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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宇 @ 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陳委員俊宇:(10時22分)謝謝主席,我們有請鄭部長。
1 主席:麻煩部長。
2 陳委員俊宇:部長早。
3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4 陳委員俊宇:我們今天還是就偵查不公開的部分,探討如何兼顧犯罪偵查和人權保障的相關問題,類似的命題我們在上會期也有討論過,實際上還是有不少改善的空間。尤其是我們看到諸多社會矚目的案件仍然有偵辦中的內容被報導出來,也讓社會對於所謂的「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和辦法是否有落實一再提出質疑。從先前詢答時聽到部長說的,都有請相關人員堅守原則和作業辦法,也看到確實在法規的層面上有訂定很多要點和規範,更要定期地滾動檢討。
5 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第十一條,甚至要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但是從機關過去所公布的查辦處分情形,受到處分的案件數非常稀少,跟社會大眾在新聞實際的所見所聞和感受上還是有比較大的落差,因此也不禁讓人質疑,究竟有沒有拿出積極的作為來偵辦。
6 媒體有新聞自由,挖掘真相也是記者的天職,可是民眾也有知的權利,有時候甚至反過來是由媒體來提供資訊給檢調,還可能幫助到偵辦的進度。但媒體既不負偵查不公開的義務,我們也難以得知這個案件消息的來源,而且所有的消息也不大可能都是由辦案的同仁主動洩漏給媒體得知,所以檢、警、調這個系統必須認真地查辦洩密之外,也要儘可能地避免漏洞產生。
7 我接下來想就檢查機關的硬體空間及出入的管制來請教部長,從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第十條來看,對於案件中依法可公開的事項,應該統一由新聞發言人或受指定的人員發布,而不應該由其他的人來說明。就部長所瞭解,我們現行的偵查案件都是按照這個規定來處理的嗎?另外,媒體的採訪地點和採訪禁制區的劃設,在內部管理上是否有嚴格的要求?請部長大概說明一下。
8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的問題,真的是瞭解得很透澈。這部分新聞的發布的確是按照第十條的規定,要指定新聞發言人來發言,或者是其他因為個案的需要而用個別指定的。但是這個硬體……
9 陳委員俊宇:是。
10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因為整個廳舍新舊不一,有些是新建的廳舍,它在新聞採訪地點跟禁制區方面很容易去做規劃;比較老的廳舍因為這部分的硬體不足,所以我們在臺高檢8月30號及4月20號的研商會議是用因地制宜的方式,但是我們也希望提醒各檢察機關在發布新聞以及在這部分可以儘量落實偵查不公開的一些相關規定。
11 陳委員俊宇:我覺得你們還是要盤點一下,然後需要改善的還是要去改善。
12 鄭部長銘謙:是。
13 陳委員俊宇:從法務部的報告當中還看到每年會舉辦檢察機關發言人的研習,對此我有兩個疑惑,第一個,發言人教育訓練的內容和辦理情形目前為何?第二個,如果有關案件不實的謠言,還有闢謠的工作也是會由發言人來負責嗎?
14 鄭部長銘謙:對,譬如說現在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對這些的報導或社群網路等等如果有一些跟事實不符的話,那依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我們發現如果有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整個名譽、隱私,或者影響到案件的偵查,認為有澄清的必要,發言人就可以直接做適度的澄清了。
15 陳委員俊宇:發言人就可以澄清?
16 鄭部長銘謙:就可以了。
17 陳委員俊宇:好。這邊有查詢到部分地檢署訂有門禁管制實施要點來落實維安工作,儘可能避免閒雜人等進入辦案區域,進而接觸到機敏相關案件內容,我想再請教部長,是否地檢署都訂有相關規範或對門禁有統一要求,在公開和辦公、辦案場域的門禁分級目前管理上是否有足夠嚴謹?
18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剛才有跟委員報告,事實上因為整個辦公廳舍的設備問題,所以高檢署有邀集各地檢署開會,就是用因地制宜的方式,但是門禁管制這部分,我們希望各地檢署能夠訂門禁管制的行政規則,也避免外界對出入的一些疑慮影響案件的偵辦,這部分我們希望它都有訂,我們也會要求。
19 陳委員俊宇:好,檢察機關在門禁管制上嚴謹與否,不但是為了防止案件的洩漏,同時也要保障辦案人員的人身安全,避免受到外在影響,干擾辦案,也希望在門禁的管控上能夠再更加精進,甚至採用更多科技方法,避免閒雜人等能夠輕易的進到較敏感或被禁制的場域當中。
20 另外則是有關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其資訊容易有被公開或是拍攝的疑慮,例如在北檢似乎因為地形及建築因素,任何人都能夠由上往下拍車道的進出位置,要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囚車道是不是也應該劃定為採訪禁制區?因為對於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個人的名譽恐怕會造成較難回復的損害,是不是請法務部進行盤點檢討,考慮對於檢察機關在硬體上的隱蔽性進行適當的改善,在人權的維護上能夠有更妥善的保障?
21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的確是每個地檢署因為礙於設備及空間的關係,可能這部分我們各個機關再盤點,用書面報告來跟委員答復。
22 陳委員俊宇:好,同樣的問題,我也想請教警政署陳副署長。
23 陳副署長永利:委員好。
24 陳委員俊宇:副署長,在6月份的時候,監察院曾經提出糾正,常常看到犯罪嫌疑人接受警詢及移送地檢署時被媒體貼近拍攝、採訪,也曾經有警察機關提供犯罪接受警詢或是被害人報案的相關照片,請教警政署這部分是如何檢討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25 陳副署長永利:跟委員報告,我們針對監察院這個糾正,最近也修訂相關的辦理注意要點,在上個月修正,我們修正包括剛剛委員提到的,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另外違反規定的處分也更具體化,包括承辦單位、業務單位跟單位的主官,就是核定新聞發布的人員。
26 陳委員俊宇:就這樣?
27 陳副署長永利:這是要點,當然我們修正的是蠻多的啦!
28 陳委員俊宇:好,這個部分是不是會後再請警政署給我一個詳細的……
29 陳副署長永利:是,我們用書面資料再跟委員報告。
30 陳委員俊宇:好,我想在法制面、行政面,還有業務面,以及硬體上的通盤改進之外,還要有積極的檢討跟查處,不要讓這些辛苦的辦案人員背上莫名的黑鍋,偵查不公開原則也是一定要落實,但社會矚目的案件若涉及公共利益,民眾就有知的權利,媒體也有新聞自由,需要找到兼顧的平衡點,這部分也請在場機關首長一起來努力,我們一起來維護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力,好,以上。
31 陳副署長永利:謝謝委員。
32 主席:下一位我們請鍾佳濱委員進行詢答。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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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2-36-7
speakers ["吳宗憲","莊瑞雄","黃國昌","沈發惠","謝龍介","陳俊宇","鍾佳濱","羅智強","賴士葆","吳思瑤","沈伯洋","翁曉玲","林國成","林宜瑾","張啓楷","林思銘","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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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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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廉政署署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如何破除偵查大公開,以兼顧犯罪偵 查及人權保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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