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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 @ 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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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4時53分)主席,各位委員。有請副秘書長。 |
1 | 主席:好,副秘書長。 |
2 | 黃副秘書長麟倫:委員好。 |
3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今天討論憲法訴訟法,因為大法官的職責是解釋憲法,所以人數非常、非常的重要,人民要修憲,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還要出席委員四分之三的決議。四分之三這比例很高,而且還要經過人民的投票複決,副秘書長,對不對? |
4 | 所以憲法的制定、修正都是經過人民,而目前的現況是怎麼樣呢?我們的大法官不尊重人民的決議、不重視人民的決議,為什麼這樣說呢?我就舉111年憲判字第17號為例,這個憲判字第17號就是針對平埔族群的認定,它認為是原住民族。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三十三條規定,原住民族有權按照其習俗及傳統,決定自己的身分或歸屬。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原住民族基本法也規定,在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程序的時候,應尊重原住民族。憲法判決是實施憲法的訴訟,也沒有去徵詢原住民族的意見。 |
5 | 我們看最重要的就是憲法,憲法當初中華民國憲法在修憲的時候,民國81年國民大會第2次修憲,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八條第六項對於自由地區的山胞權益的規範,當時的國大代表吳清桂,還有翁文德提出要把平埔族納入山胞,經過國民大會四分之三的決議,沒有納入啊!沒有納入啊!這是人民的意見、民意。民國83年第3次修憲的時候,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當時國大代表吳清桂等65人提案要把平埔族納入原住民族,經過國民大會四分之三的決議,四分之三的國大代表代表全國人民排除,沒有納入,結果呢?幾位大法官就決定了。 |
6 | 如果我們看這個歷史,平埔族在清朝到日治時期,生番、熟番是不同的;從清朝到日治時期、到中華民國政府都是分開的,現在有很多臺灣的人,閩南人他不承認他是閩南人,他不承認他是漢族,也不過是幾十年而已,我們是從清朝開始就分開的,從法律來看,清朝的法律大清律例明定,民越界入生番地視同出盜越關塞,日本也是一樣。所以這個部分我要說的是,憲法訴訟法當然這個人數很重要,不然少數人去決定,就如同憲法明定的原住民族變成少數的大法官去做決定,就是用這個例子來告訴大家,這個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一個條文。以上,謝謝。 |
7 | 主席:謝謝。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請相關機關儘速交給個別委員或本會。委員傅崐萁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以書面回復。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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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1-2-36-6 |
speakers | ["吳宗憲","吳思瑤","鍾佳濱","沈發惠","沈伯洋","翁曉玲","羅智強","莊瑞雄","林思銘","洪申翰","陳俊宇","賴士葆","謝龍介","黃國昌","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傅崐萁","蔡易餘"]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4-10-21"] |
gazette_id | 1138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87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併案審查(一)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翁曉玲等 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387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