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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 @ 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Index Text
0 翁委員曉玲:(16時5分)主席以及各位委員,大家好。本席代表國民黨黨團向各位說明這次NCC組織法第四條的修正理由,NCC作為獨立機關,本來就應該要排除上級機關對具體個案的指揮監督,讓NCC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的空間,如此才能夠確保通訊傳播自由,並且建立人民對通傳會公平合理的信賴。但是從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案、鏡電視申設案以及近來的王義川手機定位洩露個資的事件當中,可知道社會大眾其實對於NCC委員的立場偏頗,受到政治力的操縱,以及NCC功能不彰的情形多所批評,嚴重質疑NCC委員的公正獨立性。為了確保NCC委員的超然中立,本次修法經過多方整合之後,主要還是在修正NCC委員的任期相關規定,以防止任何NCC委員在政府當中長期掌握權力,避免NCC委員攬權、集權而造成擴權。同時,這項修正規定也有助於幫NCC注入活水,讓新委員有更多的發揮,帶來更多新的監理氣象。
1 首先,本條修正通傳會委員未來僅能夠連任一次,並且不得再任,如果一個委員已經任滿了八年就不應該再任,以免他長期掌控和箝制機關的運作。其次,為了避免NCC委員的任期計算混亂,本條也參考公平會組織法的修正規定,若NCC委員出缺的時候,NCC繼任委員的任期應該只能夠做到原任任期屆滿為止。第三,為了避免委員出缺過久,新增規定要求行政院院長應該要在三個月內補足委員的提名。最後是廢除現任委員在新任委員沒有上任之前,可以自動延任的規定,因為已經確定離職的現任委員,不僅不適合在新委員未上任前的空窗期做成任何的處分決定,而且這些要卸任的委員沒有再經過立法院同意就繼續延任,也是違反民主原則的。
2 綜合上面所述,本次修法是希望能讓NCC真正符合民主、專業、多元,並且成為真正的獨立機關,希望各位委員能夠大力支持本次的修正,謝謝。
3 主席:謝謝翁曉玲委員的發言。
4 報告院會,現在各黨團推派委員均已發言完畢,我們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我們就不再處理其他案。
5 報告院會,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6 (進行表決)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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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1-22
speakers ["韓國瑜","江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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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7-16"]
gazette_id 1137115
agenda_lcidc_ids ["1137115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紀錄
content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協商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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