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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芬 @ 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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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3,275 00:00:03,875 林委員淑芬 主席,是不是請副秘書長?
00:00:03,875 00:00:03,994 主席 請黃副秘書長。
00:00:03,994 00:00:04,994 黃副秘書長麟倫 委員好。
00:00:03,994 00:00:04,595 林委員淑芬 副秘書長,我首先問你一個問題,你什麼時候要離開這個位子?
00:00:04,634 00:00:05,015 黃副秘書長麟倫 我們的派令是12月2號。
00:00:05,015 00:00:06,696 林委員淑芬 12月2號,你做到12月2號,那誰要代理?
00:00:06,796 00:00:07,256 林委員淑芬 你們都代!代!代!
00:00:07,276 00:00:07,575 林委員淑芬 全部都是代。
00:00:07,575 00:00:12,204 黃副秘書長麟倫 沒有,因為已經有接任的……
00:00:12,204 00:00:16,833 林委員淑芬 主席,他到12月2號,可是我的問題未來要解決……
00:00:16,833 00:00:21,461 主席 有報派,有報派,要不要請報派王院長來答詢?
00:00:21,461 00:00:26,090 林委員淑芬 要下一任的代理來嗎?
00:00:26,090 00:00:30,719 林委員淑芬 來答詢嗎?
00:00:30,719 00:00:35,347 林委員淑芬 還是要讓他?
00:00:35,347 00:00:39,976 主席 王院長不是代理,王院長是接副秘書長。
00:00:39,976 00:00:44,605 林委員淑芬 那他在嗎?在。
00:00:44,605 00:00:49,233 林委員淑芬 那請他來好了。
00:00:49,233 00:00:53,862 主席 好,沒辦法,世代交替。
00:00:53,862 00:00:58,491 林委員淑芬 因為剩沒幾天嘛。
00:00:58,491 00:01:03,119 主席 有請王院長。
00:01:03,119 00:01:07,748 林委員淑芬 下一個副秘書長,請下一任。
00:01:07,748 00:01:12,377 林委員淑芬 那就請黃副秘回座。啊?
00:01:12,377 00:01:17,005 主席 這樣快喔?
00:01:17,005 00:01:21,634 主席 還沒交接欸。
00:01:21,634 00:01:26,263 林委員淑芬 他馬上就沒了啊,我問他也沒用啊。
00:01:26,263 00:01:30,891 主席 林委員,我們世代交替還是要傳承一下吧。
00:01:30,891 00:01:35,520 林委員淑芬 傳承一下喔,好,那你們兩個一起聽好了。
00:01:35,520 00:01:40,149 主席 好,謝謝。
00:01:40,149 00:01:44,777 主席 兩位請。
00:01:44,777 00:01:49,406 林委員淑芬 謝謝,那就麻煩下一任的副秘也聽一下。
00:01:49,406 00:01:54,035 林委員淑芬 在今年的10月28日,不到一個月以前,國道3號香山路段發生了一個重大的交通事故,一輛大型聯結車疑似疲勞駕駛,追撞前方正在大排長龍要下交流道的車輛,造成2個人死亡、5個人重傷,請問如果這些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是用什麼程序審理?
00:01:54,035 00:01:54,674 林委員淑芬 交通事件的民事訴訟是用什麼程序處理?
00:01:54,674 00:02:08,635 黃副秘書長麟倫 如果是單純的民事訴訟,不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話,交通事件是簡易程序。
00:02:08,635 00:02:22,596 林委員淑芬 這麼重大的交通事故是用簡易程序處理,那簡易程序跟普通程序通常有什麼不同?
00:02:22,596 00:02:43,390 黃副秘書長麟倫 簡易程序當然會比較快速,希望比較快速,當然法律有規定庭期應該要原則上一庭,但實務上面大概做不到,但是它審理的嚴密程度,就實務上的操作,其實跟普通訴訟並沒有差距到非常大。
00:02:43,549 00:02:51,095 林委員淑芬 好,你說簡易程序跟普通程序訴訟上是沒有差別的,理論上是沒有差別的。
00:02:51,095 00:02:52,095 黃副秘書長麟倫 規定上面是有差別。
00:02:51,496 00:02:56,740 林委員淑芬 然後你認為審理的程序是比較快的,是這樣子嗎?
00:02:56,740 00:02:57,740 黃副秘書長麟倫 制度上面期待如此,但是實務上的操作……
00:02:56,740 00:02:57,881 林委員淑芬 下一任的副秘,是這樣子嗎?
00:02:57,881 00:02:59,943 林委員淑芬 制度上是如此,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有理想是很好的,但實務面真的是如此嗎?
00:02:59,943 00:03:00,703 林委員淑芬 副秘書長,下一任的。
00:03:20,984 00:03:29,867 王院長梅英 簡易程序本來的設計是分源,即分流的一個制度,讓比較簡易、簡單地可以以一個快速的程序解決。
00:03:30,667 00:03:36,148 王院長梅英 確實之前在民事訴訟法修法後,把所有的交通事件納到那個簡易……
00:03:36,648 00:03:36,987 林委員淑芬 對,全部喔!
00:03:38,868 00:03:42,509 林委員淑芬 而且是你們提的修法案,110年通過!
00:03:42,509 00:04:12,505 林委員淑芬 現在我們發現,司法院提了很多修法案造成實務面很難執行,而且造成很多困擾,包括我之前一直不斷在講的,整個醫療糾紛的鑑定制度,現在沒有一個醫生、沒有一個醫事單位、沒有一個醫學院、沒有一個學會願意幫車禍糾紛鑑定,造成車禍案件審理停擺,到現在已經7、8個月了,都沒有人有辦法解決,影響了訴訟當事人相當大的權益。
00:04:12,525 00:04:13,967 林委員淑芬 而現在我要講的香山這個個案,同樣的意思,你們都認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不要忘了,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所以只開一次庭耶!
00:04:14,026 00:04:53,753 林委員淑芬 兩位副秘書長,一個重大傷亡的交通事件需要調查多少事情,如果肇事責任在刑事上沒有完全確定或當事人還有異議,法院都還要再送鑑定單位鑑定。
00:04:54,753 00:05:09,461 林委員淑芬 鑑定單位有這麼多,包括道路交通鑑定委員會,有初審、覆議,還有警察大學等等都需要時間,而司法院卻把一切交通事故都以開一次庭為原則!
00:05:09,461 00:05:30,414 林委員淑芬 而且不是只有肇事責任比例,還有醫療費用、看護費用、扶養費用需要調查,以及失能的比例要鑑定,以上種種是要如何以開一次庭調查就可以馬上結案?
00:05:30,414 00:05:42,483 黃副秘書長麟倫 跟委員報告,民事訴訟法的那個條文雖然規定一次庭為原則,但它只是原則,以交通案件實務上面來講,應該很難一次就結案,所以……
00:05:42,483 00:06:01,657 林委員淑芬 好,那你告訴我,你提供我資料,你說交通案件很難一次審理就結案,你來提供,修法以後所有的交通案件開超過一次、一次沒有結的,資料通通送給我。
00:06:02,076 00:06:02,898 林委員淑芬 我為什麼會講這個……
00:06:04,257 00:06:04,257 黃副秘書長麟倫 是,我們……
00:06:04,257 00:06:13,904 林委員淑芬 這一些爭點要釐清,絕對不是開一次庭可以結束,你自己的回答相當地也這麼認為,可是實務面真的是這樣子嗎?
00:06:13,904 00:06:23,342 林委員淑芬 我要再提醒你一次,全國各法院的這麼多院長在這裡,簡易庭的分案量,每一個法官平均一個月要負擔幾件?
00:06:27,181 00:06:29,142 黃副秘書長麟倫 各個法院不太一致,但是有的負擔比較重。
00:06:29,503 00:06:29,523 林委員淑芬 平均啦!
00:06:30,122 00:06:30,923 林委員淑芬 大概、約略。可能……
00:06:32,684 00:06:51,391 林委員淑芬 100件跑不掉吧,扣除銀行請求的信用卡債務案件,每個法官的負荷還是很重,你們把原來普通庭辦理的交通事件,藉由修法全部都推給簡易庭的法官辦理,那你們還做了什麼配套?
00:06:51,931 00:06:52,411 林委員淑芬 配套在哪裡?
00:06:54,482 00:07:01,203 黃副秘書長麟倫 跟委員報告,當然簡易庭增加,而相關人力,相關的這部分都會去做整體的……
00:07:01,542 00:07:03,063 林委員淑芬 有增加嗎?
00:07:03,063 00:07:07,164 林委員淑芬 各位庭、院長在這裡,簡易庭是這樣子,剛才副秘書長說,把所有交通民事請求案件交給簡易庭審理,然後有增加人力,這是事實嗎?
00:07:07,164 00:07:07,625 林委員淑芬 這是事實嗎?
00:07:07,644 00:07:27,595 林委員淑芬 把增加的人力、配置經費,按照每一個院分別把資料整理好,也送上來,我請求第二個資料。
00:07:29,380 00:07:48,717 林委員淑芬 我接到很多陳情,就是事實上簡易庭法官幾乎都不調查證據,因為你們以開一次庭為原則,法官就算想要調查證據也是心有餘而力不足,所以你們一直在強調比較快,我就不知道。
00:07:49,217 00:07:57,042 林委員淑芬 那我再問你,如果重大的交通案件,當事人可以聲請改用通常程序嗎?
00:07:57,042 00:07:59,219 黃副秘書長麟倫 有那個機制,如果比較複雜,當事人……
00:07:59,219 00:08:05,200 林委員淑芬 那個機制的法條是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00:08:05,240 00:08:38,575 林委員淑芬 」第一個問題,請問這個條文裡面講的是,第一項所定額的數十倍以上,數十倍是幾倍,才可以改用通常程序?
00:08:39,296 00:08:43,437 林委員淑芬 這是聲請人聲請就可以改了,或者還必須要由你們裁定?
00:08:43,437 00:08:50,069 黃副秘書長麟倫 當然法官如果認為這一件要准許的話,法官會做一個裁定。
00:08:50,069 00:08:56,700 林委員淑芬 所以不是聲請人說了算嘛!
00:08:56,700 00:09:03,331 林委員淑芬 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去裁定,但決定權還是在法院身上。
00:09:03,331 00:09:09,961 林委員淑芬 當事人為什麼不能夠聲請了就改通常程序審理?
00:09:09,961 00:09:16,592 林委員淑芬 你們不是最喜歡講當事人程序自主權嗎?
00:09:16,592 00:09:20,558 林委員淑芬 這個案件為什麼限縮成這個樣子,看起來好像有程序自主權,事實上是沒有了。
00:09:21,598 00:09:25,303 黃副秘書長麟倫 我想這部分,其實個案的情形不太一樣,如果……
00:09:25,303 00:09:26,303 林委員淑芬 個案,我在講通案……
00:09:25,323 00:09:25,884 黃副秘書長麟倫 一個單純的當事人……一定要准的。
00:09:26,005 00:09:26,385 林委員淑芬 那我問你,數十倍到底是幾倍?
00:09:26,385 00:09:33,859 黃副秘書長麟倫 這個部分可能看各案的……這個條文好像也不是數十……唉唷!
00:09:33,859 00:09:41,334 林委員淑芬 這都憑法官的意志,心裡面覺得他想要怎樣就怎樣啦!
00:09:41,334 00:09:48,808 林委員淑芬 額數十倍,是「額數十倍」還是「數十倍」?
00:09:48,808 00:09:56,282 黃副秘書長麟倫 是「十倍」,不是「數十倍」。
00:09:56,282 00:10:03,756 林委員淑芬 十倍以上的,那你們所定的額數是多少?
00:10:03,756 00:10:07,517 黃副秘書長麟倫 等於是五百……500萬?對。
00:10:07,517 00:10:15,482 林委員淑芬 500萬以上,傷亡的人才是傷亡;500萬以下就一審結案,人命有貴賤之分嗎?
00:10:15,482 00:10:21,565 黃副秘書長麟倫 跟委員報告,我們會統計到底一審結案的有多少提供給委員,就我們辦實務的經驗來……
00:10:23,526 00:10:32,150 林委員淑芬 全部多少案件、一審結案多少,以及聲請通常程序審理的有多少、成功的有多少,你都要給資料。
00:10:32,150 00:10:54,315 林委員淑芬 我還沒講完,然後你們說這個裁定要法官決定,簡易法庭的法官一個月一百件以上的案件都負荷不了,你還規定他要再寫一個裁定!
00:10:54,315 00:10:56,736 林委員淑芬 所以我經常說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理想很棒,但執行起來可能嗎?
00:10:56,736 00:10:57,036 林委員淑芬 你們弄這種規定是誰辦得到?
00:10:57,056 00:10:58,217 林委員淑芬 你們的法官辦得到、簡易庭的法官辦得到嗎?
00:10:58,217 00:11:00,999 林委員淑芬 你們要由原法官繼續審理,都已經改用通常程序了,為什麼這個案子不是交給普通法院審理?
00:11:01,019 00:11:02,059 黃副秘書長麟倫 其實這個是當初在研修的時候,要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當然會避免一個問題,今天如果他改,當然他的裁定不一定要寫書面,我們的民事裁定可以用不要式的、口頭也可以……好啊!
00:11:02,059 00:11:15,748 林委員淑芬 你在這裡回答的,發文通令全國各地方法院。
00:11:15,748 00:11:29,436 林委員淑芬 你在這裡回答的要告訴所有的法官、簡易庭的法官,以後都不一定要書面裁定,你要發文喔!
00:11:29,436 00:11:43,124 林委員淑芬 可是你們還有另一條啊!
00:11:43,124 00:11:56,812 林委員淑芬 你們違反人性的說法是這樣子,你叫他寫一個裁定,現在你說不用了,好,但寫不寫裁定,要改成通常程序,案子還是要寫,還是由原來的簡易庭法官審理,這不是「裝肖仔」嗎?
00:11:56,812 00:12:10,500 黃副秘書長麟倫 如果他可以……
00:12:10,500 00:12:14,423 林委員淑芬 哪一個簡易庭的法官會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00:12:15,082 00:12:29,109 林委員淑芬 我簡易庭簡單開一次庭結案的,我要把它改成通常程序,然後還要照一般程序處理,製造自己的困擾,最後改通常程序審理還是自己要審理!
00:12:30,351 00:12:32,631 林委員淑芬 哪一個簡易庭的法官有這種時間、有這種能力、有這麼佛心來著,有嗎?
00:12:32,631 00:12:42,996 黃副秘書長麟倫 第一個,辦案期限也不一樣;第二個,當事人可能也期待要用通常程序……
00:12:42,996 00:12:53,361 林委員淑芬 他每個月都一百件以上,你說他辦案期限不一樣,我就不知道你們在搞什麼!
00:12:53,361 00:13:03,726 林委員淑芬 這樣子好了,你們是不是怕大家都把案子移出去給普通法官,怕簡易庭的法官每個裁定都說:好、好、好,移出去。
00:13:03,726 00:13:14,092 林委員淑芬 你是不是怕這個啦?
00:13:14,092 00:13:24,457 黃副秘書長麟倫 制度當時規劃的時候,是希望不要移來移去,因為原來的法官對案情比較清楚,他審理的過程中,他如果繼續去……
00:13:24,457 00:13:34,822 林委員淑芬 原來的法官怎麼對案情比較清楚?
00:13:34,822 00:13:45,187 林委員淑芬 很多法官開庭的時候,連卷宗都不一定看完,老實說,所以你們是怕他把它移出去以後案子減少,感覺你們其實是要防止簡易庭的法官偷懶。
00:13:45,187 00:14:08,657 林委員淑芬 有關要如何改善交通事故案件在簡易庭進行的這些問題,我要再問你,來看一下這個例子,比如醫院鑑定報告說被害人失能比例是50%,簡易庭的法官看錯了,他在判決判成是20%,請問被害人能不能用這個理由說法院看錯證據,然後進行二審,甚至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可不可以?
00:14:08,657 00:14:17,008 黃副秘書長麟倫 假設採證跟認事不符,當然簡易案件也是可以上訴,即上訴到二審的簡上字,如果簡上字判了以後,具備非上訴要件,也有可能到……但要看個別的情形。
00:14:17,008 00:14:25,358 林委員淑芬 你都亂說!
00:14:25,358 00:14:45,808 林委員淑芬 副秘書長,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00:14:45,808 00:14:47,489 黃副秘書長麟倫 那就是飛躍上訴,也就是委員所講這個條文的要件。
00:14:47,489 00:14:47,910 林委員淑芬 我的重點是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00:14:47,910 00:14:52,295 黃副秘書長麟倫 所以是可以飛躍……
00:14:52,295 00:14:56,681 林委員淑芬 而我剛才是說,明明是簡易庭的法官看錯,責任是50,他看成20,這樣子能上訴嗎?
00:14:56,681 00:15:01,066 黃副秘書長麟倫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當然有很多的要件。
00:15:01,066 00:15:05,452 林委員淑芬 他有適用法規的錯誤嗎?
00:15:05,452 00:15:09,838 黃副秘書長麟倫 當然,看適用法規是不是證據法則或者這一些東西,當然看個案最高法院的解釋,沒有辦法一概而論。
00:15:09,838 00:15:35,792 林委員淑芬 一般案子上訴第三審的規定,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有下列各款之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00:15:36,092 00:15:39,414 林委員淑芬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00:15:39,996 00:15:41,917 林委員淑芬 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等等,但這裡面就沒有我們講的這一種。
00:15:50,142 00:15:59,187 黃副秘書長麟倫 剛才委員唸的是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四百六十八條的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這些都是構成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00:15:59,588 00:15:59,967 林委員淑芬 你講得很好!
00:16:01,029 00:16:15,857 林委員淑芬 我同樣的請你回去立刻發函給全國各法院所有的法官,說有這種證據看錯的簡易判決也可以上訴到第三審,也就是最高法院,好不好?
00:16:15,917 00:16:15,996 林委員淑芬 我要你發兩個文了!回去……
00:16:15,996 00:16:19,129 林委員淑芬 你要發文給所有法院的所有法官,可以上訴上去,可以嗎?
00:16:19,129 00:16:22,261 黃副秘書長麟倫 我講的這個部分業務廳會去研議。研議?
00:16:22,261 00:16:25,394 黃副秘書長麟倫 對,就是如何發文……的內容……
00:16:25,394 00:16:28,526 林委員淑芬 我就照你在這裡回答的「可以」,然後請你發文。
00:16:28,526 00:16:31,658 林委員淑芬 我請你發文的第一個問題,你還記得嗎?
00:16:31,658 00:16:34,791 林委員淑芬 可以嗎?
00:16:34,791 00:16:37,923 黃副秘書長麟倫 對,那個就是裁定的形式,是不是?
00:16:37,923 00:16:41,056 黃副秘書長麟倫 就是裁定改程序的理由。
00:16:41,056 00:16:44,188 林委員淑芬 主席,我已經忘了我剛才第一個問他什麼。
00:16:44,188 00:16:47,321 林委員淑芬 沒關係,我可以回去再調。
00:16:47,321 00:16:49,381 主席 副秘書長的意思是怎麼發文這個部分要研議,不是說內容要研議,怎麼發文……
00:16:49,482 00:16:51,223 林委員淑芬 怎麼發文怎麼會需要研議?
00:16:51,223 00:16:51,582 林委員淑芬 應該是內容。
00:16:51,703 00:16:52,102 林委員淑芬 你困難的地方……
00:16:52,102 00:16:53,102 主席 內容已經講了。
00:16:52,282 00:16:53,523 林委員淑芬 是我剛才要你發文的內容,你要研議,你的困難在那裡。
00:16:53,523 00:17:04,535 黃副秘書長麟倫 謝謝委員。還沒!
00:17:04,535 00:17:15,547 林委員淑芬 報告主席,我快要問完了。
00:17:15,547 00:17:26,559 主席 我們最後一局要打很久嗎?好……
00:17:26,559 00:17:54,961 林委員淑芬 我現在要講的是,法院其實是要實現人民的權利,你們整個制度的修法,把所有交通民事訴訟的案件全部改成簡易庭審理,真的影響了人民權利很大,而文化資本不一樣的當事人、經濟資本不一樣的當事人,他們的能力也差別很大,這個是有階級性的。
00:17:56,062 00:18:05,744 林委員淑芬 現在這樣下去,大概只有經濟資本、文化資本高的人才有辦法進行民事交通案件的訴訟。
00:18:05,744 00:18:13,453 林委員淑芬 否則其他的人去到那邊才發現不知道要怎麼保障、主張自己權利的時候,已經沒有第二審、第二庭了,然後要上訴上去也很難,所以今天在這裡……你們經常在說司法國是會議的結論要我們做什麼,醫療糾紛鑑定要具名也是根據司法國是會議的結論,但是你要想配套在哪裡,真的有配套嗎?
00:18:13,453 00:18:21,163 林委員淑芬 你們真的有資源進來嗎?
00:18:21,163 00:18:28,871 林委員淑芬 真的可行嗎?
00:18:28,871 00:18:36,581 林委員淑芬 如果不可行,像你們醫療糾紛鑑定就擺爛擺在那裡,幾百個當事人的案件沒有辦法審理。
00:18:36,581 00:18:37,280 林委員淑芬 交通事故案件的民事訴訟也需要發現真實,涉及人民傷亡的賠償案件,你們竟然把它變成簡易到不需要發現真實了呢?
00:18:37,280 00:18:41,099 林委員淑芬 110年的修法到底是發生了什麼事?
00:18:41,099 00:18:44,918 林委員淑芬 執行起來真的像你講的嗎?
00:18:44,918 00:18:48,736 林委員淑芬 簡易庭的法官真的會允許他改通常程序審理,然後自己再去審嗎?
00:18:48,736 00:18:52,555 林委員淑芬 真的有這種法官嗎?
00:18:52,555 00:18:56,373 林委員淑芬 難怪有幾個簡易庭的法官不做了,你知道嗎?
00:18:56,373 00:19:00,192 林委員淑芬 簡易庭真的有好幾個法官不想做了,你知道嗎?
00:19:00,192 00:19:04,010 黃副秘書長麟倫 跟委員報告,當然司法……
00:19:04,010 00:20:21,328 林委員淑芬 法官也覺得於心不忍,這跟他當時要成為一個法官的初衷相違背,只因為你們認為這樣制度是好的、有效率的,可以快速解決的,可是事實上,犧牲的卻是當事人的權益,包括醫糾訴訟的修法也是一樣,我認為你們講的有道理,可是現實面,法律界跟醫界要鬥法,臺灣社會兩大自然組、社會組的最菁英在那裡鬥法,犧牲的是人民的權益,擺爛在那裡,這樣做都是錯的!
00:20:21,987 00:20:28,430 林委員淑芬 但是副秘書長要離開了,抱歉!
00:20:28,430 00:20:32,094 林委員淑芬 真正的、未來的副秘書長,我也不曉得你能不能有這樣的魄力、支持度上有足夠的支撐,可以讓你來好好修正。
00:20:32,094 00:20:51,358 林委員淑芬 現在大家一個推一個,院長代理,沒有秘書長,然後副秘書長要離開,再換一個副秘書長。
00:20:51,517 00:20:52,259 林委員淑芬 我們在這裡審法案、審預算,都不知道在審什麼。
00:20:52,279 00:20:57,002 林委員淑芬 當然有一部分的責任是立法院要承擔的,因為立法院沒有儘快行使院長和副院長的人事審查,所以我們知道一部分責任是我們要承擔、立法院要承擔。
00:20:57,002 00:21:16,698 林委員淑芬 但是我們講的這個,如果新的院長來了、副院長來了,秘書長也產出了,你們可以在這個事情上面願意多想想、多思考怎麼解決嗎?
00:21:16,698 00:21:16,739 林委員淑芬 願意嗎?
00:21:16,739 00:21:18,381 林委員淑芬 打著改革的旗幟做出來的人民沒有受益,反而未蒙其利,先受其害,這才是大問題!謝謝。
00:21:18,881 00:21:23,738 主席 謝謝林委員,謝謝黃副秘書長,謝謝王院長。
00:21:24,038 00:21:31,180 主席 最後一局兩好、三壞、二在壘、二出局、滿球數,會打得比較久一點。
00:21:31,480 00:21:37,480 主席 接下來,請羅委員智強,羅智強委員、羅智強委員不在。
00:21:37,780 00:21:42,923 主席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00:21:43,223 00:21:53,509 主席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00:21:53,809 00:22:04,095 主席 委員羅智強、沈發惠、謝龍介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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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2-36-16
speakers ["鍾佳濱","黃國昌","陳俊宇","林思銘","莊瑞雄","吳宗憲","吳思瑤","陳培瑜","翁曉玲","林淑芬","羅智強","沈發惠","謝龍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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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11-25"]
gazette_id 113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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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二、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三、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 案」案;四、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第一、二案僅 進行詢答;第三、四案僅宣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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