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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 @ 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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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莊委員瑞雄:(17時29分)謝謝主席。我們在場的同仁,條文審到第十八條,剩下3個條文,各政黨的好朋友都在這個地方,大家有沒有一個感覺──越審是越害怕?我們立法院在審任何一個法案,其實只要沒有院版,大家都走得小心翼翼,我現在來看看國民黨的修正動議,不曉得國民黨的朋友可不可以仔細的看一看、聽一聽,聽聽看我講得有沒有道理?也沒有要罵你們啦。也就是說,在各黨團版本裡面有關獎金制度的發放,我看就是國民黨團你們這個版本最沒有道理,台灣民眾黨也規定公務員三等親內的人不得去領取,可是我就沒有看到你們的說法、理由,為什麼他不能領取?如果說今天揭弊的人、揭弊者是一個公務人員,他知道有這樣一個弊案,身為公務人員的家屬,三等親的家屬願意出來揭弊,我倒反而覺得更應該發給他獎金,這是第一點。
1 第二個,民眾黨的版本採取獎金共享制度,裡面明定主管機關應給予不得低於罰鍰或罰金或利益的百分之十,這整個條文是引用行政違規裁處的案件,也就是說,例如你違反部分的交通規則,這個部分有很大的一個前提,就是你一個機關會收到這些罰款,有財產的收入,但是揭弊不一定每一件都是屬於行政裁罰、罰鍰的案件,更何況很多揭弊案件恐怕都是刑事不法,這些刑事不法中有一些是屬於受害人的財產,對於受害人的財產,本來我們應該要發還,應該發還給受害人,怎麼到最後變成我們主管機關必須把這一筆屬於要發還給受害人的錢拿10%來當獎金,這個我就百思不得其解。所以審到最後這三條是越審越怕啦,沒有人來幫我們解釋啊,等一下表決時你們舉的手比較多,一舉手後就通過了,這個要好好考慮一下啦,真的好好考慮一下啦。因為在整個揭弊裡面,那些財產的收入未必啊……那不是像交通警察在開罰單,開下去罰單一直累積、一直累積、一直累積,不是啊,有一些被揭弊以後,如果是屬於受害者的財產,反而到最後是要發還,怎麼是拿10%來發獎金,真的想不通啦,也沒有人有辦法回答我啦,所以真的是草率,請大家再思考一下。
2 主席:謝謝莊委員。
3 下一位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不發言。
4 登記發言的委員已發言完畢。
5 報告院會,因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十八條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6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八條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7 (進行表決)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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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2-15
speakers ["韓國瑜","江啟臣","黃國昌","莊瑞雄","洪孟楷","吳秉叡","吳思瑤","陳玉珍","廖偉翔","林國成","沈發惠","張啓楷","陳俊宇","鍾佳濱","徐巧芯","沈伯洋","王義川","蔡易餘","李坤城","林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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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12-27"]
gazette_id 1140701
agenda_lcidc_ids ["1140701_00002","11407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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