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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 @ 第11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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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6,608 00:00:18,525 主席一號。那麼這邊有請署長還有待會也請部長。是,部長和署長。好,陳部長跟周署長。王董事長要不要?是。
00:00:21,386 00:00:44,620 謝謝部長跟署長首先我想請教署長因為我知道觀光署其實過去常常都有做宣傳台灣城市的廣告或者是要推廣台灣各種旅遊在國內國外都有做很多的廣告業務的宣導請問一下這些業務宣導費用你們有登載在
00:00:46,141 00:00:50,183 你們有如實登載在你們的這個媒宣網頁上嗎?對,那個按照採購法。對。按照採購法的部分,我們都有這個按照公告,那麼登載,然後還有一個事後檢討。是,是嗎?所以你們是都有登載,但是本…好,我先講一下就是你們這個過去在國外的這些這個業務宣導的這個費用,你們知道嗎?其實金額都非常高啊。
00:01:13,817 00:01:16,239 就是不管是在德國、日本、法國等等這些城市我覺得其實宣傳台灣的這個城市觀光行銷是非常好但是像這樣子的這麼大的這個廣告的費用他本身就很貴
00:01:29,409 00:01:30,129 二、審查二、審查三、審查四、審查五、審查六、審查七、審查八、
00:01:44,514 00:02:08,683 它有兩個部分,剛剛可能委員特別提示的就是說我們有一些不按照,不是,就是不需要按照62條規定來辦理的部分,跟文化部是一樣的,所以我們有一些是,來我們看一下您剛剛講的這個62條之一,預算法62條之一是說政策及業務宣導的預算基本上應該要在資訊公開處要公佈
00:02:11,184 00:02:27,817 相關的執行的內容並且要在主計總署的網站上的專區公佈,按計送立法院備查。但是本席發現你們都沒有公佈。都沒有公佈。每一個月都沒有公佈。你們這已經是違法了你知道嗎?
00:02:29,124 00:02:51,758 不可能做違法的事啦。是。我說你不能違法為什麼都沒有在主席總書上面也沒有看到。這不是要說什麼整理後你們就應該如實公佈而且應該要從108年甚至更早的時間必須要逐筆的公佈你們有沒有去看一下其他的機關的網站上面都必須要將所有的業務宣導費跟廣告費要在官網上面。是。
00:02:55,020 00:03:00,201 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交通部觀光品質並增加觀光品質並增加觀光品質並增加觀光品質並增加
00:03:25,236 00:03:29,318 所以推展費不屬於觀光行銷、不屬於廣告行銷費嗎?來來我們看看看你們之前這個裡面自己的項目來往上頁再往上頁
00:03:46,966 00:03:50,489 宣傳行銷計畫、廣告這些都是你們的標案喔!我是從你們的網頁上面標下來、刷下來的資料喔!這些竟然不屬於文宣的費用嗎?這不應該要登載嗎?跟委員報告一下,我是交通部會計處的張處長。
00:04:02,799 00:04:31,572 那因為這個行政院當時在對這個62條之一的規定的時候就有分兩類一個是所謂的政令宣導完全是符合剛剛委員講的那個部分另外一個是有關業務的宣導那業務宣導就不是政令宣導那我自己本身研究這個議題我也教這個他只是說你們可以不用標示為廣告但是不是說你們不可以你們不需要把這些細項要登載在公開資訊網站上跟委員報告
00:04:32,452 00:04:57,299 因為這個一開始的定義它就不是政令宣導它是業務宣導因為我們在做觀光的在做推廣業務它本來就好像在賣東西一樣它需要做一些行銷那些行銷我告訴你司法院有沒有要做業務宣導它也要做業務宣導你只要業務宣導你要委辦給公務機關全部都是政令宣導基金就會有兩類因為基金它叫作業型它本身有作業運作跟
00:04:59,119 00:05:25,092 一般公務機關是不一樣,我們公務機關全部都是要證明宣導。所以你現在講說這些錢從哪裡來的?這個是基金,觀光發展基金。觀光發展基金的經費,所以這些經費都不需要登載嗎?我告訴你,我認為說。不需要依照證明宣導的部分去登載。那他剛剛署長已經講了,他依照採購法,該公告的他就公告。
00:05:27,253 00:05:49,986 所以我們是完全符合法律﹖這個部分就是你們就遊走在法律的邊緣這個部分之後我也會要求行政院主席總處重新要去做一個新的正確的函式這個不是像你們這樣去做解釋的是花了這麼多錢日本花了一億多一億千千多萬然後你看在德國柏林也是花了九千多萬的這個廣告宣傳這些都是政府的納稅錢做了這些廣告宣傳行銷到底來了多少的觀光客
00:05:55,765 00:05:56,946 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交通部觀光品質並增加觀光品質並增加觀光品質
00:06:19,039 00:06:41,893 本國的旅行業者組團可不可以組大陸團的這件事情你們就是違法我在不止一次的在公開場合裡面甚至質詢行政院院長的時候我就有講了你們觀光發展觀光條例可以這樣解釋嗎這些旅行業者帶團去是有損害國家利益嗎損害什麼國家利益你們講清楚請你們現在回答這個法令上
00:06:45,365 00:07:13,579 這個跟委員報告,我們在跟旅行業、旅館業、遊樂區業在這個按照發展觀光條例的執行來講是,這件事情本來就是不對等的方式在做處理,而且我們確實也被調查。主席,您要說不對等的方式,我們現在跟大陸有哪一項事情你認為是對等的?也確實對……啊?有哪一件事情你覺得是對等的嗎?我們現在台灣跟大陸的關係,你認為有哪一件事情是對等的?
00:07:16,476 00:07:29,267 對你們損害國家利益可以這樣講因為他們來的我們去的人都他們來的人少所以這叫不對等所以這叫我們去就叫有損害國家利益是這樣的意思嗎不是算人數的
00:07:30,472 00:07:54,878 好那不是算人數算什麼請部部長您您告訴我什麼叫有所害國家國家利益我們現在自由行到中國去旅遊我們的國民都相當的自由行自由行是自由行我現在講的是對於觀光旅館業就是對於觀光旅館業這是他們涉及他們業者的生存的問題對不對而且呢就是在參加台灣的團然後出去希望他們的旅客來不是希望我們的旅客去
00:07:56,124 00:08:09,637 我們台灣的你認為我們台灣的旅行業不需要賺台灣自己同胞的錢嗎?我們的旅宿業者當然是希望他們的旅客可以來台灣住飯店。我現在要講的是觀光業就是包含這些旅行業者
00:08:11,459 00:08:14,100 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交通部觀光品質及所屬單位預算。
00:08:32,264 00:08:49,994 在台灣地區就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有講啊如果說是你限制人民的這個行動自由到大陸對岸去或者是基於有什麼樣的一個狀況這是必須要經過立法院的議決才可以去限制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的
00:08:52,076 00:09:03,685 你們現在有做這樣的事情嗎?是用什麼要突發狀況嗎?是用什麼?你想到做哪裡?你沒有經過立法院的議決嗎?中華民國的人民沒有任何一個人目前沒有任何一個人要去自由行是不行的
00:09:06,505 00:09:24,844 我這個我告訴你們你們實在太限說好那旅行業者組團去這難道不是限制旅行業者的營業自由嗎這不是這不是限制大家可以共同組團一起去大陸的自由嗎你們的作為就是違法我已經不止一次的講
00:09:26,145 00:09:29,446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講得很清楚,你任何的限制都必須經過立法院的議決。以上本席最後要求,觀光署你必須要將近四年來你們所有的廣告宣傳在國內國外城市只要是廣告宣傳案都要列表送給本席,而且要求你們必須要在網頁上資訊公開。
00:09:52,095 00:10:02,330 關於台灣的觀光旅行業者不能夠組團到大陸去觀光的這件事情,請交通部要給我一個法制延續報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