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
涂委員權吉:(13時39分)謝謝主席,麻煩請郭部長。 |
1 |
主席:請郭部長。 |
2 |
郭部長智輝:委員好。 |
3 |
涂委員權吉:謝謝郭部長。今天主題是針對我國設置SRF發電廠之規劃評估及環境影響評估,邀請經濟部跟環境部的專案報告。一直以來,針對桃園三家SRF廠商進駐程序不正義一事,我們已經多次向經濟部表達地方鄉親及地方政府的反對意見,像桃園市政府已經提出兩次撤銷三家廠商入園許可,這部分部長應該知道吧? |
4 |
郭部長智輝:我應該知道。 |
5 |
涂委員權吉:之前部長對這部分也有在媒體表示,有關SRF廠入園與否的主導權跟決定權在桃園市政府,而且尊重主管單位的決定嘛? |
6 |
郭部長智輝:是的。 |
7 |
涂委員權吉:我們也知道,第一次桃園市政府以經濟部撤銷推薦函為由,認為三家廠商不具備入園的要件,因此那時候提出撤銷三家廠商的入園許可;經濟部後來在6月9日也撤銷了市府廢止入園的行政處分,表示廠商的入園許是桃園市政府的職權,然後依土管規定即可,對不對? |
8 |
郭部長智輝:是的。 |
9 |
涂委員權吉:後來第二次桃園市政府又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認為三家廠商不具備入園的要件,並撤銷三家廠商的入園許可,這個提出的部分,經濟部同意嗎? |
10 |
郭部長智輝:這個權力是地方政府的。 |
11 |
涂委員權吉:對,因為第一次你說它單就撤銷推薦函來廢止這三家廠商入園許可,你們認為這是不對的,因為你說這個從頭到尾決定權、主導權都在桃園市政府,依土管規定就可以,並不能因一個不具法律效力的推薦函就來廢止這三家的入園許可嘛,所以第二次桃園市政府就依照行政程序法提出,認為行政程序不正義,而撤銷這三家廠商入園許可,不知道部長對這部分有沒有什麼意見? |
12 |
郭部長智輝:報告委員,你剛才所說的這個其實不是經濟部的決定,這是訴願委員會依法決定,我們只能依法行政。 |
13 |
涂委員權吉:所以其實經濟部從頭到尾的立場就沒有改變,你也認為桃科廠商入園的規定,就是桃園市政府有絕對的主導權跟決定權,只要依照土管規定來辦理即可,是不是? |
14 |
郭部長智輝:是的,法令規定這個是地方政府的權力,地方政府要怎麼做,它有權力這樣做,但是送來訴願的這個部分其實不是這個命題,我們也不能夠去影響訴願委員會,那個是由專家學者討論所做出來的決定。 |
15 |
涂委員權吉:所以第二次市政府提出的還沒有決定嘛,訴願委員會還沒有決定? |
16 |
郭部長智輝:對,我們不會去影響這樣的事情。 |
17 |
涂委員權吉:所以也因為第一次被退回,桃園市政府不再糾結經濟部撤銷推薦函的部分,它是針對109年12月23日那時候桃園市政府跟經濟部有開了第二次的會議,會議的結論也有公文,結論是視SRF為再生能源的產業,並由經濟部向市府推薦,以專案核准進駐桃科園區。也就是當初經濟部把SRF認定是再生能源,也就是國家的重大能源政策,所以發這個推薦函給桃園市政府,要求桃園市政府以專案核准的方式讓他們進駐桃科園區。針對這一部分,我們也瞭解當初三家SRF廠商是經過這一部分才進去,後來經濟部當然也有表示推薦函沒有法律效力,所以不能依推薦函就撤銷這三家的入園許可。當然這一部分我們覺得也是有道理,並不能因為沒有推薦函就廢止,所以後來桃園市政府採用行政程序法,既然沒有推薦函,就不應該用專案的方式通過入園,所以要求既然撤銷了推薦函,就不能以專案的方式,那就必須按照原來桃科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該要重新走程序。部長覺得這樣對不對? |
18 |
郭部長智輝:同意。 |
19 |
涂委員權吉:同意嘛,其實就是只要重新走程序就對了嘛! |
20 |
郭部長智輝:對呀! |
21 |
涂委員權吉:所以我也希望訴願委員會要知道並記得經濟部的方向,當初桃園市政府就是因為經濟部認定SRF是再生能源,所以經濟部依推薦函,桃園市政府才同意以專案的方式放准讓它入園,所以既然撤銷這個推薦函,基本上這個專案已經不存在了,就應該要重新走程序。而且我們也看到經濟部針對新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好像有新的規範,是不是要排除一般廢棄物,以一般事業廢棄物列入再生能源的發電設備?因為經濟部有公告、預告。 |
22 |
郭部長智輝:我請能源署長跟你報告。 |
23 |
游署長振偉:跟委員報告,這次的修法是把要納入到再生條例獎勵優惠的只限於生質能,SRF的料源是屬生質能部分保留,其他的部分就回到熱處理,用汽電共生的方式來處理。 |
24 |
涂委員權吉:那我請問一下,SRF它裡面所壓縮的原料是不是一般廢棄物跟一般事業廢棄物? |
25 |
游署長振偉:對,它要區分,我們在這次修法是把它做區分。 |
26 |
涂委員權吉:對嘛!就是原本裡面就有一般廢棄物跟一般事業廢棄物,所以這次經濟部特別針對這部分做修改,也就是以後裡面有一般廢棄物跟一般事業廢棄物就排除再生能源的發電設備之外,對不對? |
27 |
游署長振偉:排除在我們的獎勵,然後改用汽電共生的方式來輔導它設置。 |
28 |
涂委員權吉:對啊,所以也就是如果SRF裡面是用一般廢棄物跟一般事業廢棄物,它就排除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獎勵裡面。 |
29 |
游署長振偉:是,如果…… |
30 |
涂委員權吉:所以也就是把SRF裡面還有這些就排除在外。 |
31 |
游署長振偉:就是新法通過以後,因為現在是在預告階段。 |
32 |
涂委員權吉:對啊!方向就是這樣嘛! |
33 |
游署長振偉:是。 |
34 |
涂委員權吉:也就是說,SRF基本上以經濟部新修改的方向就把它排除在再生能源之外。 |
35 |
游署長振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獎勵之外,只有獎勵的部分。 |
36 |
涂委員權吉:好,所以我對於這部分要特別跟經濟部說明,我們一定要記得,當初桃園市政府會同意它入園,就是因為經濟部把它認定為再生能源,然後經濟部依再生能源國家能源之重大政策,所以才用推薦函開了兩次會議,要求桃園市政府以專案核准的方式讓它通過。而今天這兩個要件,第一,經濟部已經撤回推薦函;第二,對於再生能源,其實當初我們也詢問過環境部薛富盛部長,他也直接很明確講這個絕對不是綠能。然後針對再生能源的部分,我們剛剛也有講,再生能源針對發電設備已經排除在獎勵之外,所以這一部分,我們希望就像剛剛部長講的,對於這三家廠商重新入園,我們希望按照這個程序,既然已經撤銷推薦函,而且你們已經要摒除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獎勵之外,所以希望這個訴願能夠支持桃園市政府撤銷它的入園規定,讓它重新走這個程序。它如果真的是一切合法,我們是絕對歡迎,只要經濟部和環境部在12月份重新修訂加嚴辦法的部分,它真的都能夠通過的話,我們也沒有拒絕它的理由。我們一直堅持一定要程序正義,既然已經撤銷了推薦函,又摒除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外,所以希望這個訴願能夠支持桃園市政府的行政處分,讓它重新走程序,部長,這樣可以嗎? |
37 |
郭部長智輝:訴願委員是獨立的,所以我們也不能夠要求。 |
38 |
涂委員權吉:訴願委員是誰聘的? |
39 |
郭部長智輝:訴願委員應該是有一個pool在那裡。 |
40 |
涂委員權吉:是不是經濟部聘的? |
41 |
郭部長智輝:它是經濟部的訴願委員會,當然是經濟部聘的,但是經濟部不能夠要求它要做什麼決定。 |
42 |
涂委員權吉:我希望經濟部的訴願委員不要像大法官一樣讓人很害怕,謝謝。 |
43 |
郭部長智輝:我想他們都是公正、公益人士啦! |
44 |
主席:請葉元之委員、葉元之委員,葉元之委員不在。 |
45 |
請馬文君委員、馬文君委員,馬文君委員不在。 |
46 |
請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不在。 |
47 |
請顏寬恒委員、顏寬恒委員,顏寬恒委員不在。 |
48 |
請陳培瑜委員、陳培瑜委員,陳培瑜委員不在。 |
49 |
請林楚茵委員、林楚茵委員,林楚茵委員不在。 |
50 |
請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不在。 |
51 |
請羅明才委員、羅明才委員,羅明才委員不在。 |
52 |
請黃珊珊委員質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