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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 @ 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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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鍾委員佳濱:(12時43分)主席、在場的委員。請借我3分鐘,我們來看一下民眾黨的提案,這是一開始在7月12號印出來的民眾黨提案,它要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舉行聽證會,這是在113憲判9宣告我們立職法有部分違憲之前它所提出來的,所以它之後要修正,誠如剛剛幾位委員所說的,它的修正在什麼時候出現?因為它為了扣合第四十五條,必須跟行使職權有關,在朝野協商的時候,它就拿出他們在7月份所提出來的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條,它說要修正這個條文,所以要進行調查委員會,然而調查委員會跟委員會聽證會之舉行有什麼差別呢? |
1 | 我看到今天的修正提案,請大家翻到後面,我一項一項唸給大家聽,它現在調查的方法是根據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就是要調查委員會,我們知道原來第八章文件調閱之處理已經被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取代了,但是第九章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又新增了一個第九章之一聽證會之舉行。這裡面我請大家看一下最後的條文是什麼?它說,倒數第三行「命其出席為證言」,這規定在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但同時也規定在聽證會的第五十九條之三,而且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缺席,還有要為證言詢問的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的目的,這規定在第五十九條之五,而且拒絕證言的權利規定在第五十條之一,以及要律師協同,這也規定在第五十九條之四;很簡單的一件事情,可以用聽證會處理,而且用聽證會的條款,在經過憲判第9號之後,更清楚的可以完整達成你的目的,但為什麼它要用第八章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來成立調查委員會?我唸給大家聽就清楚了:規避聽證會第五十九條之五。什麼意思?請大家看第五十九條之五,第一款規定涉及國安、國防及外交的機密事項;第二款規定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的詰問或對質;還有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這些都不在出席聽證會的社會相關人士或政府官員所應盡的證詞義務當中。說了半天,今天民眾黨一再規避閃躲,到後來又說跟產創條例有關,不明講跟產創條例的修法有關,就是要用這樣的條文來遂行,因為根據聽證會行使的第五十九條之五的規定有這麼多事項,可以保護國家機密不外洩,保護個人隱私不外洩,拒絕履行憲判……第五十九條之五的這個規定…… |
2 | 主席:好,謝謝。 |
3 | 鍾委員佳濱:……這就是民眾黨要用調查委員會……民眾黨的用心昭然若揭! |
4 | 主席:謝謝,謝謝鍾佳濱委員發言。 |
5 | 接下來,請登記第4號吳思瑤委員,請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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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1-2-10 |
speakers | ["韓國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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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4-11-22"] |
gazette_id | 1139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98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報告事項 |
agenda_id | 11398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