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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正鈐 @ 第11屆第2會期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 Start Time | End Time | Speaker | Text |
|---|---|---|---|
| 00:00:09,467 | 00:00:12,611 | 鄭委員正鈐 | 謝謝主席,我想請教一下李鎂被提名人。 |
| 00:00:13,592 | 00:00:22,140 | 鄭委員正鈐 | 因為你也是現任的公平會主委,所以算是一個續任的狀態,有些基本部分我們可能就先跳過。 |
| 00:00:22,140 ≈ | 00:00:40,709 | 鄭委員正鈐 | 那天龔秘書長陪同你來各黨團拜會的時候,你們當天也剛好處理掉大家之前在經濟委員會非常關心的foodpanda跟Uber Eats合併案,雖然那天你們也很具體提到目前公平會沒有批准他們的申請,但我想問一下,如果一心想要把foodpanda臺灣賣掉,它的母公司Delivery Hero如果採取退出市場的方式,有一個默契,它以退出市場的方式,那公平會會不會有其他後續的因應方式? |
| 00:00:40,709 ≈ | 00:00:59,279 | 鄭委員正鈐 | 這是可能性一。 |
| 00:00:59,279 ≈ | 00:01:17,848 | 鄭委員正鈐 | 另外,可能性二的部分,如果Uber Eats以成立第三間外送平臺的方式去併購掉foodpanda,讓市場上兩個外送平臺,雖然公平會沒有允許他們合併,可是他們採取形式上沒有合併,可是實質上變成有一家公司在做兩家管理的狀態時,那公平會後續要如何因應這樣的問題? |
| 00:01:17,848 ≈ | 00:01:36,417 | 鄭委員正鈐 | 雖然是個假設性的問題,可是我覺得這其實在市場上是有可能發生的,我想請教一下李鎂被提名人。 |
| 00:01:36,417 | 00:01:36,898 | 李鎂被提名人 | 謝謝委員。 |
| 00:01:36,898 | 00:01:57,706 | 李鎂被提名人 | 第一個問題,如果foodpanda退出市場,而Uber Eats在臺灣繼續經營,我們還是要看它的市場力量,如果它的市場力量很大,大到可能濫用市場地位,這在公平交易法還有其他的限制競爭,甚至獨占行為的一些規範機制,所以現行法還是可以去處理,只要任何一個事業濫用獨占或是強大的市場力量,在公平交易法都有相關的規範機制,這是第一個問題。 |
| 00:01:57,706 ≈ | 00:02:32,601 | 李鎂被提名人 | 第二個,如果Uber透過一個第三方公司來併購foodpanda,這時候我們還是要看看它是不是符合公平法所規定的結合門檻,如果符合,我們還是依據結合的審查原則來處理。OK。 |
| 00:02:32,601 | 00:02:56,780 | 鄭委員正鈐 | 針對數位經濟競爭的問題,其實公平會有看到,然後也有打算要處理,可是我們看到目前對於整個數位市場競爭的問題,就是公平會這邊做的似乎不是很夠,因為您是現任的主委,要爭取連任,所以我這邊也特別提到,目前你怎麼看待臺灣數位平臺高度市場集中化的問題? |
| 00:02:58,203 | 00:03:20,046 | 李鎂被提名人 | 我想數位平臺高度集中化是一個問題,因為網路效應大者恆大,基本上這一些平臺如果在市場上擁有強大的力量,在公平交易法裡面,對於事業利用強大的市場力或濫用市場力,我們目前的法律是可以規範的。 |
| 00:03:21,167 | 00:03:35,321 | 鄭委員正鈐 | 目前的法律可以規範,可是我們看到似乎不太夠,因為數位壟斷所造成的效果比傳統市場實體經濟的壟斷效果更為明顯。 |
| 00:03:35,321 | 00:03:42,947 | 鄭委員正鈐 | 我們看到美國、日本、歐盟,基本上以Google為例,他們都曾經對Google進行壟斷的調查,臺灣有沒有這樣的動作? |
| 00:03:46,391 | 00:03:47,471 | 鄭委員正鈐 | 會不會去做這樣的動作? |
| 00:03:47,632 | 00:03:52,657 | 鄭委員正鈐 | 因為Google在臺灣的市占率比在美國、日本、歐盟都來得高。 |
| 00:03:53,823 | 00:04:17,637 | 李鎂被提名人 | 跟委員回報,數位經濟發展的結果,有大型的數位平臺,這是事實,我們現行的法規其實我認為是夠用的,但是我們對於數位經濟平臺所產生的問題,在執法的作為上,我們的精進度有需要再配合數位平臺的發展來做…… |
| 00:04:18,757 | 00:04:29,404 | 鄭委員正鈐 | 好,被提名人,因為你一直認為現在公平交易法足以去應付所有的,包括數位經濟所產生的壟斷問題,所以你認為臺灣需不需要有數位市場競爭的專法? |
| 00:04:31,724 | 00:04:40,148 | 李鎂被提名人 | 基本上,現行的公平交易法就是在處理市場競爭,它並沒有將數位這個環境的情況排除在外。 |
| 00:04:40,269 | 00:05:02,459 | 鄭委員正鈐 | 因為情況不太一樣,尤其像AI蓬勃之後,對於數位壟斷的情況一定會更為嚴峻,所以對於臺灣要如何去因應這樣的問題,我剛剛以Google這個例子來舉例的時候,包括美國、日本、歐盟,他們都對Google去進行一個反壟斷的調查,去做了這件事情,可是臺灣市占率比他們更高,似乎也沒有做這個動作。 |
| 00:05:03,480 | 00:05:14,523 | 鄭委員正鈐 | 最後,時間有限,今天是針對人事同意案的部分,我想我們在面對很多問題的時候,消費者以為是公平會的問題,結果公平會都會把它推到消保處那邊去,針對公平會跟消保處這邊,你覺得適不適合把它併在一起? |
| 00:05:28,048 | 00:05:40,276 | 李鎂被提名人 | 謝謝委員,公平交易法的立法目的也包括消費者保護,所以具體個案如果又有消費者保護,又有違反不公平競爭,基本上我們都會處理。 |
| 00:05:41,596 | 00:05:52,463 | 鄭委員正鈐 | OK,只是說目前很多消費者對這兩個其實沒有辦法分辨得很清楚,所以對於公平會跟消保處這邊,是不是應該要合併在一起,我覺得也是在整個行政組織當中可以去思考的一個問題。 |
| 00:05:52,963 ≈ | 00:06:08,963 | 鄭委員正鈐 | 針對數位市場經濟訂一個專法的部分,我覺得如果你有機會繼續在這個位置上去做的時候,這部分可能也是一個你可以去思考的方向。 |
| 00:06:09,263 ≈ | 00:06:10,405 | 鄭委員正鈐 | 以上,謝謝。 |
| 00:06:10,705 ≈ | 00:06:12,134 | 李鎂被提名人 | 好,謝謝委員。 |
| 00:06:12,434 ≈ | 00:06:16,720 | 主席 | 謝謝鄭正鈐,時間一向掌握非常精準。 |
| 00:06:17,020 ≈ | 00:06:21,020 | 主席 | 下一位也要學習鄭正鈐,請賴瑞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