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56203

陳俊宇 @ 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陳委員俊宇:(11時8分)謝謝主席,有請周秘書長。
1 主席:請周秘書長。
2 陳委員俊宇:秘書長早。
3 周秘書長萬來:陳委員早。
4 陳委員俊宇:秘書長,我們今天還是就上周五那個剛出爐的憲判字第9號判決來進行相關意見上的交流。有關國會職權行使相關的修法也是本委員會第一會期的一個核心焦點,過去幾個月來,我們經過激辯和對抗,也聽到來自各方立場不同的意見,但作為民主法治的國家,各機關職權的行使都應該在符合憲法的框架內,國會改革的運作、修法也應當在符合憲法權力分立的原則下來進行。大法官為解決憲政上的爭議,秉持著法學的專業來做出本次憲法判決,各機關或個人也都應該要遵照這個解釋,尊重憲法法庭,並接受判決的結果。我想在此來請問秘書長,立法院是不是也應該遵守憲法的判決來處理有關的事項?
5 周秘書長萬來:謝謝陳委員提示。按照第185號解釋,有權機關的解釋當然就有拘束力,它有拘束力,我們就當然要遵守。
6 陳委員俊宇:我們立法院就是要遵守?
7 周秘書長萬來:就配合所做的判決的解釋來處理。
8 陳委員俊宇:所以我們就尊重憲法法庭的判決結果。從這次的判決顯示,有部分是違憲,有部分是合憲,也做出更細緻的解釋,該如何在符合憲判的意旨下來行使職權,也是未來我們要持續來討論的一個課題。
9 首先,我想就這個判決當中有關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部分來就教秘書長。有關國情報告,大法官認為總統可以決定是否且何時前來報告,並自行決定報告的內容;詢問總統或是要求答復則牴觸憲法權力分立的原則;且憲法增修條文僅賦予立法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因此,有關定期報告和即問即答的條文也都被大法官判決屬於違憲。而我們看到立法院提供的書面報告寫到,對於判決的內容予以尊重。我想再次的就教秘書長,如何來解讀憲判對國情報告的解釋,以及未來如何邀請總統來進行報告,並且在這個形式上應該要如何來設計才能夠符合憲判的意旨?
10 周秘書長萬來:謝謝陳委員提示。關於這份報告,首先必須要說明,我是按照這個憲法的裁判,是依照這個所做的一個整理,以幕僚長的立場,不可以對於每一個條文加以批判,我必須要先補充,不要被外界一直解讀成好像我有特別的想法,我不是這樣的意思。所以我才花了很多的時間,請法制單位把後面的第6到第15頁,每一個法條之間有沒有違憲,都用紅字跟藍字寫出來。
11 再來,針對陳委員所提的,我簡單報告。因為我們已經是被動了,我這裡有特別寫,被動聽取國情報告之權,在這個裁判裡面所寫的,就是總統沒有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相對的,立法院也無聽取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兩邊都沒有憲法義務。雖然對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這個裁判裡面並沒有說是違憲,不過要看的是第十五條之二跟第十五條之四。第十五條之四已經是違憲的,就不用再跟陳委員報告,現在涉及到的是,怎麼因應第十五條之二的問題。
12 有關第十五條之二,陳委員應該還記得我上次來報告的時候特別講,立法院有決定權。立法院有決定權就是因為這一個條文,本來總統就沒有到立法院來的義務,總統不向立法院負責,我的書也是這樣寫。但現在的情況是第一項被刪除掉了,既然刪除了,立法院有沒有提案權?我花了很多時間跟我們的同事在研究,如果依照這個條文沒有的話,現在在立法院根本就沒有案了。雖然國民黨跟民眾黨有提一個案,也做了決議,但是依照這個條文,那個案子已經不存在了,因為已經違憲了,所以已經失所附麗。現在就變成只能從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去看,第二項對於這些議題,被認定為是違憲的,違憲變成什麼?只有總統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就變成總統可以主動請立法院同意他來報告,這變成兩種狀況。總統自己要來咨文,就好比我剛才跟某一個委員特別說明,93年、95年陳總統在任的時候,曾經兩度向立法院說他要來報告,立法院沒有接受,所以這個可能會面臨到那種情況。
13 陳委員俊宇:好,秘書長,立法院是站在被動的角度……
14 周秘書長萬來:對。
15 陳委員俊宇:總統府現在看起來是主動,他也認同要來立法院國情報告。我現在問的是,未來立法院的被動是不是也能夠主動來研討?未來有可能得因應總統要來國情報告的事項。
16 周秘書長萬來:事務性的,我們在上一次已經大概有一個方案,只不過現在的情況在這個條文裡面,到底立法院要不要同意他來報告?這不是我身為秘書長能跟你答復的。
17 陳委員俊宇:對於要不要邀請總統來國情報告,各方近期內都表達了許多不同的立場。那在憲判出爐之後,總統府也立即表示賴總統願意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這是確定的。這與賴總統不論是在競選的時候,還是在就職的時候,所表達的立場都沒有改變過。只要在依法、合憲的情況之下,賴總統都願意到國會來國情報告,並且先前也曾經有過相關議案,朝野已經進行多次協商、討論。我們上會期也曾經對於國情報告的形式進行過討論,參考其他國家執行的情況,以及基於憲法機關相互尊重的原則之下,總統到國會來國情報告,更是可以讓國會受到尊重,展現實際的情況。黨團協商若是決定要邀請賴總統來進行報告,準備的工作就需要仰賴院內周秘書長所帶領的團隊來籌組。
18 我想我還是請教我們秘書長。有關立法院,我們是不是對於賴總統要來做國情報告的這個事項已經安排其他相關的流程,還有列席的對象,以及動線的安排等等的規劃?這個部分,我們是不是已經有推演過了?
19 周秘書長萬來:有簡單的跟院長報告過了,都有報告過,但是我未便在這邊說明,因為這有涉及到總統維安的問題,我不方便在這邊說明。
20 陳委員俊宇:好,我們是不是已經和府方也進行溝通,隨時能邀請總統到本院來做報告?
21 周秘書長萬來:如果從這樣的條文變成是總統的主動權,倒不是立法院能夠有著墨的餘地。
22 陳委員俊宇:好。我相信在技術上的問題,我們立法院的幕僚單位應該都能夠妥善來因應,但是能否邀請到我們賴清德總統來進行國情報告,還是需要等待我們院長再召開相關的協商會議並凝聚共識,還是期待我們能夠正式的來邀請我們賴總統首次到國會來進行國情報告,以建立我們良好的憲政慣例。我想,作為在立法院近四十年的歷史見證者,秘書長,您是不是也樂觀其成?
23 周秘書長萬來:本來我曾經要寫一個東西,對於這個特別席位,我很期待,但是以目前的現實面來看,我剛才跟陳委員報告過,總統要主動來,不是我們去跟他邀請的。第二個狀況就是說黨團協商的那兩個案,因為這個關係已經沒有案了,所以院長沒辦法協商。
24 陳委員俊宇:我們也是要釋出善意,你說總統府那邊單方面的認為說要來國情報告,可是立法院這邊沒有釋出善意,也不可能促成這個國情報告。
25 周秘書長萬來:陳委員所說的是對的。
26 陳委員俊宇:好,另外,我想就本次的判決當中有關人事同意權部分的解釋來進行討論。我們也看到這個憲判指出,對於逾越立法院職權和人事同意權範圍的部分違憲,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權僅有同意與否決被同意人人事任命的權力,並無立法課予被提名人特定義務的權限,更無施以行政罰制裁的權限;立法院的報告當中也敘明,審查程序將以未經宣告違憲的新規定來運作。我想請教秘書長,未經宣告違憲的新規定與現行規定在運作上區別為何?以及審查不得少於一個月的規定,實施上應該要如何來安排相關的期程?
27 周秘書長萬來:謝謝,因為這個法條裡面其實是從第632號解釋是可以看得到,而且我如果沒有記錯,第632號解釋是由賴總統去聲請釋憲的。而現在的一個情形就是,這個本身在整個著墨上來講,因為它是程序上的一個安排,至於裡面很多違憲的地方,我們就沒有辦法去做處理。至於因為現在裡面有一個狀況,跟目前不同點的幾個部分跟陳委員報告一下,一個原來是無記名投票,現在改成記名投票。
28 陳委員俊宇:是。
29 周秘書長萬來:另外一個,委員會原來只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現在兩個都一樣要全體委員過半數,現在就是全院委員會審查以後,這個審查報告跟投票一定要10天。至於這個要分開,裡面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像我當考試委員是總共10個人在一起,現在不行了,要分別!在全院委員審查要分別來為之,這是幾個比較重要的地方。至於陳委員所說的幕僚有沒有對這方面……交通委員會主任秘書跟我們議事處處長對於議事的程序流程早就已經有安排了。
30 陳委員俊宇:好,我想有關職權行使法的相關修法,在本次這個憲判當中,大法官已經給出非常明確的指引。對於這個憲政機關的權力分立劃出界線,也不應該再出現國會優位的這個情況。接下來我們國會改革修法還會持續進行,判決也會讓後續的相關法有一個依循的準則,所以還是請秘書長這邊針對這個部分能加以重視。另外,國會改革在憲判之後,應該重整腳步,務實來討論下一步,除了須符合憲政架構權力分立原則外,也必須落實權責相符的國會改革,所以接下來的修法工作必須符合憲判意旨,在憲法框架下進行改革。
31 藉由今天的機會,我還是要就教秘書長,我想再追蹤一下有關國會擴建目前推動的進度。秘書長可能也了解,本席非常關心國會擴建相關計畫,也多次向您詢問這個問題。今年4月份詢答的時候,秘書長表示在個人立場上,除了希望能夠擴建外,同時也指示總務處在六個月內完成相關研議,至今已經過半年時間,請教秘書長,有關國會擴建研議的意見,是否已經有向前進一步的進度?
32 周秘書長萬來:非常謝謝。其實我跟陳委員一樣,幾乎從我任公職以來就在立法院,我也一直強調對這裡很有感情,所以陳委員一直提的問題,我也是非常著急。相關狀況大概總務處都有在處理,可以請總務處長跟委員稍微簡單報告。
33 陳委員俊宇:好,請處長簡單說明。
34 廖處長烱志:謝謝委員的關心。針對國會擴建案,我們的幕僚作業已經簽辦上來,待朝野協商後,就會進行後續發包的規劃作業,以上。
35 陳委員俊宇:目前規劃的,還是以原先圈列的那6個場址、地點……
36 廖處長烱志:是。
37 陳委員俊宇:就這6個?有沒有已經確定大概會在哪一個位置?
38 廖處長烱志:沒有,因為地點的選擇要等全院的共識。
39 陳委員俊宇:要全院委員?
40 廖處長烱志:是。
41 陳委員俊宇:好,再請教秘書長,到目前為止,好像本屆院長都還沒有召開過相關會議的協商,是不是?
42 周秘書長萬來:很抱歉,因為這次政治議題太多了,包括現在還有上個禮拜的總預算案,院長也花了很多心思在處理總預算的問題,這部分我會再跟院長報告。
43 陳委員俊宇:好,請問院長對於國會擴建的相關案子,有沒有進行了解?
44 周秘書長萬來:我會再跟他報告細一點,我們簽上去的,他是有看過。
45 陳委員俊宇:有看過?
46 周秘書長萬來:看過。
47 陳委員俊宇:好,還是希望整個擴建計畫能夠儘速啟動,不管是過去選出的6個點位,或是有考慮加入新的擴建地點,需要的程序和工程往往都是10年起跳;如果沒有啟動的話,那個10年是遙遙無期!我希望能趕快啟動,因為這個過程也需要跟社會溝通,實在不宜再拖延,為了讓國會有更好的議事品質,也符合親近人民的國會所需的場域,還是再次請秘書長跟韓院長積極討論,重視我們國會擴建計畫,相關的期程,也希望能夠儘速啟動,以上。
48 周秘書長萬來:謝謝委員,我們會依陳委員今天的指示再儘速處理。
49 陳委員俊宇:好,謝謝秘書長。
50 主席:謝謝陳委員,謝謝周秘書長。
51 接下來有請翁委員曉玲詢答。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116
meet_id 委員會-11-2-36-9
speakers ["鍾佳濱","黃國昌","林思銘","沈發惠","吳思瑤","莊瑞雄","陳俊宇","翁曉玲","吳宗憲","羅智強","鄭天財Sra Kacaw","李坤城","張啓楷","賴士葆","謝龍介","傅崐萁"]
page_start 1
meetingDate ["2024-10-28"]
gazette_id 1139102
agenda_lcidc_ids ["1139102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及處理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監察院主管預算凍結項目共6案;二、邀請立法院秘 書長列席就「『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國會行使職權之困境與未來」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 詢
agenda_id 1139102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