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57259

黃國昌 @ 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

Start Time End Time Speaker Text
00:00:09,078 00:00:14,049 黃委員國昌 謝謝主席,麻煩有請法務部部長以及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00:00:14,069 00:00:14,069 主席 麻煩部長、廳長。
00:00:14,069 00:00:25,568 鄭部長銘謙 委員好。
00:00:25,568 00:00:25,727 黃委員國昌 兩位好。
00:00:26,868 00:00:40,395 黃委員國昌 有關憲法法庭針對死刑做出了判決以後,具體在執行上面,接下來要怎麼樣處理,都是社會大眾非常關心的問題。
00:00:40,395 00:01:11,391 黃委員國昌 我之前在質詢的時候已經請教過了,其中針對有關死刑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的一致決,這個是在113年憲判字第8號的主文當中清楚記載的,這樣的一個判決在實際上面的運作,過去這段時間引發相當大的討論,我在之前質詢的時候也曾經請教過,世界上到底有哪一個國家是採取這樣的立法例?
00:01:12,700 00:01:35,299 黃委員國昌 司法院也沒有辦法明確的回復,但沒有辦法啦,憲法法庭做了判決以後,這個結果就是整個臺灣社會我們必須要共同承受,因此在具體的操作上,先請問一下刑事廳廳長,在憲法法庭做出這樣的判決以後,第一審如果要做死刑宣告的話,需不需要一致決?需要。
00:01:37,042 00:01:49,664 黃委員國昌 好,如果上訴到第二審,不管第二審是維持第一審的死刑判決,還是第二審把第一審非死刑的判決撤銷,改判為死刑判決,需不需要一致決?需要。
00:01:50,785 00:01:57,790 黃委員國昌 這樣的死刑判決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時候,最高法院如果要維持死刑判決,需不需要一致決?需要。
00:01:58,211 00:01:58,532 黃委員國昌 需要嘛,好。
00:02:00,122 00:02:17,971 黃委員國昌 因此對未來在實際上面的運作,你剛剛回答得很清楚,現在大家更關心的事情是那37位現在還在牢中的死刑犯要怎麼處理的問題,憲法法庭裡面說什麼?
00:02:17,971 00:02:43,990 黃委員國昌 他說,如果不符合主文第六項意旨的部分,指的就是判決要一致決,除非有證據證明各該確定終局判決係以一致決作成以外,除非你有證據可以證明都是用一致決作成,否則的話,檢察總長得提起非常上訴,憲法法庭的判決寫得很清楚。
00:02:45,092 00:03:52,546 黃委員國昌 我因為關心這個事情,所以我就開始請司法院,上一次我就請你們提供現在37位一到三審是不是有一致決,當然我們最後鎖定的是在最終審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結果你們回給我有兩個部分,一個部分是7位評議簿還沒有銷毀的,而評議簿沒有銷毀的,你們回給我的書面答案是說,你們只是司法行政機關,沒有辦法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所以只能告訴我說,評議簿還存著,但是你們看不到評議的意見,沒有辦法閱覽,但我就覺得很奇怪,你們書面回復給我的是這個樣子,但是我們召委安排到臺北地方法院考察的時候,我們事後在臺北地方法院進行座談的時候,結果你們的副秘書長就直接講,7個還留有評議簿的都有一致決,那你們的副秘書長是怎麼知道評議簿的內容?
00:03:54,101 00:04:21,342 李廳長釱任 這部分跟委員說明一下,這個部分不是我們去閱覽相關的評議簿,是我們透過行政管道跟最高法院聯繫,他們有回復最高檢一些相關的查詢,他們回復說,目前還有6件、7人的評議簿是保留著,目前可以用這個方式來證明是當時的一致決,所以我們用這樣衍生出來,這個部分是有一致決,以上。
00:04:22,482 00:04:46,163 黃委員國昌 所以我們法律人就把話講清楚,這已經判刑確定了,評議簿裡面是不是有一致決,社會大眾都很關心,你們就要公開大大方方的講,回給我的函搞得神神秘秘的,結果你們本來就知道啊,這是應秘密的事項嗎?
00:04:46,163 00:04:53,127 黃委員國昌 如果這是應秘密的事項的話,最高法院讓你們副秘書長知道,那不就違反洩密罪了?
00:04:55,668 00:04:55,989 李廳長釱任 應該不是。
00:04:57,369 00:05:01,032 黃委員國昌 更嚴重的事情是30個死刑犯評議簿已經銷毀了,現在怎麼辦?
00:05:04,815 00:05:15,259 李廳長釱任 目前如果沒辦法證明是一致決的話,那可以由檢察總長來斟酌是否要替相關的死刑犯來提起非常上訴。
00:05:15,259 00:05:23,960 黃委員國昌 你說由檢察總長來斟酌,憲法法庭的判決寫得這麼清楚了,檢察總長有不提起非常上訴的空間嗎?
00:05:25,259 00:05:28,401 李廳長釱任 因為非常上訴是檢察總長的獨占,所以必須由他……
00:05:28,401 00:06:02,302 黃委員國昌 這我了解,權責上面是檢察總長,我們法律人依法論法,請你回到憲法法庭的判決,評議簿銷毀了,到底有沒有一致決,陷於真偽不明,你們那天在臺北地院的時候講得很清楚,不利益是由檢方、由法院這邊來加以負擔,按照憲判字的判決,程序保障要求最嚴密,一定要一致決,沒有一致決、沒有辦法證明有一致決,檢察總長有不提起非常上訴的空間嗎?
00:06:02,302 00:06:04,743 李廳長釱任 如果依照憲判的意旨是應該要提起。
00:06:05,342 00:06:05,924 黃委員國昌 好,接下來請部長。
00:06:05,924 00:06:37,121 黃委員國昌 針對目前處理的狀況,我看起來30個評議簿已經銷毀了,依法論法,檢察總長是沒有不提起非常上訴的空間,提起非常上訴了以後,依照憲判字的判決,這個訴訟程序恐怕有違背法令的問題啊,原判決就要撤銷,就要重啟程序了,這件事情法務部研議、準備好了嗎?
00:06:39,470 00:06:46,052 鄭部長銘謙 這部分要不要提起非常上訴,這還是尊重檢察總長的這些……
00:06:46,253 00:06:49,532 黃委員國昌 檢察總長要不要尊重憲法法庭的判決?
00:06:49,532 00:06:51,013 鄭部長銘謙 當然,檢察總長要依憲判意旨……對嘛!
00:06:51,313 00:07:04,075 黃委員國昌 所以我們剛剛講了半天,法律人就是依法論法,當然是檢察總長的職權嘛,檢察總長的職權也不是檢察總長愛幹嘛就幹嘛,檢察總長也要尊重憲法法庭的判決啊!
00:07:04,835 00:07:12,505 黃委員國昌 再不高興、再不滿意、再反對,我們活在這個體制裡面,就是要尊重憲法法庭的判決啊!
00:07:13,006 00:07:23,233 黃委員國昌 現在我關心的是,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重啟程序了以後,接下來的因應,法務部跟最高檢察署這邊準備好沒有?
00:07:30,744 00:07:44,596 鄭部長銘謙 本部能做的就只是有關於修法的那個部分,依憲判的意旨來做修法,憲判意旨有提到關於刑法跟監獄行刑法的修法,這部分我們再……
00:07:45,137 00:07:46,338 黃委員國昌 部長,請你針對問題回答啦!
00:07:46,539 00:07:46,999 黃委員國昌 不要移轉問題啦!
00:07:49,269 00:07:53,210 黃委員國昌 修法以前你還是要按照憲判字來做,這沒有問題嘛!
00:07:54,151 00:08:04,437 黃委員國昌 社會大眾現在關心的事情是提起非常上訴,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重啟程序以後,接下來的事情,法務部跟最高檢察署準備好沒有?
00:08:08,706 00:08:29,013 鄭部長銘謙 審判的事務應該是由司法院來做一個回應,至於委員垂詢有關本部因應的部分,當然我們可以做到最高檢察署跟高檢署保持橫向聯繫、縱向聯繫,來密切掌握案件的動態。
00:08:29,013 00:08:43,644 黃委員國昌 沒有關係,我覺得部長某個程度上面來講,你的分際有的時候守得很好,所謂有的時候守得很好,你覺得這個是檢察總長的事情,你沒有辦法回答,我尊重!
00:08:44,905 00:09:14,733 黃委員國昌 但是今天利用這個機會質詢,是要讓部長知道,可能檢察體系的人,包括司法院的人,心裡都要做好準備,接下來30個死刑的確定判決被撤銷,重啟程序了以後,所有的成本是這個國家、這個社會,大家共同來承擔,所以我是基於善意才提醒你們,接下來的程序、接下來可能會造成的衝擊,大家準備好了沒有?
00:09:15,713 00:09:45,374 黃委員國昌 接下來下一個問題,今天我們打詐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防止被詐騙,保護被詐騙的受害人,我一直在追蹤im.B的案子,im.B的案子從起訴以前,我就在協助這些被害人,現在一審判決出來了,當然除了主嫌曾耀鋒、張淑芬這兩個人以外,其他的人也都被判刑了。
00:09:45,973 00:09:50,196 黃委員國昌 但問題是現在被害者所面臨到的問題是什麼?
00:09:50,196 00:10:04,628 黃委員國昌 曾耀鋒、張淑芬、顏妙真這些人有一些有刑法加重詐欺被想像競合,但最後還是用銀行法不法吸金罪,罪責比較高,所以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都是用銀行法來判。
00:10:05,609 00:10:17,378 黃委員國昌 但現在問題來了,針對他們現在刑事訴訟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時候,來,請教刑事廳廳長,需要繳裁判費嗎?
00:10:18,359 00:10:21,821 李廳長釱任 如果在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不用繳裁判費。
00:10:21,821 00:10:30,644 黃委員國昌 好,非常好,但是現在被害人接到地方法院的裁定,接到地方法院的裁定說什麼?
00:10:30,644 00:10:39,907 黃委員國昌 說他們不能夠提起刑事附民,要他們補繳裁判費,不能提起刑事附民,要補繳裁判費,這個法律見解從哪裡來的?
00:10:41,753 00:10:44,474 李廳長釱任 這個主要是他到底是直接被害人還是間接被害人的區別。
00:10:44,835 00:10:51,437 黃委員國昌 刑事訴訟法就有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有限制在直接被害人嗎?
00:10:51,437 00:10:53,598 李廳長釱任 目前實務上見解是直接被害人。
00:10:53,999 00:11:30,763 黃委員國昌 來、來、來,你說目前實務上的見解是直接被害人,來,看一看,111年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他們最後的結論,壓倒性的是什麼,壓倒性的我唸給你聽:不以所犯之罪是直接侵害個人法益為限,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文義,沒有限制是否法益直接或間接受害;絕大多數法官的見解跟剛剛廳長表示的見解不太一樣。
00:11:30,763 00:11:34,506 李廳長釱任 剛剛民事那個見解是它以直接被害人為基礎。對嘛!
00:11:35,427 00:11:49,520 黃委員國昌 那我現在問題就來了,法律人自己可以有甲說、乙說、丙說、丁說,那在法律人自己的世界裡,但我要拜託廳長、拜託司法院跳出來思考的是什麼?
00:11:50,526 00:11:56,812 黃委員國昌 可不可以回到一般人在意的事情、回到被害人在意的事情?
00:11:59,456 00:12:39,381 黃委員國昌 當我們的法院系統都已經浩浩蕩蕩找了六、七十個法官,最後大家可以說是絕大多數壓倒性的共識,認為不應該限於直接被害人,間接被害人應該要把他含括在裡面,但問題是這樣的結論做出來了,實際被害人在地方法院還是面臨到相同的困難,他現在面臨到的困難是一定要補繳裁判費,要不然不能請求損害賠償,如果不補繳裁判費,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情?
00:12:43,183 00:12:45,023 黃委員國昌 不補繳裁判費,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情?
00:12:45,023 00:12:47,884 李廳長釱任 民事的部分會裁定駁回。
00:12:47,884 00:12:50,846 黃委員國昌 裁定駁回就是一腳把他踢出法院的大門之外嘛!
00:12:51,766 00:12:54,247 黃委員國昌 你沒有錢繳裁判費,裁定駁回!
00:12:55,049 00:13:08,237 黃委員國昌 但我們現在在討論的是詐騙的被害人,這樣子司法實務上面的操作符合對詐騙被害人的保護嗎?
00:13:08,237 00:13:09,059 黃委員國昌 來,請教廳長。
00:13:09,880 00:13:14,907 李廳長釱任 跟委員說明一下,事實上如果他沒有錢繳裁判費,還有訴訟救助可以申請。
00:13:15,990 00:13:19,132 黃委員國昌 你還要他再繞一個路,然後再去處理訴訟救助喔?
00:13:19,132 00:13:22,835 李廳長釱任 目前的規定是這個樣子。
00:13:22,835 00:13:30,802 黃委員國昌 你如果這個是答案的話,刑事附民,為了要保護這些被害人,不用繳裁判費的這個規定就可以廢啦!
00:13:32,243 00:13:33,223 黃委員國昌 你全部都廢掉嘛!
00:13:33,984 00:13:37,167 黃委員國昌 你告訴每一個人,去申請訴訟救助,這個是我們面對被害人應該有的態度嗎?
00:13:43,371 00:13:43,732 黃委員國昌 這個是我的問題。
00:13:45,493 00:13:53,180 黃委員國昌 當絕大多數的法官都抱持這樣的見解,他們那個結論是有給司法院的,你知道嗎?
00:13:53,680 00:13:56,463 李廳長釱任 民事個案的部分,我這邊不便再表示其他意見,但是我們會把它帶回去。
00:13:57,203 00:14:30,940 黃委員國昌 先停一下,我不會跟你談個案,我在跟你談的全部都是抽象的法律原則,但我們看到抽象的法律原則應該要保護詐欺的被害人,應該要便於他們求償,但實際上的實踐卻不是這樣,所以才請教你,我希望做的事情是試圖在司法體系當中不要再耗費大家的勞力、時間、費用,如果能夠統一法令見解的話,不要讓這些人很辛苦啦!
00:14:31,911 00:14:34,756 黃委員國昌 因為他們接下來要冒的法律風險是什麼?
00:14:34,756 00:14:38,644 黃委員國昌 我讓你裁定駁回,裁定駁回以後,我不服就抗告嘛!
00:14:39,365 00:14:42,709 黃委員國昌 抗告到上級審的法院去討公道嘛!
00:14:43,608 00:15:01,043 黃委員國昌 但問題是我們法律人出一張嘴巴講得很簡單,我們用嘴巴講的程序都是這些被害人他們要自己付出勞力、時間、費用,一個一個堆疊起來的,等到他們真的討到正義的時候,其實已經身心俱疲啊!
00:15:01,624 00:15:03,286 黃委員國昌 老實講啦!
00:15:03,286 00:15:13,160 黃委員國昌 現在已經身心俱疲了,這個案件拖了七年,現在才一審判決出來,什麼時候判決確定?
00:15:14,381 00:15:16,221 黃委員國昌 實現正義之路還遙遙無期!
00:15:17,161 00:15:25,207 黃委員國昌 我希望司法院回去……因為這個不是我給司法院的功課,這個是最後投票出來的結果。
00:15:25,826 00:15:48,352 黃委員國昌 我跟廳長報告,其中有47個人認為根本就不應該採直接被害的見解,間接被害也要在裡面,最後的結論是建請司法院轉請最高法院研究,這個司法院有收到嗎?
00:15:48,352 00:15:49,352 李廳長釱任 有收到。
00:15:48,352 00:15:50,634 黃委員國昌 有轉請最高法院研究嗎?
00:15:50,634 00:15:52,036 李廳長釱任 那個時候我還沒來。
00:15:52,036 00:15:52,617 黃委員國昌 沒有關係啊!
00:15:52,776 00:15:53,717 黃委員國昌 你還沒來,你回去……
00:15:53,717 00:15:54,717 李廳長釱任 是,我們會去了解。
00:15:54,539 00:16:32,890 黃委員國昌 跟司法院那些大官講,趕快統一法令見解,保障這些被害人的權益,因為如果你們不做,當我們確定你們不做這件事情的時候,立法者別無選擇,下一個行動就是修法,我會在法條裡明定不以直接被害為限,否則絕大多數的見解全部都已經出來了,還有法官做這樣的限縮解釋,導致被害人欲哭無淚,這不是我們制定這些法律以保障被害人權益的初衷。
00:16:34,961 00:16:35,723 黃委員國昌 廳長,可以嗎?
00:16:35,723 00:16:36,884 李廳長釱任 是,謝謝委員指教。
00:16:38,305 00:16:41,288 黃委員國昌 你不用謝謝我指教,我剛剛拜託你做的事情……
00:16:41,288 00:16:42,288 李廳長釱任 我們會把這個問題帶回去……
00:16:42,108 00:16:42,828 黃委員國昌 我幫被害者發聲……
00:16:43,168 00:16:44,351 李廳長釱任 是,謝謝。
00:16:44,351 00:17:01,484 黃委員國昌 幫他們說的話,請您帶回去給司法院,然後依照這些法官的建議,建請最高法院趕快統一法令見解,如果法令見解統一的話,也趕快讓地方法院的法官知道,否則這樣的情況會不斷的發生,可以嗎?
00:17:01,484 00:17:01,825 李廳長釱任 可以,沒問題。
00:17:01,825 00:17:02,165 黃委員國昌 好,謝謝。
00:17:02,165 00:17:02,186 主席 好,謝謝。
00:17:02,686 00:17:05,257 主席 下一位請謝龍介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312
meet_id 委員會-11-2-36-15
speakers ["吳宗憲","黃國昌","謝龍介","林思銘","莊瑞雄","陳俊宇","鍾佳濱","吳思瑤","徐巧芯","羅智強","陳培瑜","林淑芬","翁曉玲","洪孟楷","麥玉珍","楊瓊瓔","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李坤城","沈發惠","傅崐萁"]
page_start 215
meetingDate ["2024-11-21"]
gazette_id 11310401
agenda_lcidc_ids ["113104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法務部部長、內政部部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內政部移民署署長、勞動部、數位 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率所屬相關單位 列席就「如何遏止移工及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工具,及打詐四法施行後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進度 與具體成效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3104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