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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 @ 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翁委員曉玲:(11時11分)主席好,有請黃副秘書長,還有法扶基金會周執行長以及未來即將擔任副秘書長的王院長。
1 主席:有請黃副秘書長、法扶基金會周執行長以及王院長。
2 黃副秘書長麟倫:委員好。
3 翁委員曉玲:黃副秘書長還有周執行長、王院長,你們好。首先,想請教你們有沒有聽過一句話叫做「半瓶水響叮噹」,有沒有聽過?
4 黃副秘書長麟倫:有聽過。
5 翁委員曉玲:就是我們臺灣的俗諺,「半瓶水響叮噹」,我當立法委員後,尤其一開始就被分派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真的是感受特別深,什麼叫「半瓶水響叮噹」?其實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是一個非常強調專業素養,有高專業門檻的一個委員會,可是我們常常聽到非法律專業的委員,像是吳思瑤委員、柯建銘委員,常常就在那裡大放厥詞,竟然說憲法訴訟法的修法是政治報復,請問你們三位同意這句話嗎?請問黃副秘書長,你同意這句話嗎?我們修憲法訴訟法是政治報復嗎?
6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憲法訴訟法當然是一個專業的討論。
7 翁委員曉玲:如果是不夠專業的討論,如果不是一針見血,我相信今天民進黨不會發動這麼多的律師團體等等上街抗議,我要講的是,我在這邊其實是尊重我們中華民國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他們有表達言論自由的權利,所以即便連續兩個禮拜都有律師還有民間團體走上街頭,針對本席所提憲法訴訟法的修法內容表達抗議,可是,我想這畢竟是一個非常專業的討論,我也尊重他們的意見。
8 回到專業的討論,請問憲法訴訟法的有權修法機關是哪個機關?
9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當然主管機關是司法院。
10 翁委員曉玲:主管機關是司法院,修法機關呢?誰有權修法?
11 黃副秘書長麟倫:那個是立法院、大院的職權。
12 翁委員曉玲:所以立法院是不是有立法形成自由?我們是不是有立法裁量空間?我們對於憲法法庭的審理規則要如何制定,立法院有沒有權可以做決定?
13 黃副秘書長麟倫:當然大院可以決定如何修法,但是要在憲法的架構之下。
14 翁委員曉玲:是,所以你認為我們現在的修法不符合憲法架構嗎?
15 黃副秘書長麟倫:我想這部分是專業的討論,我們尊重大院的職權。
16 翁委員曉玲:是,所以我們所提出的修法內容,基本上當然是符合憲法的精神,符合我們立法相關的程序,一步一步都是按照正當法律程序來走。如果今天大法官都可以要求我們的法院針對死刑合議制判決要求一致決的時候,為什麼我們沒有權力可以強化憲法法庭的審理門檻、提高憲法訴訟審理的程序門檻?這樣有問題嗎?請問副秘書長。
17 黃副秘書長麟倫:在憲法上面,是不是符合憲法,這是憲法法庭的職權,我們司法行政沒有辦法去替憲法法庭回答問題。
18 翁委員曉玲:我請教你,誰來約束憲法法庭的職權?大法官今天如果做了一個違憲、違法的憲法判決,誰有權力可以去節制大法官?
19 黃副秘書長麟倫:如果選舉的民眾有意見,當然要用修憲的程序,當然民意還是可以去做……
20 翁委員曉玲:請問王院長,您認為誰有權力可以節制大法官的權力?當大法官擴權的時候,從我們現行的憲法、法律角度來看,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嗎?我想這等到王院長如果您被提名大法官的時候,我可以再次請教您或是黃副秘書長。
21 言歸正傳,其實我今天想要針對司法院的預算,還有法扶基金會所提出的預算就教你們。首先,我看了你們提出的預算報告書,其實都有講到現在法扶基金會常常被批評去扶助一些不是所謂無資力的扶助對象;另外,我也有看到一個問題,就是法扶基金會這些年來的預算不斷的增加,從一開始、最原始是編5億的預算,到現在幾乎每年都是編14億,然後下年度甚至編15億,所以在預算擴編、不斷提高的情況之下,我想請教的是,對於法律扶助對象你們有沒有進行檢討?未來有沒有增加所謂的排富條款?
22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之前有委員垂詢這個問題,其實我們在相關的制度底下,跟基金會都有在溝通,像以前一些的勞動專案跟原民專案,我們都希望能夠訂定排富條款。
23 翁委員曉玲:好,既然你們早就看到這個問題,我也希望你們能夠積極地提出修法,畢竟國家的經費預算是有限的,法扶無法開源,就只能節流,從這個角度來看的話,應該要將排富條款儘早地提出修法。
24 第二個部分,本席看到你們這次法扶基金預計成立一個刑事辯護中心,可是這個刑事辯護中心該是法扶基金會成立的嗎?你們成立這個的目的到底是什麼?
25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當然刑事辯護中心就是要提升法律扶助基金會在一些像強制辯護案件的辯護量能,當然現在一個很大的重點就是國民法官的制度,國民法官制度大家也都知道,大概都是參考日本的裁判員法,日本的裁判員法實施之後,他們也有在提升辯護的量能,這一部分也是由他們的司法支援中心(Houterasu)來做,其實大致是類似法扶,由法務部編預算提升辯護量能,至於為什麼會這樣……
26 翁委員曉玲:好,如果成立刑事辯護中心的目的是為了強化、培養一些了解國民法官審判實務運作的律師的話,難道不應該是由法務部來主編嗎?或者是說,其實有關於律師的訓練,這部分不應該是交由各個律師公會來舉辦就好了,我們有必要再花四千多萬去成立一個刑事辯護中心嗎?在你們這次的預算書當中,其實寫得非常非常的簡略,看不出來你們要成立這個刑事辯護中心的合理性,而且看不出你們的組織、規劃是如何,本席認為這個地方其實是有必要請你們再補充說明,好嗎?
27 然後還有另外一個問題,就像我剛剛講的,就是你們無法開源就要節流,除了刑事辯護中心之外,我們看到法扶中心在之前有一些補助活動,似乎也不應該是法扶做的,更何況你們補助的一些活動可能還跟我們廣大的民意相背馳,像你們今年1月出了一本書「聚沙成塔.拒殺之辯」,這個基本上就是你們支持廢死聯盟去出這個書,你們拿的是國家的經費耶,如果你們補助廢死聯盟出這本書,你們是不是也應該補助被害家屬也要出另外一本書,主張維持死刑這樣的書?所以你們在補助這些活動的時候,其實要特別注意,不要忘記你們拿的是國家的公帑,最好不要在這些有爭議性的議題上去亂補助,還是回到你們法扶的本業,我認為比較重要。這個部分之後也請法扶提供一個報告給我,待會最後一案會說。
28 接下來我還要再請教一個問題,這也是最近看到新聞上面有講,才剛剛由賴清德總統邀請謝銘洋大法官來擔任代理司法院院長,結果據報導,這個代理司法院院長竟然就解編了副院長跟秘書長室的人,請問是不是真有這回事?
29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這不是叫做解編,就是現在那幾個辦公室因為沒有首長,所以那一邊的業務就沒有辦法推動,其實他們原來很多都是占缺的,所以他們就到其他的廳處去,所以所謂的解編……
30 翁委員曉玲:可是我必須講,從謝代理院長這個舉動,對我們來講,會從旁感受到是不是賴總統已經打算不再提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他是不是已經有心理準備,反正就算這批司法院長、副院長、大法官人選不通過,他也不再提名了?這會讓人家有這樣的聯想。而且其實從謝代理院長的這個舉動,坦白說,我現在就認為立法院之後也不需要再編列副院長、秘書長特支費,相關業務經費全部刪除,反正你們現在也不知道預期有多久嘛。
31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希望不會很久,所以……
32 翁委員曉玲:既然不會很久,竟然做這樣的事情,這不是讓人家覺得此地無銀三百兩嗎?好像賴總統就鐵了心,好,反正這批大法官立法院不同意通過,他也擺爛,也就不再提名啦。其實這個問題很嚴重,我當然……
33 黃副秘書長麟倫:這個可能是……
34 翁委員曉玲:這個回去可能要跟謝院長講,他是代理院長,代理院長基本上就是守成,不要做這麼大幅度的業務變動,會讓人家認為看起來大法官沒通過,最有利的就是謝院長,因為他就可以一直代理院長下去,這樣社會觀瞻不好。
35 接下來,我還要再提一個問題,就是你們這次的報告書有提到,你們未來會針對憲法訴訟法的修法進行檢討,我們知道其實在這次的憲法訴訟的辯論過程當中,包含本席及其他的委員,還有很多的法律專家、學者都認為,憲法法庭的公開書狀規則出了很大的問題,憲法法庭怎麼可以只公布10頁人家的訴訟答辯狀等等書狀,剩下的人家寫了很多的都不公開,後來大概也是因為有壓力,所以你們才全文公開,但是我認為你們應該要檢討這個公開書狀規則。同時,在整個憲法訴訟法的受理要件上也要重新進行檢討,到底少數委員能夠聲請釋憲的條件、聲請機關聲請釋憲的要件,這些應該都要具體寫清楚,對不對?我們認為過去許宗力大法官寫了很多論文,還有在他所做的判決裡面,我們都按照他的意旨寫說,這些條件都不應該受理了,結果全部都被推翻,這代表我們憲法訴訟法定得不夠明確。所以本席希望你們在下個會期應該要積極的提出憲法訴訟法的修法,要將可以聲請憲法訴訟的各個要件,不管是少數立法委員聲請釋憲要件,還是各機關、具機關爭議的聲請要件,都應該要提案修法。我覺得我的手腳其實比你們快,如果你們不趕快提,到時候我修法的時候,你們就不要說我是毀憲亂政,好不好?那就麻煩你們儘快修。我剛剛列在ppt上面的四個問題,也麻煩司法院在兩週之內提出書面報告給我,謝謝。
36 主席:謝謝翁委員,謝謝黃副秘書長、王院長等人。
37 接下來有請羅委員廷瑋,羅廷瑋委員、羅廷瑋不在。
38 請葉元之委員,葉元之、葉元之委員不在。
39 請羅明才委員,羅明才、羅明才委員不在。
40 請鄭正鈐委員,鄭正鈐、鄭正鈐委員不在。
41 請洪孟楷委員,洪孟楷、洪孟楷委員不在。
42 請林淑芬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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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2-36-16
speakers ["鍾佳濱","黃國昌","陳俊宇","林思銘","莊瑞雄","吳宗憲","吳思瑤","陳培瑜","翁曉玲","林淑芬","羅智強","沈發惠","謝龍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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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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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二、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三、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 案」案;四、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第一、二案僅 進行詢答;第三、四案僅宣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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