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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健豪 @ 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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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黃委員健豪:(14時15分)謝謝主席,各位在場的委員。觀光發展條例在交通委員會協商過程中討論非常多次,今天我要反應兩件事情,第一個是針對第五十三條,我們要強調,所謂的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這一件事情並沒有要刪掉,我們要講的是,大家去試想一件事情,如果旅行社私下幫你換外幣;還有一個情況是,旅行社因為不滿意旅客、把旅客丟包,請問一下,這兩件事情跟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有沒有相關?所以我們在協商過程也要求觀光署要明確提供到底什麼叫做玷辱國家榮譽、到底什麼叫損害國家利益?把這樣的行為明確化,假使要提高罰鍰可以再商量、再討論。 |
1 | 但是我們也知道,在現在觀光產業已經變成「慘業」的情況下,我們如果還賦予行政機關這麼大的權力,他動不動就可以扣上你一個損害國家利益、玷辱國家榮譽,對你採取罰鍰的時候,我想這是行政權的無限擴張。所以我們當初在協商的時候有個但書,這件事情為什麼保留送到院會來處理?就是希望給觀光署一點時間,讓他去列舉什麼樣的樣態可以來處理。比如我剛剛講的私下幫你換外幣,這件事情再怎麼樣講,也有相關金融法規能夠處理;如果把旅客丟包有消保法可以處理,但是觀光署一律都使用所謂的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來處理,我想這跟立法的精神有悖。 |
2 | 而且這個法律從民國五十幾年立法到現在,到目前為止也就只有三件成案,這好像是觀光署的尚方寶劍,想要怎麼樣處理不滿意的旅行社,他就拿這個出來處理,所以我覺得這個法令內容有待商榷、金額也可以再討論。我們還是要求觀光署應該先提出到底什麼叫做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的明確樣態,在旅行業裡面要怎麼樣做才是符合樣態?拿出來之後我們再進行後續的討論。 |
3 | 另外,剛剛大家很關注的第七十條之二所謂延五年這件事情,包含魯明哲委員剛才提到了,其實這個部分在各個行業裡面包含了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勞工育樂中心、林務局招待所、農委會的森林遊樂區、青年活動中心、公教會館、警光會館、公私立學校實習旅館、廟宇香客大樓、醫院、農場、度假村、私人教育園區等等,上述都屬於第七十條之二的涵蓋範圍,並不是其他某些委員指的特定團體而已。 |
4 | 那在33個尚待處理的案子裡面,其中所謂的其他會館,就是包含剛剛提到的各項其他會館有17個、學校會館有8個、青年活動中心有3個、香客大樓有3個、勞工育樂中心有2個,這些他們都是積極要處理,但是我們知道變更土地需要長期的時間,他們正在處理中,我們希望再給他們時間積極來處理,未來五年如果還是不能處理,我想立法院也會做出最好的決定,謝謝。 |
5 | 主席:謝謝黃委員。 |
6 | 下一位請何欣純委員發言,請林思銘委員準備。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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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1-2-16 |
speakers | ["江啟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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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5-01-03"] |
gazette_id | 1141001 |
agenda_lcidc_ids | ["11410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報告事項 |
agenda_id | 11410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