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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芬 @ 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林委員淑芬:(11時26分)主席,是不是請副秘書長?
1 主席:請黃副秘書長。
2 黃副秘書長麟倫:委員好。
3 林委員淑芬:副秘書長,我首先問你一個問題,你什麼時候要離開這個位子?
4 黃副秘書長麟倫:我們的派令是12月2號。
5 林委員淑芬:12月2號,你做到12月2號,那誰要代理?你們都代!代!代!全部都是代。
6 黃副秘書長麟倫:沒有,因為已經有接任的……
7 林委員淑芬:主席,他到12月2號,可是我的問題未來要解決……
8 主席:有報派,有報派,要不要請報派王院長來答詢?
9 林委員淑芬:要下一任的代理來嗎?來答詢嗎?還是要讓他?
10 主席:王院長不是代理,王院長是接副秘書長。
11 林委員淑芬:那他在嗎?
12 主席:在。
13 林委員淑芬:那請他來好了。
14 主席:好,沒辦法,世代交替。
15 林委員淑芬:因為剩沒幾天嘛。
16 主席:有請王院長。
17 林委員淑芬:下一個副秘書長,請下一任。那就請黃副秘回座。
18 主席:啊?這樣快喔?還沒交接欸。
19 林委員淑芬:他馬上就沒了啊,我問他也沒用啊。
20 主席:林委員,我們世代交替還是要傳承一下吧。
21 林委員淑芬:傳承一下喔,好,那你們兩個一起聽好了。
22 主席:好,謝謝。兩位請。
23 林委員淑芬:謝謝,那就麻煩下一任的副秘也聽一下。在今年的10月28日,不到一個月以前,國道3號香山路段發生了一個重大的交通事故,一輛大型聯結車疑似疲勞駕駛,追撞前方正在大排長龍要下交流道的車輛,造成2個人死亡、5個人重傷,請問如果這些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是用什麼程序審理?交通事件的民事訴訟是用什麼程序處理?
24 黃副秘書長麟倫:如果是單純的民事訴訟,不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話,交通事件是簡易程序。
25 林委員淑芬:這麼重大的交通事故是用簡易程序處理,那簡易程序跟普通程序通常有什麼不同?
26 黃副秘書長麟倫:簡易程序當然會比較快速,希望比較快速,當然法律有規定庭期應該要原則上一庭,但實務上面大概做不到,但是它審理的嚴密程度,就實務上的操作,其實跟普通訴訟並沒有差距到非常大。
27 林委員淑芬:好,你說簡易程序跟普通程序訴訟上是沒有差別的,理論上是沒有差別的。
28 黃副秘書長麟倫:規定上面是有差別。
29 林委員淑芬:然後你認為審理的程序是比較快的,是這樣子嗎?
30 黃副秘書長麟倫:制度上面期待如此,但是實務上的操作……
31 林委員淑芬:下一任的副秘,是這樣子嗎?制度上是如此,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有理想是很好的,但實務面真的是如此嗎?副秘書長,下一任的。
32 王院長梅英:簡易程序本來的設計是分源,即分流的一個制度,讓比較簡易、簡單地可以以一個快速的程序解決。確實之前在民事訴訟法修法後,把所有的交通事件納到那個簡易……
33 林委員淑芬:對,全部喔!而且是你們提的修法案,110年通過!現在我們發現,司法院提了很多修法案造成實務面很難執行,而且造成很多困擾,包括我之前一直不斷在講的,整個醫療糾紛的鑑定制度,現在沒有一個醫生、沒有一個醫事單位、沒有一個醫學院、沒有一個學會願意幫車禍糾紛鑑定,造成車禍案件審理停擺,到現在已經7、8個月了,都沒有人有辦法解決,影響了訴訟當事人相當大的權益。而現在我要講的香山這個個案,同樣的意思,你們都認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不要忘了,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所以只開一次庭耶!兩位副秘書長,一個重大傷亡的交通事件需要調查多少事情,如果肇事責任在刑事上沒有完全確定或當事人還有異議,法院都還要再送鑑定單位鑑定。鑑定單位有這麼多,包括道路交通鑑定委員會,有初審、覆議,還有警察大學等等都需要時間,而司法院卻把一切交通事故都以開一次庭為原則!而且不是只有肇事責任比例,還有醫療費用、看護費用、扶養費用需要調查,以及失能的比例要鑑定,以上種種是要如何以開一次庭調查就可以馬上結案?
34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民事訴訟法的那個條文雖然規定一次庭為原則,但它只是原則,以交通案件實務上面來講,應該很難一次就結案,所以……
35 林委員淑芬:好,那你告訴我,你提供我資料,你說交通案件很難一次審理就結案,你來提供,修法以後所有的交通案件開超過一次、一次沒有結的,資料通通送給我。我為什麼會講這個……
36 黃副秘書長麟倫:是,我們……
37 林委員淑芬:這一些爭點要釐清,絕對不是開一次庭可以結束,你自己的回答相當地也這麼認為,可是實務面真的是這樣子嗎?我要再提醒你一次,全國各法院的這麼多院長在這裡,簡易庭的分案量,每一個法官平均一個月要負擔幾件?
38 黃副秘書長麟倫:各個法院不太一致,但是有的負擔比較重。
39 林委員淑芬:平均啦!大概、約略。
40 黃副秘書長麟倫:可能……
41 林委員淑芬:100件跑不掉吧,扣除銀行請求的信用卡債務案件,每個法官的負荷還是很重,你們把原來普通庭辦理的交通事件,藉由修法全部都推給簡易庭的法官辦理,那你們還做了什麼配套?配套在哪裡?
42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當然簡易庭增加,而相關人力,相關的這部分都會去做整體的……
43 林委員淑芬:有增加嗎?各位庭、院長在這裡,簡易庭是這樣子,剛才副秘書長說,把所有交通民事請求案件交給簡易庭審理,然後有增加人力,這是事實嗎?這是事實嗎?把增加的人力、配置經費,按照每一個院分別把資料整理好,也送上來,我請求第二個資料。
44 我接到很多陳情,就是事實上簡易庭法官幾乎都不調查證據,因為你們以開一次庭為原則,法官就算想要調查證據也是心有餘而力不足,所以你們一直在強調比較快,我就不知道。那我再問你,如果重大的交通案件,當事人可以聲請改用通常程序嗎?
45 黃副秘書長麟倫:有那個機制,如果比較複雜,當事人……
46 林委員淑芬:那個機制的法條是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第一個問題,請問這個條文裡面講的是,第一項所定額的數十倍以上,數十倍是幾倍,才可以改用通常程序?這是聲請人聲請就可以改了,或者還必須要由你們裁定?
47 黃副秘書長麟倫:當然法官如果認為這一件要准許的話,法官會做一個裁定。
48 林委員淑芬:所以不是聲請人說了算嘛!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去裁定,但決定權還是在法院身上。當事人為什麼不能夠聲請了就改通常程序審理?你們不是最喜歡講當事人程序自主權嗎?這個案件為什麼限縮成這個樣子,看起來好像有程序自主權,事實上是沒有了。
49 黃副秘書長麟倫:我想這部分,其實個案的情形不太一樣,如果……
50 林委員淑芬:個案,我在講通案……
51 黃副秘書長麟倫:一個單純的當事人……一定要准的。
52 林委員淑芬:那我問你,數十倍到底是幾倍?
53 黃副秘書長麟倫:這個部分可能看各案的……這個條文好像也不是數十……
54 林委員淑芬:唉唷!這都憑法官的意志,心裡面覺得他想要怎樣就怎樣啦!額數十倍,是「額數十倍」還是「數十倍」?
55 黃副秘書長麟倫:是「十倍」,不是「數十倍」。
56 林委員淑芬:十倍以上的,那你們所定的額數是多少?
57 黃副秘書長麟倫:等於是五百……
58 林委員淑芬:500萬?
59 黃副秘書長麟倫:對。
60 林委員淑芬:500萬以上,傷亡的人才是傷亡;500萬以下就一審結案,人命有貴賤之分嗎?
61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我們會統計到底一審結案的有多少提供給委員,就我們辦實務的經驗來……
62 林委員淑芬:全部多少案件、一審結案多少,以及聲請通常程序審理的有多少、成功的有多少,你都要給資料。我還沒講完,然後你們說這個裁定要法官決定,簡易法庭的法官一個月一百件以上的案件都負荷不了,你還規定他要再寫一個裁定!所以我經常說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理想很棒,但執行起來可能嗎?你們弄這種規定是誰辦得到?你們的法官辦得到、簡易庭的法官辦得到嗎?你們要由原法官繼續審理,都已經改用通常程序了,為什麼這個案子不是交給普通法院審理?
63 黃副秘書長麟倫:其實這個是當初在研修的時候,要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當然會避免一個問題,今天如果他改,當然他的裁定不一定要寫書面,我們的民事裁定可以用不要式的、口頭也可以……
64 林委員淑芬:好啊!你在這裡回答的,發文通令全國各地方法院。你在這裡回答的要告訴所有的法官、簡易庭的法官,以後都不一定要書面裁定,你要發文喔!
65 可是你們還有另一條啊!你們違反人性的說法是這樣子,你叫他寫一個裁定,現在你說不用了,好,但寫不寫裁定,要改成通常程序,案子還是要寫,還是由原來的簡易庭法官審理,這不是「裝肖仔」嗎?
66 黃副秘書長麟倫:如果他可以……
67 林委員淑芬:哪一個簡易庭的法官會搬石頭砸自己的腳?我簡易庭簡單開一次庭結案的,我要把它改成通常程序,然後還要照一般程序處理,製造自己的困擾,最後改通常程序審理還是自己要審理!哪一個簡易庭的法官有這種時間、有這種能力、有這麼佛心來著,有嗎?
68 黃副秘書長麟倫:第一個,辦案期限也不一樣;第二個,當事人可能也期待要用通常程序……
69 林委員淑芬:他每個月都一百件以上,你說他辦案期限不一樣,我就不知道你們在搞什麼!這樣子好了,你們是不是怕大家都把案子移出去給普通法官,怕簡易庭的法官每個裁定都說:好、好、好,移出去。你是不是怕這個啦?
70 黃副秘書長麟倫:制度當時規劃的時候,是希望不要移來移去,因為原來的法官對案情比較清楚,他審理的過程中,他如果繼續去……
71 林委員淑芬:原來的法官怎麼對案情比較清楚?很多法官開庭的時候,連卷宗都不一定看完,老實說,所以你們是怕他把它移出去以後案子減少,感覺你們其實是要防止簡易庭的法官偷懶。有關要如何改善交通事故案件在簡易庭進行的這些問題,我要再問你,來看一下這個例子,比如醫院鑑定報告說被害人失能比例是50%,簡易庭的法官看錯了,他在判決判成是20%,請問被害人能不能用這個理由說法院看錯證據,然後進行二審,甚至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可不可以?
72 黃副秘書長麟倫:假設採證跟認事不符,當然簡易案件也是可以上訴,即上訴到二審的簡上字,如果簡上字判了以後,具備非上訴要件,也有可能到……但要看個別的情形。
73 林委員淑芬:你都亂說!副秘書長,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74 黃副秘書長麟倫:那就是飛躍上訴,也就是委員所講這個條文的要件。
75 林委員淑芬:我的重點是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76 黃副秘書長麟倫:所以是可以飛躍……
77 林委員淑芬:而我剛才是說,明明是簡易庭的法官看錯,責任是50,他看成20,這樣子能上訴嗎?
78 黃副秘書長麟倫: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當然有很多的要件。
79 林委員淑芬:他有適用法規的錯誤嗎?
80 黃副秘書長麟倫:當然,看適用法規是不是證據法則或者這一些東西,當然看個案最高法院的解釋,沒有辦法一概而論。
81 林委員淑芬:一般案子上訴第三審的規定,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有下列各款之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等等,但這裡面就沒有我們講的這一種。
82 黃副秘書長麟倫:剛才委員唸的是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四百六十八條的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這些都是構成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83 林委員淑芬:你講得很好!我同樣的請你回去立刻發函給全國各法院所有的法官,說有這種證據看錯的簡易判決也可以上訴到第三審,也就是最高法院,好不好?我要你發兩個文了!
84 黃副秘書長麟倫:回去……
85 林委員淑芬:你要發文給所有法院的所有法官,可以上訴上去,可以嗎?
86 黃副秘書長麟倫:我講的這個部分業務廳會去研議。
87 林委員淑芬:研議?
88 黃副秘書長麟倫:對,就是如何發文……的內容……
89 林委員淑芬:我就照你在這裡回答的「可以」,然後請你發文。我請你發文的第一個問題,你還記得嗎?可以嗎?
90 黃副秘書長麟倫:對,那個就是裁定的形式,是不是?就是裁定改程序的理由。
91 林委員淑芬:主席,我已經忘了我剛才第一個問他什麼。沒關係,我可以回去再調。
92 主席:副秘書長的意思是怎麼發文這個部分要研議,不是說內容要研議,怎麼發文……
93 林委員淑芬:怎麼發文怎麼會需要研議?應該是內容。你困難的地方……
94 主席:內容已經講了。
95 林委員淑芬:是我剛才要你發文的內容,你要研議,你的困難在那裡。
96 黃副秘書長麟倫:謝謝委員。
97 林委員淑芬:還沒!報告主席,我快要問完了。
98 主席:我們最後一局要打很久嗎?好……
99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要講的是,法院其實是要實現人民的權利,你們整個制度的修法,把所有交通民事訴訟的案件全部改成簡易庭審理,真的影響了人民權利很大,而文化資本不一樣的當事人、經濟資本不一樣的當事人,他們的能力也差別很大,這個是有階級性的。現在這樣下去,大概只有經濟資本、文化資本高的人才有辦法進行民事交通案件的訴訟。否則其他的人去到那邊才發現不知道要怎麼保障、主張自己權利的時候,已經沒有第二審、第二庭了,然後要上訴上去也很難,所以今天在這裡……你們經常在說司法國是會議的結論要我們做什麼,醫療糾紛鑑定要具名也是根據司法國是會議的結論,但是你要想配套在哪裡,真的有配套嗎?你們真的有資源進來嗎?真的可行嗎?如果不可行,像你們醫療糾紛鑑定就擺爛擺在那裡,幾百個當事人的案件沒有辦法審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民事訴訟也需要發現真實,涉及人民傷亡的賠償案件,你們竟然把它變成簡易到不需要發現真實了呢?110年的修法到底是發生了什麼事?執行起來真的像你講的嗎?簡易庭的法官真的會允許他改通常程序審理,然後自己再去審嗎?真的有這種法官嗎?難怪有幾個簡易庭的法官不做了,你知道嗎?簡易庭真的有好幾個法官不想做了,你知道嗎?
100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當然司法……
101 林委員淑芬:法官也覺得於心不忍,這跟他當時要成為一個法官的初衷相違背,只因為你們認為這樣制度是好的、有效率的,可以快速解決的,可是事實上,犧牲的卻是當事人的權益,包括醫糾訴訟的修法也是一樣,我認為你們講的有道理,可是現實面,法律界跟醫界要鬥法,臺灣社會兩大自然組、社會組的最菁英在那裡鬥法,犧牲的是人民的權益,擺爛在那裡,這樣做都是錯的!但是副秘書長要離開了,抱歉!真正的、未來的副秘書長,我也不曉得你能不能有這樣的魄力、支持度上有足夠的支撐,可以讓你來好好修正。現在大家一個推一個,院長代理,沒有秘書長,然後副秘書長要離開,再換一個副秘書長。我們在這裡審法案、審預算,都不知道在審什麼。當然有一部分的責任是立法院要承擔的,因為立法院沒有儘快行使院長和副院長的人事審查,所以我們知道一部分責任是我們要承擔、立法院要承擔。但是我們講的這個,如果新的院長來了、副院長來了,秘書長也產出了,你們可以在這個事情上面願意多想想、多思考怎麼解決嗎?願意嗎?打著改革的旗幟做出來的人民沒有受益,反而未蒙其利,先受其害,這才是大問題!謝謝。
102 主席:謝謝林委員,謝謝黃副秘書長,謝謝王院長。最後一局兩好、三壞、二在壘、二出局、滿球數,會打得比較久一點。
103 接下來,請羅委員智強,羅智強委員、羅智強委員不在。
104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羅智強、沈發惠、謝龍介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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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2-36-16
speakers ["鍾佳濱","黃國昌","陳俊宇","林思銘","莊瑞雄","吳宗憲","吳思瑤","陳培瑜","翁曉玲","林淑芬","羅智強","沈發惠","謝龍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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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11-25"]
gazette_id 11310702
agenda_lcidc_ids ["11310702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二、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三、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 案」案;四、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第一、二案僅 進行詢答;第三、四案僅宣讀條文】
agenda_id 11310702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