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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伯洋 @ 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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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沈委員伯洋:(16時50分)謝謝主席。關於第二百八十六條的修正,當然很多人會提到最近的虐童案件,但我還是要再次呼籲,虐童相關案件有很多行政措施,它其實可以在第一步的時候就預防,讓這件事情不要發生,不管是地方政府的審查機制還是機構本身的審查機制,這其實毋寧是更為重要,我們不希望是等到事情發生以後用重刑,當然用重刑的確可能有威嚇的效果,但很明顯的是,從這幾次的修法看來,它的邊際效益會越來越低。
1 在這邊我還是要講,關於這次第二百八十六條的修法過程,在過程當中提出了很多各式各樣的刑度,這些刑度跟刑法的立法例有很多不合的地方,希望以後不會再有這些爭論;但是第二百八十六條本身就有一個很大的疑義是在於,當時第二百七十七條跟第二百八十六條一同在修正的時候,第二百七十七條提高得比較多,第二百八十六條提高得比較少,就會形成一個詭異的現象,因為如果我直接做傷害,我會因為兒少法第一百十二條加重二分之一,但用第二百八十六條的時候沒有辦法直接做加重,因為它是一個特別規定,如果是一個特別規定,那你直接做傷害的話刑度高,而第二百八十六條即使按照這次修正,因為其法定刑沒有修正,我們只有針對未滿七歲的加重,所以我今天在協商的時候講得很清楚,它是一個比較快速……因為我們必須要先提高刑度來做威嚇的不得已的作法。但是在未來如果真的要預防,或是真的要以衡平性跟比例原則來講的話,其實還是應該要回到第一項跟第二項去研擬,到底凌虐跟傷害的不同在哪裡?畢竟凌虐不一定會造成傷害,用這樣的方式才更能夠反映目前臺灣社會的現狀,也才能夠真正預防未來事件的發生。謝謝。
2 主席:謝謝沈伯洋委員的發言。
3 接下來請黃國昌委員發言,請鍾佳濱委員準備。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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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1-22
speakers ["韓國瑜","江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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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7-16"]
gazette_id 1137115
agenda_lcidc_ids ["1137115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紀錄
content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協商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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