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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伯洋 @ 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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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沈委員伯洋:(12時35分)謝謝院會。剛剛前面講的事情,我就不贅述,但是國發基金這件事情的問題出在哪裡,本來第一版的提案一樣,就像我剛剛講的,沒有扣合任何的法律案跟預算案,當然跟彈劾也沒有關係,所以後來在這一次修正的時候,可以看到民眾黨說,是為了因應產業創新條例這個修法而需要做的調查。但問題來了,產業創新條例按照民眾黨修法提出來的版本,是禁止比如投資在中國有生產活動的,如果今天你已經做了這個決定,比如你認為不能夠投資中資的,不能夠投資在中國有生產活動的,假設你又認為不能夠去投資任何可能跟東突厥斯坦棉花有關的,這些都可以。既然已經做了這個決定,請問調查的意義在哪裡?如果今天調查,不管是裡面寫的聯合再生,還是其他的個案,調查完之後,結果產業創新條例禁止在中國生產活動的投資這個條文就要刪掉嗎?或條文內容就要修正嗎?你對中國的疑慮就會因為這樣消除嗎?都完全不會!請問這一件事情、這個調查跟你宣稱要修法的關聯性在哪裡?都不要講到比例原則的問題,連關聯性都不具備的話,它自始自終就不應該成為一個調查案,因為它不影響到你的修法。我可不可以說,我現在規定殺人者是幾年的有期徒刑,然後我開始調查全臺灣有關的殺人案?沒有任何意義!因為我調查完之後,我還是認為殺人是犯罪。再來就算這是一個有關聯性的,如果立法委員針對事實有所疑慮,有質詢的方式,也有開公聽會的方式,這個都沒有!在質詢跟公聽會的方式可以解決的問題,為什麼需要到調查委員會?更不要說上一次在黨團協商發言的時候,按照黃國昌委員講的連連看還有內容,他也都對案情非常熟悉,調查的意義又到底在哪裡?最後更不要說,聽證程序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之後,違憲的條文已經造成現在條文本身產生割裂,有些有期中報告,有些沒有期中報告,有些有告知義務,有些沒有告知義務,這個條文現在是矛盾的!我那天在黨團協商已經講過了,應該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對應修正再繼續討論,韓國瑜院長還頻頻點頭,沒有想到就這樣過水,就這樣結束。我們反對這樣完全不合法、不合規且沒有關聯性、不符合比例原則,連事實都有問題的調查委員會。謝謝。
1 主席:謝謝沈伯洋委員的發言。
2 接下來請登記第2位蔡易餘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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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2-10
speakers ["韓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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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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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_lcidc_ids ["11398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紀錄
content 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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