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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瓊瓔 @ 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楊委員瓊瓔:(11時52分)謝謝主席,本席想邀請次長跟署長。
1 主席:請次長跟署長,謝謝。
2 張廖次長萬堅:楊委員好。
3 楊委員瓊瓔:次長,恭喜你!我們看到近來我們臺灣的職業運動賽事非常蓬勃發展,尤其我們臺中,酷城市、酷運動,但是對於體育賽事防賭的相關法制機制,是不是應當要更加加強?
4 張廖次長萬堅:是。
5 楊委員瓊瓔:大家也都非常的關心這樣一個情勢,不管是職棒或者國際職業運動賽事的發展,我相信大家都希望能夠往正面的方向走,因為一旦任何一個球團出了問題,等於整個運動都會受到影響。
6 張廖次長萬堅:對,棒球運動就是一個借鏡。
7 楊委員瓊瓔:所以第一個你認為必須要加強防賭機制,第二個就是整個公平性。我們先討論籃協女籃的問題,我想你們應該會比媒體更早知道,因為我們是一個民主國家,對於兩性均權非常非常的重視,而且應當要給予尊重,因為一般在整個教育,它是不分,為什麼會產生這樣一個情事?除了剛剛署長所回答的,你會積極的,因為他抗議,所以再給他加兩千,我想我們的女籃也不是乞丐啊,不可以如此。
8 張廖次長萬堅:當然。
9 楊委員瓊瓔:那後續要怎麼做呢?
10 張廖次長萬堅:其實在出賽費上,我們是主動要求,希望能夠在這些國手出賽國際賽的時候,給予他出賽費。
11 楊委員瓊瓔:那每一個要出賽,每一個都要去要求嗎?
12 張廖次長萬堅:當然這個費用我們沒有介入去協調,而是讓工會代表跟協會去協商。
13 楊委員瓊瓔:就因為這樣,所以導致這個事件出來。
14 張廖次長萬堅:細節部分我們請署長來補充。
15 楊委員瓊瓔:接下來我們要怎麼做才能防止這樣兩性不公平、不均權的情況發生?
16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有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現在各個協會來跟我們申請國際賽事的補助時,我們會去審查這場賽事是不是國體法規定的要給出賽費,第二個層面,我們會行文給各個協會,要請他們落實兩性平權的政策,所以未來只要是國家隊,它不是職業賽事,而是國家隊的賽事,就應該兩邊有相同的出賽費。這個觀念,我知道目前在體育界的確有些落差,我們會透過政策來引導。
17 楊委員瓊瓔:所以這個政策已經要這樣執行了嗎?
18 張廖次長萬堅:對,體育署來主動引導,在補助國際賽事的時候,我們就要求了。
19 楊委員瓊瓔:我們也認為完善職業或業餘的運動,不管是防賭機制或公平性,都要讓我們的運動員能夠得到尊重,這是最重要的,因此,我們為什麼會讓體育署升格?因為這個就是大家非常需要的,而且也是一個因應國際的面向。
20 張廖次長萬堅:感謝委員支持。
21 楊委員瓊瓔:所以這部分請務必做好,我也希望體育署將防賭、發展跟公平性的相關計畫,詳實的以書面資料提供給本席。
22 張廖次長萬堅:好。
23 楊委員瓊瓔:接下來本席要請教,在公平性方面你們也說了必須要去提升,所以以不法影響賽事獲取不法的利益,你們都會全力來圍堵,我也希望在書面資料裡頭提供給本席。我們大家都希望健全制度,給予運動員良好的運動環境空間,完善國家代表隊的權利、義務,你們在報告當中也承諾要在三個月內提出防賭機制的報告。請教次長,在防賭機制法制化過程中有什麼困難?以目前的進度,會不會如期在這三個月內提出完善制度的報告,特別是防賭的信託基金這一塊,你是不是在三個月內會拿出來?
24 張廖次長萬堅:對,我們會儘速,包括今天修法的內容,還有將來我們會來開會研商,除了棒球現在的體制……
25 楊委員瓊瓔:就如期在這個三個月內,是不是?
26 張廖次長萬堅:對。
27 楊委員瓊瓔:在這個三個月內,如你們的專報當中所寫的一樣,謝謝。
28 張廖次長萬堅:謝謝。
29 主席:謝謝楊瓊瓔委員。
30 接下來請徐欣瑩委員、徐欣瑩委員、徐欣瑩委員。
31 張智倫委員、張智倫委員、張智倫委員。
32 請邱志偉委員,4分鐘,因為我們馬上就要逐條,麻煩體諒一下,現在已經12點了,謝謝邱委員,一向是最準時的。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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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22-22
speakers ["柯志恩","林德福","洪孟楷","葛如鈞","陳秀寳","郭昱晴","陳培瑜","張雅琳","林宜瑾","吳沛憶","羅廷瑋","范雲","萬美玲","林倩綺","葉元之","楊瓊瓔","邱志偉","牛煦庭","吳春城","林楚茵","張智倫","黃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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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7-11"]
gazette_id 1137401
agenda_lcidc_ids ["11374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 查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林德 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四、審查委員陳培瑜等21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案;五、審查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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