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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瑩 @ 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

Index Text
0 陳委員瑩:(13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今日我再度受族人所託,代替卑南族民族議會,針對原民會組織法修法,提出卑南族的抗議以及建議,也將卑南族最具有智慧的辦法提供給大院各位委員參考。卑南族民族議會的宣言也將透過本席的發言,在立法院的公報上留下紀錄,成為史上第一個刊登在公報上的民族議會宣言,我手上還有來自於邵族、魯凱族、賽夏族、排灣族、撒奇萊雅族、泰雅族、拉阿魯哇族以及賽德克族等民族議會的宣言,其他尚未成立民族議會的族人,也透過原轉會、原權會等,來發表宣言,請一併列入公報。
1 卑南族民族議會於12月5日經會同各部落代表召開臨時會議後,針對近來族群委員之爭議,提出五點聲明如下:
2 一、卑南族自2012年起已施行族群委員遴選制度
3 即由卑南族民族議會制定之「卑南族族群委員產生辦法」產生。據此,我卑南族族群委員系由卑南族十部落,於各部落內推舉代表,之後委由卑南族民族議會進行資格審查,產生複選名單,提供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建議名單選任族群委員代表。現任卑南族族群委員汪智博先生,即是循此途徑產生。依此辦法,在充分尊重我族十部落之主體意見的同時,也具體彰顯卑南族之集體意志。
4 二、現任卑南族族群委員汪智博系經「卑南族族群委員產生辦法」產生
5 以本屆卑南族族群委員汪智博為例,汪君係由Kasavakan(建和部落)召開部落會議完成推舉後,將決議內容交由卑南族民族議會進行資格審查,民族議會經審查結果,產生包括汪智博在內,共計六位候選人,其中四人(含建和部落、知本部落、南王部落及利嘉部落)為正選名單,另兩人因年齡超過民族議會評定標準60歲,列入備選名單。
6 三、卑南族族群委員為我族與政府當局溝通的橋樑,任重道遠
7 於卑南族而言,族群委員雖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聘任職務,但實為卑南族十個部落之存在與共同意志的展現,除了扮演政府當局與我族之聯繫橋樑,更重要的是,有效傳達部落心聲及族群意見,以卑南族人之立場,宏觀的做為原住民事務政策、制度、計劃及法規相關議案及業務改進的意見參考。現行各族「族群委員」之產生辦法,或各有殊異,然主責機構原住民族委員會當亟思設置「族群委員」之宗旨,完善族群委員之產生辦法與選任機制,並落實貫徹其所代表之民族意志。
8 四、卑南族匯聚族意的民族意志,不容否定
9 在原住民族未行自治落實之前,卑南族民族議會已主動走出「匯聚族意」的這一步,歷經林江義主委、夷將.拔路兒主委及現任曾智勇主委,實施十二年的「卑南族族群委員產生辦法」,實為臺灣原住民族群自治的優良範例。2016年,前主委夷將.拔路兒上任之際,即未依卑南族民族議會推薦名單選任我族族群委員,引發卑南族人的嚴正抗議,質疑其所擇定人員之代表性。後經卑南族民族議會、族中耆老與各級民意代表居中斡旋,勉予重啟民族議會,重新追認原民會推薦名單後,方宣告和解。
10 五、卑南族民族主體性不可輕蔑
11 卑南族行之有年的「卑南族族群委員產生辦法」,是奠基在卑南族協商和議的傳統上,應對現代社會衍生之課題。卑南族民族議會深切盼望我族的努力與用心,藉由卑南族族群委員對內徵集部落意見,對外傳達民族意志,善盡個人與民族之責而得以彰顯,不可輕侮!
12 以上是卑南族民族議會所發表的宣言,提供給各位參考,也代表民族議會在這裡發表對此次修法嚴正的抗議,謝謝!
13 主席:謝謝陳瑩委員的發言。
14 接下來請登記第4號高金素梅委員發言,張啓楷委員請準備。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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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2-13
speakers ["韓國瑜","柯志恩","洪孟楷","張雅琳","陳秀寳","李坤城","林宜瑾","郭昱晴","陳培瑜","吳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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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12-13"]
gazette_id 1140101
agenda_lcidc_ids ["1140101_00002","11401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紀錄
content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三條文─ 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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