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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0時51分)好,謝謝主席。我們請財政部促參司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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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長,我想今天我們召委排這個題目,有關公私部門合作營運模式法制爭議之探究與改善,我想有關於我們公私部門合作所產生的一個爭議,最近最大、最熱門的議題,我想大家都知道,就是基隆市政府與大日公司履約的爭議,這個案子一開始是大日公司與市政府的停車場OT案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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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司長建賢: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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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一開始是OT案嘛!就是停車場公共建設的OT案,後來因為一樓改建,二、三、四樓增建而延伸是否為ROT案的爭議,有關這個案子,請問司長,您是專家,你認為民間參與公共投資,為什麼會發生這種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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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司長建賢:報告委員,謝謝委員的關心,這個案子其實從頭到尾都是OT案,並沒有改為RO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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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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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司長建賢:其實在它原先的契約規範裡面,是希望民間來投資經營地下室的停車場,一樓跟一樓頂部可以作為商場使用,它是叫做附屬事業,所以這個在原來的契約裡面都有明定,因為在契約裡面也明定甲方交付的資產,如果乙方認為有需要改善的時候,可以提出改善計畫,經甲方同意這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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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司長,這個我大概瞭解,其實我現在有一個很好奇的點就是,基隆市政府當初OT案,就你剛才提到所謂的一樓商場以及二到四樓的增建,這個案子,你認為這個是屬於附屬事業的一個……市府跟大日公司雙方的一個契約約定,但是我看當時的市府好像有意要把它改成ROT案,它好像有這個意思,所以我要請教你,當初他們在做這個契約的研議時,去做這樣一個變更,把OT案,然後又再變更,就是你剛才講的附屬事業的部分,可以去把它變更為由它來做一個改建、增建,他們雙方又簽了另外一個契約、變更了一個契約,相關議約在這個研議的過程中、變更的過程中,當初有沒有請教過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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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司長建賢:我記得當時105年的時候,曾經有跟我們財政部請示這樣子是不是適當,但是我們檢視了整個合約,其實它並不是改成ROT案,它在原來的契約機制裡面,還是按照OT的規範在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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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財政部給它答案是,這個案子你們不認為這是改成ROT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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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司長建賢:對,我們請它還是按照原契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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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但是你們是不是認同、同意它OT案可以就這附屬事業,可以做另外一個約定、做契約的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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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司長建賢:我想這部分,因為一旦簽約之後,就按照契約的條文去履約,基本上我們不會介入,很清楚的是在契約裡面有明定這樣的機制,所以包括基隆市政府跟大日公司,他們都是按照這樣的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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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這樣做沒有違反促參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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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司長建賢:目前看起來是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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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就他們另外變更契約的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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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司長建賢:因為它在原來的契約裡面就有約定可以這樣子去執行,而它也完全按照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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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它不是變更契約的內容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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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司長建賢:沒有,它沒有變更契約內容,原契約就有這樣的一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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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您說沒有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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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司長建賢: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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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那我看一下法院判決的事實,我想這個都是公開的內容,基隆地方法院就這個案子已經有相關的判決,我看判決理由第二點,它認定依系爭會議紀錄及被告(即基隆市政府)提出之系爭變更營運計劃書,足見原告(即大日公司)於系爭105年委託營運契約期間,原申請改建東岸停車場1樓並拆除2樓原建物後增建商場,嗣經兩造合意「提升開發規模」,原告乃提出規劃增建2樓至4樓商場之系爭計畫書。也就是說,從這個判決裡面看出來,當時他們的營運計畫書已經有做變更了,他們要提升開發的一個規模。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不禁想說,奇怪,當初如果它有請教我們財政部促參司的話,這種變更營運計畫書,難道不是把原來的OT案已經變更為ROT案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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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司長建賢:報告委員,因為這部分的變更,其實它並沒有跟財政部這邊來請求釋疑啦,但是我剛剛有跟您報告,在契約裡面他們就約定可以提出改善計畫,所以他們是按照契約的條文,由乙方提出變更經營計畫書的內容,然後再去協商它經營的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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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司長,我現在的疑問就是說,明明它就是改建跟增建耶,現在不是改善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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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司長建賢: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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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這是很大的規模,將建築物做一個改變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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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司長建賢:是的,因為它很大規模的改變,它改變的部分是叫做附屬事業,而不是促參本身的這個主體事業──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它並沒有做增修、改建的作業,主要是附屬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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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現在對於你就附屬事業的定義,聽起來,我想專業的人,可能一般民眾聽不懂什麼叫附屬事業,連我們學法律的人都覺得「附屬事業」這個名詞,我都聽得很奇怪,明明就是說,這跟促參法,就是那個ROT案非常像、非常類似,但是財政部就認為這不是ROT案。但是不管怎樣,我想這個案子,法院的判決也寫得非常清楚,就是說這個部分,當時他們在變更計畫書裡面就約定說,由大日公司出資來改建東岸停車場一樓及興建二樓至四樓的增建物,系爭增建物完成後闢為商場,由被告,也就是基隆市政府取得所有權,且納入系爭105年委託營運契約的範圍之內,仍交由原告大日公司營運。事後續約時也將它列入系爭110年度,他們後來又續約然後5年到期了嘛,那110年的委託營運契約的委託營運資產,也當作他們的一個資產,所以後來NET公司也以基隆市政府的名義去申請拆除執照及建造執照。所以他們雙方,基隆市政府跟大日公司,很明顯的,它就是為了擴大被告依促參法第八條,擴大市政府依促參法第八條委託營運資產的範圍嘛,法院的判決是這樣認定的,認為它已經把整個資產擴大了,而不是你剛才講的什麼附屬事業,就是把原來營運的標的擴大了,原來的停車場、這棟建物的範圍、這個資產擴大了,把它增加範圍,所以也把它納入他們的契約裡面。所以法院認定說,系爭增建物的合意,並就相關費用的負擔、所有權的歸屬、增建後的用途及受託營運的人,均一併詳為約定,所以判決認定說,這個建物的所有權是屬於基隆市政府。所以雙方現在產生這麼大的一個爭議,當然我想您站在主管機關的立場,對於這種履約的爭議,財政部是否應該介入協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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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司長建賢:這部分因為大日公司曾經向我們申請提出做調解會調解的方案,但是我們經過審議他的案件之後,我們發現其實這個案子的爭議並不是資產的爭議,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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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您當時拒絕他協調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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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司長建賢:調解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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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調解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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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司長建賢:因為大日想要申請的是第二次的優先訂約,優先訂約的核准權其實是在基隆市政府,他們當時的判斷就是不予同意,在這樣的情況下,因為我們認為沒有調解上的實益,所以並沒有受理這個案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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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那是那個階段。現在這個階段有關於履約爭議呢?因為現在雙方在訴訟,我比較好奇的就是,奇怪!財政部為什麼就這個案子……在雙方還沒有訴訟以前主動去告知,公私部門要合作嘛!為什麼你們沒有去告知基隆市政府說這個案子先來幫他們調解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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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司長建賢:報告委員,如果就時間序來看的話,這個案子第一次的契約五年跟第一次的優先訂約三年,在這八年的履約期間,其實基隆市政府跟大日並沒有什麼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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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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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司長建賢:因為它的履約績效從分數來看,都是達到優良、良好的,但是在做資產移交的部分才產生爭議,這部分因為是屬於私權的爭議,我們就比較不方便介入,因為它也進入司法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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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司長,我的建議啦!其實不管是後段的履約爭議,或中段、或前段一開始的履約爭議,我建議財政部還是要積極地介入,讓這些公私合作的案子,雙方都能夠很周全的完成他們整個履約項目,否則現在我們看就是造成訴訟,我覺得某部分公部門還是要發揮積極的影響力,因為法規是你們在解釋的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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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司長建賢:是,謝謝委員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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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我認為這個你不能置身事外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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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司長建賢:是,我們會努力地來做這個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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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你還是要針對這個案子在促參法是屬於什麼情況讓雙方瞭解法律相關的規定,希望他們能夠達成調解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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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司長建賢:是,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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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你要發揮你的影響力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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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司長建賢:我們會來努力,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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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以上,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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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翁委員曉玲改書面質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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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請葉委員元之,葉委員元之、葉委員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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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請吳委員思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