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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宜瑾 @ 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林委員宜瑾:(11時52分)謝謝主席,有請銓敘部施部長。
1 主席:麻煩施部長。
2 施部長能傑:委員好。
3 林委員宜瑾:部長好。過去我們為了顧及世代正義,也兼顧年金制度的合理化、健全化、永續化,總統府成立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在縝密的討論跟考量下,在2018年修正實施至今,如果當初沒有推行這個改革,根據精算結果,退撫基金將提前在2030年破產,這下不只國家照顧不到公務人員,我想連現任公務人員也連帶會被拖累,甚至對於年度總預算的編列也會出現很大的衝擊。
4 在年金改革下,財政效益當然是顯而易見,2016年到2023年,軍公教人員節省的經費全部挹注在退撫基金高達2,774億,另外我們也撥補294億挹注專戶新制所造成的缺口,如果修法提前停止替代率再逐年調降,退撫基金再幾年下來,將減少挹注約2,800億,隨著退撫基金可運用的投資金額減少,投資的收益也會隨之遞減,這些修法版本很明顯就是想進一步拖垮國家財政,我覺得是一個相當不負責任的修法。既然國家要照顧公務人員,那這個修法的方向顯然一定不是銓敘部所贊同的,所以要請教部長,銓敘部站在照顧公務人員立場,一旦停止退休所得替代率再逐年降低,是不是會影響全體公務人員權益?
5 施部長能傑:跟委員報告,確實是,因為委員剛剛所提出的數字,也都是我們所估算的數字,所以確實會讓基金大概提早4到5年破產,而這個基金支付的對象,包括現職還沒有退休的,還有已退休的公務人員,所以這是大家要一起共同維護的基金,就財務永續經營來講,會有很大的影響。
6 林委員宜瑾:是。當年的年金改革修法,司法院也曾作出憲法解釋,肯認修法的合憲性,依據釋字第782號解釋,當年備受國民黨質疑的所謂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比例原則,年金改革的修法是完全合憲,從這個釋字也可以看出大法官的態度,就是肯定年金改革的合憲性及必要性,而這次的修法,我想將可能打翻過去我們在改革上所做的努力,特別是影響到國家財政的穩健。
7 前副總統陳建仁之前作為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召集人,曾經指出,這項憲法解釋的結論代表全國所有現職跟已退休軍公教人員,大家不用擔心退撫基金會有破產危機,可以有穩定的退休生活保障,讓世世代代領得到、長長久久領到老。可是我們看到這次的修法,不但有可能打破這項保障,也有可能再拖累我們下個世代。請教部長,在釋字第782號解釋肯認當年修法合憲的結果下,你怎麼看這一次違反世代正義修法的合憲性?
8 施部長能傑:跟委員報告,當初年改已經經過大法官會議解釋,所有的改革措施基本上都具有合憲性,包括信賴保護,我想那是一個大家最大的……也因為要創造更大的公共利益、社會利益,所以都認為合憲。這一次有一些提案是想要再重新討論,我想這是立法委員的職掌,我們表示尊重,但也建議應該再尋求社會更多的共識,大家一起來討論,這樣會是比較穩當的作法。
9 林委員宜瑾:是,好,謝謝部長。最後我想呼籲在野黨,為了讓退撫基金的財務可以永續,而且也回應社會世代正義的要求,影響國家財務健全的修法,真的是萬萬不可行,也期待站在永續照顧公務人員的角度來思考,停止這次的修法審查,謝謝。
10 主席:好,謝謝林委員。
11 接下來請陳俊宇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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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2-36-18
speakers ["吳宗憲","賴士葆","翁曉玲","張嘉郡","羅智強","黃建賓","林思銘","張智倫","黃健豪","許宇甄","鍾佳濱","吳思瑤","陳俊宇","莊瑞雄","王義川","李彥秀","吳沛憶","沈伯洋","林宜瑾","陳俊宇","黃國昌","楊瓊瓔","洪孟楷","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張啓楷","李坤城","林楚茵","張雅琳","黃秀芳","林淑芬","陳秀寳","郭昱晴","陳素月","徐富癸","賴惠員","吳秉叡","許智傑","陳培瑜","郭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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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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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_lcidc_ids ["11403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 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張嘉 郡等23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賴士葆等26人 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公 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邱鎮 軍等25 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 國民黨黨團擬具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林思銘等26人擬具「公務人 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 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 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 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 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 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王鴻薇等25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黃建賓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 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 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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