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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12時34分)謝謝主席,我想請主計長、人事總處,還有審計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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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主計長、審計長,還有人事總處副人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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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計長淑姿: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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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審計長瑞敏: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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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副人事長秉洲: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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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三位好,我想剛剛大家都在問,勞動部勞動發展署前署長做的這些所謂的霸凌,還有可能不符合預算程序的這些行為,我想問一下,霸凌的主管機關是人事總處嗎?公務人員有關霸凌的處理,應該由人事總處來管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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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副人事長秉洲:委員,人事總處是為了希望各機關建立友善的環境,所以有訂一個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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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所以你是主管機關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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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副人事長秉洲:有訂一個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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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有訂一個指引,但是沒有強制力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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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副人事長秉洲:所以要求各機關能夠按指引來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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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好,所以現在你有沒有辦法掌握,全臺灣公務機關霸凌的案件有多少?還是要等到行政院長說七天之內要處理你才會知道?有人在列管嗎?有人在關心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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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副人事長秉洲:我們最近有去調查和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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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所以平常沒有人管理?人事總處平常有沒有管理這方面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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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副人事長秉洲:我們會在各個適當場合,先跟我們的人事機構宣導要去做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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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所以結論就是沒在管啦!你只有宣導而已。我現在就講,因為院長說的話,現在所有立法委員都接到很多霸凌的投訴。我這邊就有一個警政署所屬單位的投訴,他是正式提出申訴,而且正式開過調查委員會,但是機關裡面很清楚,我們有個規定是得請專家學者,這個機關全部的調查委員都是內部人,完全沒有任何外部人員。所以類似的案件,人事總處只能訂指引,但是你沒有做列管,也沒有做改革對嗎?你都不知道,因為你完全沒有統計資料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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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副人事長秉洲:對,因為是各機關的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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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所以今天我就是希望人事總處應該扛起這個責任,至少要做列管,至少要去追蹤,至少要去考核,而不是等到院長在行政院會講話,這樣子很丟臉,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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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副人事長秉洲:對,現在我們有在做統計,然後之後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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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統計、管理、考核,最重要是追蹤。審計長,除了勞動部的事情之外,其實全國的霸凌案件,你們雖然是審計單位,你認為有沒有必要針對這個部分,包括剛剛講的這些預算濫行使用,進行專案的審計,包括霸凌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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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審計長瑞敏:我們會照委員的意思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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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這應該要做專案的審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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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審計長瑞敏: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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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如果他有這樣的狀況,那可能不單單只有勞動部、勞動分署,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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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審計長瑞敏:好,我們會做專案審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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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專案審計包括,如果今天院長這邊要求所有的霸凌單位,可能裡面都有類似的狀態,所以你都要去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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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審計長瑞敏: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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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接下來是主計長,剛剛說主計處是政府的管家婆,審計部是政府的防腐劑,人事總處其實是公務員的守護神。你們這三個單位要確保這個政府是公平的,同仁在裡面工作是受到保護的,最重要的是,不要讓任何人可以上下其手,而不經過所有的制度,這是三位很重要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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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計長淑姿:是,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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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主計長,剛剛講的,如果審計部是管後面,那你就是前面,剛剛很多委員說,前面的主計人員,在相關預算的使用上,我們應該付出什麼樣的責任,還是就閉著眼睛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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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計長淑姿:其實原則上,我們在進行內部審核的時候,是要就整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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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所以主計處的同仁是一條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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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計長淑姿: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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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其實主計應該扮演在機關裡說實話的那個人,應該說清楚,這個不宜、不可以,我在臺北市的時候,我們的主計長常常就是在做煞車皮。所以我希望主計處除了剛剛講的,審計要去做專案審查,主計也要通令全國的主計同仁,發現類似這樣不合邏輯的預算執行,可能都要先舉手,甚至要提告,要報出來,不要等到什麼民眾爆料,我們現在都靠爆料在過日子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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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計長淑姿:我們這個會加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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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人事總處的副人事長,現在你應該建立一個機制,如何將霸凌成為人事總處列管各機關相關執行公務,當公務員的保護神,不能只是宣導。你就只是宣導,然後最後是行政院長出來講,我覺得這樣人事總處很失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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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副人事長秉洲: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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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接下來副人事長可以請回,我想請教審計長,審計長知道之前財政部發生了一件事情,就是我們弄了一個雲端電子發票的抽獎,然後有四個人在三波抽獎中大獎,造成大家認為財政部的公信力受損,你有注意到這件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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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審計長瑞敏: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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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這個案子審計部要不要也去做一個專案審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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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審計長瑞敏:這個我們會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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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我相信公務員也不會因為區區的獎品,故意拿他的職涯開玩笑,但是它的機制的確出了問題,現在的問題就在於……主計長,我在這邊也要請教全臺灣都在推所謂的電子發票,財政部這麼認真努力、用力的推電子發票,還鬧出了這個大烏龍。電子發票在臺灣所有國人到113年9月使用載具儲存已經高達58%,將近六成,臺北市的市民更高達七成,也就是使用雲端發票載具的民眾已經非常多了,推廣電子發票也是重要的國策,現在的重點是要結合電子帳務,包括商家、包括政府、稅務申報、經費支持,而且最重要的是它不會被偽造,現在的問題就在於政府部門使用電子發票,或者是要求電子核銷的比例,在我看來還是太慢了。主計長,你自己認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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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計長淑姿:跟委員報告,使用電子發票這個部分的業務是由財政部在推動,我們是負責整個結報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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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你是負責結算、報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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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計長淑姿:是,報帳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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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財資中心在105年就已經拜訪過臺北市,臺北市在109年電子核銷的比例已經高達99%,也就是說,由政府帶頭來要求廠商,或者是跟有電子發票的廠商做相關的採購,這已經成為政府帶動電子發票使用很重要的里程碑,臺北市有99%,其他機關現在做到多少?中央政府機關有沒有在推?有沒有比例?有沒有KP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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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計長淑姿:目前我們是達到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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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26%到99%還有很遠很遠的距離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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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計長淑姿:是,所以我們也在努力,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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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一個政府不能有三套事情,財政部拚命在推,可是我們政府部門沒有把這個當成重要的採購條件。主計總處在105年考察新加坡,人家新加坡不知道民國幾年前就已經是全部用電子發票了!這是你們自己的考察報告寫的。您新任主計長,這個要不要成為你重要的政策推廣之一? |
50 |
陳主計長淑姿:是。 |
51 |
黃委員珊珊:第二個,主計總處在今年5月29號到財委會業務報告時,說這是未來數位化政府的趨勢,請問你要不要訂出一個具體的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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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計長淑姿:因為我們主要是搭配財政部的電子化發票的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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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主計處要有自己的立場,你全部的核銷都要求電子發票的話,財政部會輕鬆很多啊!如果今天相關的機關出去買東西希望他有電子發票,很多的商家會慢慢轉型過來,我們要的是以公帶私,從公部門開始引領,我相信很多商家都會跟進。臺北市為什麼能夠推廣?因為後來很多的商家都主動說他們要申請電子發票,因為這樣子可以做到公部門相關的……賣個便當也可以有電子發票的話,它就比較容易被選到,這就是以公帶私。我希望主計長能夠訂出一個未來的目標,看看多久達到50%、多久達到80%、多久達到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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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計長淑姿:這個部分我們近來再研究看看是要怎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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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不要再研究了,這個是政府的政策啦!你訂出一個相關的時程表,至少要努力達到50%,中央政府到現在為止並沒有都加入。第二個,雖然你們做了一個平臺,但是目前使用狀況也不好。第三個就是大家沒有把這個當成一個KPI,你如果頒一個獎,就會有很多人往上走啦!主計處最喜歡頒獎,對不對?頒獎之後,地方政府就會跟著跑過來爭取,所以關鍵在於你們要不要訂出這個方向,數位化政府不是說假的,數位化政府要從自己先做起,如果數位化政府是賴總統或卓院長的重要政策,主計長,在這個月底我希望有個初步的規劃,訂出未來一年、兩年、三年的目標值,然後給地方政府訂出相關的獎勵方案,好嗎? |
56 |
陳主計長淑姿: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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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一個月之內給我一個答案,好嗎? |
58 |
陳主計長淑姿: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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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不能沒有方向啦!如果臺北市可以做到99%,我相信六都一定做得到,只是時程方面我們不要給公務員太大的壓力,但是要往這個方向走,不要讓財政部一個人在做啦!它拚命在做頒獎、在做抽獎,公部門沒有人理它,公部門的發票還是一樣用原來的原始方法,每天都在那邊貼來貼去,那個很容易出錯,而且也可能作假嘛!所以電子發票是一個很好的方法,數位國家不要說空話,好嗎? |
60 |
陳主計長淑姿: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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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審計部,我也希望你把電子核銷成為你們在審計上面……其實你們會不會比較輕鬆?如果有電子發票系統的話,會輕鬆很多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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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審計長瑞敏:對,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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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不用一個個查核,不用黏貼每一張單據嘛!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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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審計長瑞敏: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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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珊珊:這個部分就請兩位訂出臺灣數位化政府有關電子核銷、使用電子發票未來的計畫時程表,以及你要達到的KPI,然後跟地方政府好好的溝通,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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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審計長瑞敏: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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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黃珊珊委員,主計跟審計記得要在一個月內提出這樣的計畫給黃珊珊委員。 |
68 |
鄭天財、鄭天財,鄭天財委員不在。 |
69 |
林楚茵、林楚茵,林楚茵委員不在。 |
70 |
何欣純、何欣純,何欣純委員不在。 |
71 |
蘇清泉、蘇清泉,蘇清泉委員不在。 |
72 |
鄭正鈐、鄭正鈐,鄭正鈐委員不在。 |
73 |
主席在這裡宣告:今日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詢答完畢。現在進行討論事項及臨時提案的處理,請議事人員宣讀今日審查預算案的審查項目,預算提案共84案,預計宣讀的時間是20分鐘,宣讀完畢預計是13時15分,屆時我們要進行協商,沒有相關提案的列席機關代表都可以先行離開,但是行政院、財政部、人事總處要預留一位同仁在現場可以諮詢協商,其他同仁可以在現場用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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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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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算數: |
76 |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
77 |
行政院主計總處歲入部分 |
78 |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請參閱總預算書歲入部分第9頁) |
79 |
第6項 主計總處無列數 |
80 |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無列數 |
81 |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無列數 |
82 |
第3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
83 |
第3款 規費收入 (請參閱總預算書歲入部分第75頁) |
84 |
第5項 主計總處9萬7千元 |
85 |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9萬7千元 |
86 |
第4款 財產收入 (請參閱總預算書歲入部分第140頁) |
87 |
第7項 主計總處39萬6千元 |
88 |
第1目 財產孳息26萬6千元 |
89 |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3萬元 |
90 |
第7款 其他收入 (請參閱總預算書歲入部分第208頁) |
91 |
第7項 主計總處89萬5千元 |
92 |
第1目 雜項收入89萬5千元 |
93 |
行政院主計總處歲出部分 |
94 |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
95 |
第2項 主計總處14億6,643萬1千元 |
96 |
(請參閱單位預算書歲出部分第25至第29頁) |
97 |
第1目 一般行政9億4,174萬3千元 |
98 |
第2目 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531萬4千元 |
99 |
第3目 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266萬1千元 |
100 |
第4目 會計及決算業務420萬2千元 |
101 |
第5目 綜合統計業務3,022萬8千元 |
102 |
第6目 國勢普查業務1億2,206萬3千元 |
103 |
第7目 主計訓練業務1,798萬5千元 |
104 |
第8目 主計資訊業務1億4,778萬5千元 |
105 |
第9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億9,260萬元 |
106 |
第10目 第一預備金185萬元 |
107 |
審計部及所屬歲入部分 |
108 |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請參閱總預算書歲入部分第26至第27頁) |
109 |
第63項 審計部無列數 |
110 |
第1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
111 |
第64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無列數 |
112 |
第1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
113 |
第65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無列數 |
114 |
第1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
115 |
第4款 財產收入 (請參閱總預算書歲入部分第155至第156頁) |
116 |
第69項 審計部123萬3千元 |
117 |
第1目 財產孳息108萬5千元 |
118 |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4萬8千元 |
119 |
第70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3萬2千元 |
120 |
第1目 財產孳息1萬2千元 |
121 |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2萬元 |
122 |
第71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1萬2千元 |
123 |
第1目 財產孳息1萬1千元 |
124 |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千元 |
125 |
第72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5千元 |
126 |
第1目 財產孳息4千元 |
127 |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千元 |
128 |
第73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5千元 |
129 |
第1目 財產孳息3千元 |
130 |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2千元 |
131 |
第74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12萬7千元 |
132 |
第1目 財產孳息12萬5千元 |
133 |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2千元 |
134 |
第75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4萬元 |
135 |
第1目 財產孳息4萬元 |
136 |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無列數 |
137 |
第7款 其他收入 (請參閱總預算書歲入部分第223第224頁) |
138 |
第69項 審計部103萬5千元 |
139 |
第1目 雜項收入103萬5千元 |
140 |
第70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1萬6千元 |
141 |
第1目 雜項收入1萬6千元 |
142 |
第71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8千元 |
143 |
第1目 雜項收入8千元 |
144 |
第72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無列數 |
145 |
第1目 雜項收入無列數 |
146 |
第73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無列數 |
147 |
第1目 雜項收入無列數 |
148 |
第74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無列數 |
149 |
第1目 雜項收入無列數 |
150 |
審計部及所屬歲出部分 |
151 |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
152 |
第2項 審計部13億6,115萬5千元 |
153 |
(請參閱單位預算書歲出部分第20至第21頁) |
154 |
第1目 一般行政12億4,064萬6千元 |
155 |
第2目 中央政府審計7,418萬6千元 |
156 |
第3目 縣市地方審計996萬3千元 |
157 |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298萬5千元 |
158 |
第5目 第一預備金337萬5千元 |
159 |
第3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8,457萬2千元 |
160 |
(請參閱單位預算書歲出部分第16頁) |
161 |
第1目 一般行政8,274萬元 |
162 |
第2目 審計業務175萬2千元 |
163 |
第3目 第一預備金8萬元 |
164 |
第4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7,043萬7千元 |
165 |
(請參閱單位預算書歲出部分第18頁) |
166 |
第1目 一般行政6,855萬7千元 |
167 |
第2目 審計業務180萬元 |
168 |
第3目 第一預備金8萬元 |
169 |
第5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6,647萬4千元 |
170 |
(請參閱單位預算書歲出部分第16頁) |
171 |
第1目 一般行政6,534萬4千元 |
172 |
第2目 審計業務105萬元 |
173 |
第3目 第一預備金8萬元 |
174 |
第6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7,399萬元 |
175 |
(請參閱單位預算書歲出部分第16頁) |
176 |
第1目 一般行政7,245萬8千元 |
177 |
第2目 審計業務145萬2千元 |
178 |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
179 |
第4目 第一預備金8萬元 |
180 |
第7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6,912萬6千元 |
181 |
(請參閱單位預算書歲出部分第18頁) |
182 |
第1目 一般行政6,744萬元 |
183 |
第2目 審計業務160萬6千元 |
184 |
第3目 第一預備金8萬元 |
185 |
第8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8,335萬元 |
186 |
(請參閱單位預算書歲出部分第16頁) |
187 |
第1目 一般行政8,173萬2千元 |
188 |
第2目 審計業務153萬8千元 |
189 |
第3目 第一預備金8萬元 |
190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災害準備金及第二預備金歲出部分 |
191 |
第26款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2,501億1,279萬元 |
192 |
第1項 直轄市及縣市一般性補助款2,501億1,279萬元 |
193 |
(請參閱總預算書歲出部分第754至第756頁) |
194 |
第1目 直轄市及縣市教育補助659億0,412萬1千元 |
195 |
第2目 直轄市及縣市交通補助110億元 |
196 |
第3目 直轄市及縣市其他經濟服務補助373億1,104萬元 |
197 |
第4目 直轄市及縣市社會保險補助10億1,811萬8千元 |
198 |
第5目 直轄市及縣市社會救助補助79億1,843萬4千元 |
199 |
第6目 直轄市及縣市福利服務補助527億6,096萬8千元 |
200 |
第7目 直轄市及縣市其他基本財政支出補助222億0,010萬9千元 |
201 |
第8目 直轄市及縣市平衡預算補助520億元 |
202 |
第27款 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99億3,107萬9千元 |
203 |
(請參閱總預算書歲出部分第757頁) |
204 |
第28款 災害準備金50億元 |
205 |
(請參閱總預算書歲出部分第758頁) |
206 |
第29款 第二預備金80億元 |
207 |
(請參閱總預算書歲出部分第759頁) |
208 |
二、委員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