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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10時57分)主席好,請部長和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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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陳部長、周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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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謝謝部長跟署長。首先請教署長,我知道觀光署過去常常都有做宣傳臺灣城市的廣告,或者為推廣臺灣各種旅遊,在國內、國外都有做很多業務宣導的廣告,請問,這些業務宣導費用,你們有按時、如實登載在你們的媒宣網頁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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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署長永暉:對,按照採購法規定,我們都有公告登載,然後還有一個事後檢討、事後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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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是嗎?你們都有登載?好,我先講一下,過去你們在國外的這些業務宣導費用,其實金額都非常高,不管是德國、日本、法國等等,我覺得宣傳臺灣的城市、觀光行銷非常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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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署長永暉:因為這幾個大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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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但是像這麼龐大的廣告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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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署長永暉:它本身就很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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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本身就很貴嘛,對不對?譬如日本,你花了一億多的經費在宣傳,但是這些經費為什麼本席在你們的網頁上,都沒有看到你們有如實登載在你們的媒體宣傳專區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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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署長永暉:它有兩個部分,剛剛委員特別提示的,可能是一些不需要按照第六十二條規定來辦理的部分,這個跟文化部一樣,我們有一些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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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來,看一下,你剛剛講的第六十二條之一,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是說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基本上應該要在資訊公開處公布相關執行內容,並且要在主計總處的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但是本席發現你們都沒有公布,每一個月都沒有公布,這已經是違法了,你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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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署長永暉:沒有,沒有,不可能做違法的事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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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如果說不能違法,為什麼都沒有在主計總處的網站上看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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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署長永暉:如果委員有需要,我們可以整理以後提供給委員,沒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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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這不是說什麼整理後,你們本就應該如實公布,而且應該要從108年,甚至更早的時間,就必須逐筆公布,你們有沒有去看一下其他機關的網站,他們都有把所有的業務宣導費跟廣告費登載在官網上,要在官網上面還有專區上面都要逐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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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署長永暉:因為沒辦法逐一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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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為什麼沒有辦法逐一?署長,我真的覺得你的法制觀念很弱、很差,這是我們預算法裡面規定的,今天觀光署主計室主任有沒有來?杜主任,你不知道這個規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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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主任曉縈:報告委員,因為我們觀光基金是編在推展費,這是符合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的,為了推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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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所以推展費不屬於觀光行銷、不屬於廣告行銷費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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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主任曉縈:不是,它推展費的部分,是為了推展我們的勞務跟業務,來增加我們基金的收入,依照規定,它是編列在推展費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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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我們來看看之前在這裡面的項目,宣傳行銷計畫、廣告,這些都是你們的標案,這都是從你們的網頁上面抓下來的資料,這些竟然都不屬於文宣的費用嗎?這不應該要登載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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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處長信一:跟委員報告一下,我是交通部會計處張處長,因為行政院當時在對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的時候,就有分兩類,一個是所謂的政令宣導,完全是符合剛剛委員講的那個部分;另外一個是有關業務的宣導,業務宣導就不是政令宣導,我們現在編的這一筆錢就是業務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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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這個我清楚,除了我自己本身有研究這個議題外,我也在教這個,而它只是說,你們可以不用標示為廣告,但不是說你們不需要把這些細項登載在公開資訊網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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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處長信一: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一開始的定義就不是政令宣導,它是業務宣導,因為我們在做觀光的,在做推廣業務的,本來就好像是在賣東西一樣,需要做一些行銷,那些行銷在定義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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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我告訴你,司法院有沒有要做業務宣導?它也要做業務宣導,你只要是業務宣導,你要委辦、委包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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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處長信一:公務機關全部都是政令宣導,而基金就會有兩類,因為基金是叫做作業型,本身有作業運作,跟一般公務機關是不一樣的,我們公務機關全部都是叫政令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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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所以你現在說這些錢是從哪裡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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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處長信一:這個是基金,是觀光發展基金,我們作業基金編了錢來做推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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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是觀光發展基金的經費,所以這些經費都不需要登載嗎?我告訴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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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處長信一:不需要依照政令宣導的部分去登載,剛剛署長已經講了,依照採購法該公告的他就公告,所以我們是完全符合法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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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這個部分你們就是遊走在法律的邊緣,就這個部分,之後我也會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重新去做一個新的、正確的函釋,不應是像你們這樣去做解釋的,花了這麼多錢,在日本花了一億七千多萬;在德國柏林也是花了九千多萬的廣告宣傳費,這些都是人民的納稅錢,做了這些廣告宣傳行銷,到底來了多少觀光客,這些難道不應該公開嗎?今天觀光署說這樣的話,把這些案子全部都隱藏在你們自己個別的標案裡面,沒有清楚的把資訊揭露,讓大家可以去檢視觀光署你們這裡做的這些事情到底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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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我要講的是,你們對於我們本國旅行業者可不可以組大陸團這件事情,你們就是違法,我不只一次的在公開場合裡面,甚至質詢行政院院長的時候就講了,你們發展觀光條例可以這樣解釋嗎?這些旅行業者帶團確實有損害國家利益嗎?損害什麼國家利益,你們講清楚,請你們現在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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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署長永暉:跟委員報告,我們在跟旅行業、旅館業、遊樂區業,按照發展觀光條例的執行來講,這件事情本來就是以不對等的方式在做處理,而且我們確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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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署長剛剛提到不對等的方式,我們現在跟大陸有哪一些事情你覺得是對等的嗎?我們現在臺灣跟大陸的關係中,你認為有哪一件事情是對等的?因為我們去的人多他們來的人少,所以這叫不對等?所以我們去叫做有損害國家利益?是這樣的意思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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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世凱:這不是算人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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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不是算人數那是算什麼?請部長告訴我什麼叫有損害國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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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世凱:我們現在自由行到中國去旅遊,我們的國民都相當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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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自由行是自由行,我現在講的是觀光旅館業,這是涉及業者他們生存的問題,對不對?而且參加臺灣的團出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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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世凱:觀光旅館業應該是希望他們的旅客來,不是希望我們的旅客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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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你認為我們臺灣的旅行業不需要賺臺灣自己同胞的錢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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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世凱:我們的旅宿業者當然是希望他們的旅客可以來臺灣住飯店,不是把我們的客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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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我現在要講的是,觀光業就是包含這些旅行業者,他們能夠在臺灣組團、組臺客團到大陸去,這對我們臺灣同胞來說,也是一種權益的保障,你讓自由行的客人到那邊去,有時候可能會發生一些危險,所以這是完全不合邏輯的,重要的是,這根本就是違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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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一下最後一張PPT,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有講,如果你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到大陸、對岸去,或者是基於什麼樣的一個狀況,這必須經過立法院的議決,才可以限制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你們現在有做這樣的事情嗎?是有什麼樣的突發狀況嗎?是有什麼影響到重大利益嗎?你沒有經過立法院的議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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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署長永暉:我們沒有限制自由行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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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中華民國的人民目前沒有任何一個人要去自由行是不行的,所以是沒有限制的,我們沒有限制人民進入大陸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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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曉玲:我告訴你們,你們實在太限縮了,好,那旅行業者組團去的部分,難道不是限制旅行業者的營業自由嗎?這不是限制大家可以共同組團一起去大陸的自由嗎?你們的作為就是違法,我已經不止一次的講,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講得很清楚,任何的限制都必須經過立法院的議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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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最後要求觀光署必須要將近四年你們所有的廣告宣傳,包括在國內、國外城市,只要是廣告宣傳案都要列表,然後送給本席,而且也要求你們必須在你們的網頁上面資訊公開。另外,對於臺灣的觀光旅行業者不能夠組團到大陸去觀光的這件事情,請交通部要給我一個法制研析報告,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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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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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翁委員。接下來有請蔡其昌委員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