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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 @ 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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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黃委員國昌:(9時14分)謝謝主席,麻煩有請法務部部長以及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1 主席:麻煩部長、廳長。
2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3 黃委員國昌:兩位好。有關憲法法庭針對死刑做出了判決以後,具體在執行上面,接下來要怎麼樣處理,都是社會大眾非常關心的問題。我之前在質詢的時候已經請教過了,其中針對有關死刑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的一致決,這個是在113年憲判字第8號的主文當中清楚記載的,這樣的一個判決在實際上面的運作,過去這段時間引發相當大的討論,我在之前質詢的時候也曾經請教過,世界上到底有哪一個國家是採取這樣的立法例?司法院也沒有辦法明確的回復,但沒有辦法啦,憲法法庭做了判決以後,這個結果就是整個臺灣社會我們必須要共同承受,因此在具體的操作上,先請問一下刑事廳廳長,在憲法法庭做出這樣的判決以後,第一審如果要做死刑宣告的話,需不需要一致決?
4 李廳長釱任:需要。
5 黃委員國昌:好,如果上訴到第二審,不管第二審是維持第一審的死刑判決,還是第二審把第一審非死刑的判決撤銷,改判為死刑判決,需不需要一致決?
6 李廳長釱任:需要。
7 黃委員國昌:這樣的死刑判決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時候,最高法院如果要維持死刑判決,需不需要一致決?
8 李廳長釱任:需要。
9 黃委員國昌:需要嘛,好。因此對未來在實際上面的運作,你剛剛回答得很清楚,現在大家更關心的事情是那37位現在還在牢中的死刑犯要怎麼處理的問題,憲法法庭裡面說什麼?他說,如果不符合主文第六項意旨的部分,指的就是判決要一致決,除非有證據證明各該確定終局判決係以一致決作成以外,除非你有證據可以證明都是用一致決作成,否則的話,檢察總長得提起非常上訴,憲法法庭的判決寫得很清楚。
10 我因為關心這個事情,所以我就開始請司法院,上一次我就請你們提供現在37位一到三審是不是有一致決,當然我們最後鎖定的是在最終審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結果你們回給我有兩個部分,一個部分是7位評議簿還沒有銷毀的,而評議簿沒有銷毀的,你們回給我的書面答案是說,你們只是司法行政機關,沒有辦法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所以只能告訴我說,評議簿還存著,但是你們看不到評議的意見,沒有辦法閱覽,但我就覺得很奇怪,你們書面回復給我的是這個樣子,但是我們召委安排到臺北地方法院考察的時候,我們事後在臺北地方法院進行座談的時候,結果你們的副秘書長就直接講,7個還留有評議簿的都有一致決,那你們的副秘書長是怎麼知道評議簿的內容?
11 李廳長釱任:這部分跟委員說明一下,這個部分不是我們去閱覽相關的評議簿,是我們透過行政管道跟最高法院聯繫,他們有回復最高檢一些相關的查詢,他們回復說,目前還有6件、7人的評議簿是保留著,目前可以用這個方式來證明是當時的一致決,所以我們用這樣衍生出來,這個部分是有一致決,以上。
12 黃委員國昌:所以我們法律人就把話講清楚,這已經判刑確定了,評議簿裡面是不是有一致決,社會大眾都很關心,你們就要公開大大方方的講,回給我的函搞得神神秘秘的,結果你們本來就知道啊,這是應秘密的事項嗎?如果這是應秘密的事項的話,最高法院讓你們副秘書長知道,那不就違反洩密罪了?
13 李廳長釱任:應該不是。
14 黃委員國昌:更嚴重的事情是30個死刑犯評議簿已經銷毀了,現在怎麼辦?
15 李廳長釱任:目前如果沒辦法證明是一致決的話,那可以由檢察總長來斟酌是否要替相關的死刑犯來提起非常上訴。
16 黃委員國昌:你說由檢察總長來斟酌,憲法法庭的判決寫得這麼清楚了,檢察總長有不提起非常上訴的空間嗎?
17 李廳長釱任:因為非常上訴是檢察總長的獨占,所以必須由他……
18 黃委員國昌:這我了解,權責上面是檢察總長,我們法律人依法論法,請你回到憲法法庭的判決,評議簿銷毀了,到底有沒有一致決,陷於真偽不明,你們那天在臺北地院的時候講得很清楚,不利益是由檢方、由法院這邊來加以負擔,按照憲判字的判決,程序保障要求最嚴密,一定要一致決,沒有一致決、沒有辦法證明有一致決,檢察總長有不提起非常上訴的空間嗎?
19 李廳長釱任:如果依照憲判的意旨是應該要提起。
20 黃委員國昌:好,接下來請部長。針對目前處理的狀況,我看起來30個評議簿已經銷毀了,依法論法,檢察總長是沒有不提起非常上訴的空間,提起非常上訴了以後,依照憲判字的判決,這個訴訟程序恐怕有違背法令的問題啊,原判決就要撤銷,就要重啟程序了,這件事情法務部研議、準備好了嗎?
21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要不要提起非常上訴,這還是尊重檢察總長的這些……
22 黃委員國昌:檢察總長要不要尊重憲法法庭的判決?
23 鄭部長銘謙:當然,檢察總長要依憲判意旨……
24 黃委員國昌:對嘛!所以我們剛剛講了半天,法律人就是依法論法,當然是檢察總長的職權嘛,檢察總長的職權也不是檢察總長愛幹嘛就幹嘛,檢察總長也要尊重憲法法庭的判決啊!再不高興、再不滿意、再反對,我們活在這個體制裡面,就是要尊重憲法法庭的判決啊!現在我關心的是,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重啟程序了以後,接下來的因應,法務部跟最高檢察署這邊準備好沒有?
25 鄭部長銘謙:本部能做的就只是有關於修法的那個部分,依憲判的意旨來做修法,憲判意旨有提到關於刑法跟監獄行刑法的修法,這部分我們再……
26 黃委員國昌:部長,請你針對問題回答啦!不要移轉問題啦!修法以前你還是要按照憲判字來做,這沒有問題嘛!社會大眾現在關心的事情是提起非常上訴,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重啟程序以後,接下來的事情,法務部跟最高檢察署準備好沒有?
27 鄭部長銘謙:審判的事務應該是由司法院來做一個回應,至於委員垂詢有關本部因應的部分,當然我們可以做到最高檢察署跟高檢署保持橫向聯繫、縱向聯繫,來密切掌握案件的動態。
28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我覺得部長某個程度上面來講,你的分際有的時候守得很好,所謂有的時候守得很好,你覺得這個是檢察總長的事情,你沒有辦法回答,我尊重!但是今天利用這個機會質詢,是要讓部長知道,可能檢察體系的人,包括司法院的人,心裡都要做好準備,接下來30個死刑的確定判決被撤銷,重啟程序了以後,所有的成本是這個國家、這個社會,大家共同來承擔,所以我是基於善意才提醒你們,接下來的程序、接下來可能會造成的衝擊,大家準備好了沒有?
29 接下來下一個問題,今天我們打詐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防止被詐騙,保護被詐騙的受害人,我一直在追蹤im.B的案子,im.B的案子從起訴以前,我就在協助這些被害人,現在一審判決出來了,當然除了主嫌曾耀鋒、張淑芬這兩個人以外,其他的人也都被判刑了。但問題是現在被害者所面臨到的問題是什麼?曾耀鋒、張淑芬、顏妙真這些人有一些有刑法加重詐欺被想像競合,但最後還是用銀行法不法吸金罪,罪責比較高,所以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都是用銀行法來判。但現在問題來了,針對他們現在刑事訴訟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時候,來,請教刑事廳廳長,需要繳裁判費嗎?
30 李廳長釱任:如果在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不用繳裁判費。
31 黃委員國昌:好,非常好,但是現在被害人接到地方法院的裁定,接到地方法院的裁定說什麼?說他們不能夠提起刑事附民,要他們補繳裁判費,不能提起刑事附民,要補繳裁判費,這個法律見解從哪裡來的?
32 李廳長釱任:這個主要是他到底是直接被害人還是間接被害人的區別。
33 黃委員國昌:刑事訴訟法就有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有限制在直接被害人嗎?
34 李廳長釱任:目前實務上見解是直接被害人。
35 黃委員國昌:來、來、來,你說目前實務上的見解是直接被害人,來,看一看,111年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他們最後的結論,壓倒性的是什麼,壓倒性的我唸給你聽:不以所犯之罪是直接侵害個人法益為限,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文義,沒有限制是否法益直接或間接受害;絕大多數法官的見解跟剛剛廳長表示的見解不太一樣。
36 李廳長釱任:剛剛民事那個見解是它以直接被害人為基礎。
37 黃委員國昌:對嘛!那我現在問題就來了,法律人自己可以有甲說、乙說、丙說、丁說,那在法律人自己的世界裡,但我要拜託廳長、拜託司法院跳出來思考的是什麼?可不可以回到一般人在意的事情、回到被害人在意的事情?當我們的法院系統都已經浩浩蕩蕩找了六、七十個法官,最後大家可以說是絕大多數壓倒性的共識,認為不應該限於直接被害人,間接被害人應該要把他含括在裡面,但問題是這樣的結論做出來了,實際被害人在地方法院還是面臨到相同的困難,他現在面臨到的困難是一定要補繳裁判費,要不然不能請求損害賠償,如果不補繳裁判費,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情?不補繳裁判費,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情?
38 李廳長釱任:民事的部分會裁定駁回。
39 黃委員國昌:裁定駁回就是一腳把他踢出法院的大門之外嘛!你沒有錢繳裁判費,裁定駁回!但我們現在在討論的是詐騙的被害人,這樣子司法實務上面的操作符合對詐騙被害人的保護嗎?來,請教廳長。
40 李廳長釱任:跟委員說明一下,事實上如果他沒有錢繳裁判費,還有訴訟救助可以申請。
41 黃委員國昌:你還要他再繞一個路,然後再去處理訴訟救助喔?
42 李廳長釱任:目前的規定是這個樣子。
43 黃委員國昌:你如果這個是答案的話,刑事附民,為了要保護這些被害人,不用繳裁判費的這個規定就可以廢啦!你全部都廢掉嘛!你告訴每一個人,去申請訴訟救助,這個是我們面對被害人應該有的態度嗎?這個是我的問題。當絕大多數的法官都抱持這樣的見解,他們那個結論是有給司法院的,你知道嗎?
44 李廳長釱任:民事個案的部分,我這邊不便再表示其他意見,但是我們會把它帶回去。
45 黃委員國昌:先停一下,我不會跟你談個案,我在跟你談的全部都是抽象的法律原則,但我們看到抽象的法律原則應該要保護詐欺的被害人,應該要便於他們求償,但實際上的實踐卻不是這樣,所以才請教你,我希望做的事情是試圖在司法體系當中不要再耗費大家的勞力、時間、費用,如果能夠統一法令見解的話,不要讓這些人很辛苦啦!因為他們接下來要冒的法律風險是什麼?我讓你裁定駁回,裁定駁回以後,我不服就抗告嘛!抗告到上級審的法院去討公道嘛!但問題是我們法律人出一張嘴巴講得很簡單,我們用嘴巴講的程序都是這些被害人他們要自己付出勞力、時間、費用,一個一個堆疊起來的,等到他們真的討到正義的時候,其實已經身心俱疲啊!老實講啦!現在已經身心俱疲了,這個案件拖了七年,現在才一審判決出來,什麼時候判決確定?實現正義之路還遙遙無期!我希望司法院回去……因為這個不是我給司法院的功課,這個是最後投票出來的結果。我跟廳長報告,其中有47個人認為根本就不應該採直接被害的見解,間接被害也要在裡面,最後的結論是建請司法院轉請最高法院研究,這個司法院有收到嗎?
46 李廳長釱任:有收到。
47 黃委員國昌:有轉請最高法院研究嗎?
48 李廳長釱任:那個時候我還沒來。
49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啊!你還沒來,你回去……
50 李廳長釱任:是,我們會去了解。
51 黃委員國昌:跟司法院那些大官講,趕快統一法令見解,保障這些被害人的權益,因為如果你們不做,當我們確定你們不做這件事情的時候,立法者別無選擇,下一個行動就是修法,我會在法條裡明定不以直接被害為限,否則絕大多數的見解全部都已經出來了,還有法官做這樣的限縮解釋,導致被害人欲哭無淚,這不是我們制定這些法律以保障被害人權益的初衷。廳長,可以嗎?
52 李廳長釱任:是,謝謝委員指教。
53 黃委員國昌:你不用謝謝我指教,我剛剛拜託你做的事情……
54 李廳長釱任:我們會把這個問題帶回去……
55 黃委員國昌:我幫被害者發聲……
56 李廳長釱任:是,謝謝。
57 黃委員國昌:幫他們說的話,請您帶回去給司法院,然後依照這些法官的建議,建請最高法院趕快統一法令見解,如果法令見解統一的話,也趕快讓地方法院的法官知道,否則這樣的情況會不斷的發生,可以嗎?
58 李廳長釱任:可以,沒問題。
59 黃委員國昌:好,謝謝。
60 主席:好,謝謝。
61 下一位請謝龍介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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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2-36-15
speakers ["吳宗憲","黃國昌","謝龍介","林思銘","莊瑞雄","陳俊宇","鍾佳濱","吳思瑤","徐巧芯","羅智強","陳培瑜","林淑芬","翁曉玲","洪孟楷","麥玉珍","楊瓊瓔","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李坤城","沈發惠","傅崐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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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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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法務部部長、內政部部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內政部移民署署長、勞動部、數位 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率所屬相關單位 列席就「如何遏止移工及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工具,及打詐四法施行後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進度 與具體成效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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