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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捷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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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黃委員捷:(9時53分)謝謝主席,我們請副主委。 |
1 | 主席:麻煩副主委。 |
2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黃委員好。 |
3 | 黃委員捷:副主委好。今天修原民會組織法,我想了一下,它其實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人事制度設計的完整變革。我認為只要涉及到人事制度的設計,它應該是要有一個目的所在,就是無論是希望可以更民主,或者是修正的邏輯要更符合目前臺灣的一些現狀,背後都要有其精神所在。我先請教一下,有關主委人事同意權的修正版本,是不是有涉及憲法問題? |
4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這涉及到憲法第五十六條,各部會的首長必須要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所以這部分就跟憲法相違背。 |
5 | 黃委員捷:是的,憲法第五十六條裡面寫得非常明確,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來任命目前我們這些部會首長。其實釋字第613號也有強調,可不可以告訴我們釋字第613號裡面的重點是什麼? |
6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好,釋字613號最主要是源於憲法第五十三條所揭示的行政一體的說法,它的意旨在使所有行政院掌理的行政事務,因為受到行政院院長的指揮監督,而得經由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一個途徑,落實對人民負責之憲法要求,這是釋字613號的解釋。也就是首長的任命,必須經原住民議員、鄉(鎮、市、區)長的同意,恐怕跟釋字613號以及憲法第五十三條是相違背的。 |
7 | 黃委員捷:好,謝謝副主委的說明。其實釋字613號寫得很清楚,就是行政院長要如何的提請、任命他的部會首長,以及總統如何任命,這個都是在釋字613號裡面提到非常重要的精神。也就是今天這個版本下去,如果改成由各縣市原住民族的議員開審查會來同意,會不會跟目前憲法以及釋字613號有非常大的扞格?我相信這是等一下如果真的要進到逐條討論,第一個要先解決的問題。 |
8 | 再來,其實剛剛大家都有提到了,我也非常的好奇,因為原住民族共16族,其實我們原民會的用意就是要16族雨露均沾,越少數越應該要保障,這是原民會存在的精神與意義嘛! |
9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 |
10 | 黃委員捷:現在如果照這個版本下去,改成由各縣市議員他們來審查會同意,會不會反而變成人數越多的族群越容易取得代表的席次,越容易取得發言的權利?也就是最後可能會壟斷於某一些特定的族群手上,反而是他來代表所有的原住民族,會不會造成這樣的結果? |
11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如果以投票數還有人口這樣的分布,大概會有這樣的一個趨勢。 |
12 | 黃委員捷:是啦!這就是剛剛非常多的委員在詢問,你們統計了全臺灣,你剛剛說多少人? |
13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101位。 |
14 | 黃委員捷:總共101人,如果未來原民會的主委是要由這101人決定,請問這101人裡面,族裔的比例是多少,這個就變得非常重要,對吧? |
15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 |
16 | 黃委員捷:你可不可以告訴我目前前三大的人數比例大概是多少? |
17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像阿美族大概20萬出頭,排灣族10萬出頭,泰雅族也是10萬左右,這是前三大的人口數。 |
18 | 黃委員捷:是的,照這個人口數選出來的代表,這些代表在審查會裡面的席次,最後再選出主委,所以可想而知,最後這個主委的族裔大概會是哪幾族?也就是你剛剛提到的。 |
19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阿美族、排灣族、泰雅族。 |
20 | 黃委員捷:是的,這就是我們擔心的。所以剛剛有這麼多委員在講,我們要重新調整這個人事制度,可以來討論、可以檢討都沒有問題,但是第一個,不可以跟憲法的精神相違背;第二個,不能越改越不公平,越改越不民主,越改越沒有照顧到少數的族群,這是我擔心的。所以如果接下來,我們要進行任何人事的討論,都應該要在這樣的原則跟精神之下。所以剛剛其實大家最擔心的就是,如果我們現在照這個模式,變成地方的議員可以來決定中央的部會首長,哇!那麼接下來所有的部會首長絕對會變成……就像是不是全臺灣的所有校長一起來決定我們教育部長是誰?然後例如全臺灣的地方首長、區長一起來決定我們內政部長是誰,會不會變成是這樣?那麼他要負責的對象是誰,其實會變得越來越不明確,這個是我們真的會擔心的。 |
21 | 最後,我再請教一個問題,剛剛有提到一個版本,裡面是可以保障政務官的任期代表4年? |
22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裡面條文有這樣的修正。 |
23 | 黃委員捷:副主委,您認同嗎? |
24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目前政務官應該隨時都有退場的準備。 |
25 | 黃委員捷:這個就是政務官的基本責任,您也知道嘛!作為政務官,他就是自己要有責任政治的心理準備!他坐在這個位子上就是要來負責任,他不可以說就算他做得再爛,他都有4年的任期保障,這樣對人民公平嗎?這樣他有辦法對他的工作好好負責嗎?對不對?這個條文修下去,真的是問題非常大,所以我也希望大家等一下在逐條討論的時候,真的要審慎,這條文修下去的意義為何,真的有對我們人民比較好,對臺灣的民主更好嗎?所以我今天在這邊提出以上的疑問,也希望我們原民會要做好充足的準備,提出一個更公平的制度來應對,好嗎? |
26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謝謝。 |
27 | 黃委員捷:好,以上,謝謝。 |
28 | 主席:好,謝謝黃委員。 |
29 | 接下來我們請陳俊宇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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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聯席會議-11-1-36,15-2 |
speakers | ["吳宗憲","鄭天財Sra Kacaw","黃國昌","蘇巧慧","沈發惠","張宏陸","李柏毅","黃捷","陳俊宇","莊瑞雄","鍾佳濱","許宇甄","羅智強","林思銘","牛煦庭","吳思瑤","林倩綺","徐欣瑩","黃建賓","高金素梅","傅崐萁","翁曉玲","王美惠","吳琪銘","楊瓊瓔"] |
page_start | 115 |
meetingDate | ["2024-06-27"] |
gazette_id | 1136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67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
content | 併案審查(一)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
agenda_id | 11367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