,182 00:00:35,835 當然這個條文應該要保留所以我們講在過去的議程裡面都沒有主張過要刪除但是我們談的是什麼呢我們談的是說不管在委員會裡面還是在協商的時候我們都希望觀光署能夠明確的提供
00:00:36,736 00:00:58,726 什麼叫做墊入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的樣態因為這包含在政黨協商的時候司法院那邊也講說他們現行的法令裡面沒有這個相關的法令來定義什麼叫墊入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那在這樣的情況下面現在要把罰則提高從本來的3萬到15萬15萬到50萬提高到3萬到30萬30萬到150萬的時候我們就要問那到底什麼叫做損害國家利益墊入國家榮譽呢
00:01:05,729 00:01:30,136 因為這個法令從民國五十八年立法以來法則到目前為止只有處分過三案而且都在靜待其中包含了剛剛提到了剛剛陳書瑋我也提到旅行社私下來幫這個旅客來換錢這是一件另外一個是丟包旅客這是一件那另外一個是疫情期間防疫旅館的問題那是一件所以從五十八年以來到目前為止只有三件那這三件這三件我們
00:01:30,916 00:01:50,200 我們理性的我們冷靜的想想這三件到底跟電入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有沒有直接關係因為我講真的你用電入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來懲罰來行政處分我想應該是個很嚴重的事情才對如果他真的損害國家利益電入國家榮譽你只罰區區150萬我想也不足夠啦所以如果
00:01:50,720 00:02:17,757 在真正能夠請觀光署提供明確的樣態的時候我想要提高罰則我個人不會反對我想黨團也不會反對但問題就是從黨團協商提出這個需求到目前為止觀光署他還是沒有明確定義到底什麼叫做墊入國家容易到底是什麼叫損害國家利益所以在這個罰則上面我們主張還是維持所謂的現行條文在他釐清定義之前我想這個法令不宜有這個大幅的更動
00:02:18,317 00:02:42,906 尤其這是行政授權行政機關去裁罰旅行業業者那我想旅行業也反映過用這一條來罰他們基本上很難抗辯因為他不知道我要怎麼樣用什麼樣的主體來講說我沒有損害國家利益我沒有電入國家榮譽過去的幾次的三個罰則裡面大家也聽到我剛舉的三個例子這三個例子不管是用消保法也好金融法規也好或當初的疫情的特別條例也好
00:02:43,246 00:03:03,260 他都有本來就主管機關跟相關條例可以處分而不是一定要用到這個法令來處理所以在這個條文上面我們主張當然這個文字上面我們還是可以保留但是在罰則上我想還是依現行條文待這個觀光署提出明確的定義之後我們再來進行後續討論是不是要提高罰則以上 敬請大院支持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