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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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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翁委員曉玲:(17時38分)院長好,在座的各位委員,大家好。2024年5月17號(週五)的院會是我國國會改革史上的重要時刻,國民黨與民眾黨為了推動延宕30年的國會改革法案,將聽證調查程序制度法制化,完善立法院的職權,我們期望以和平、理性的方式進行修法。然而,民進黨委員身為執政黨委員,不僅不支持這項強化國會監督政府機關施政的法案,反而還採取蠻橫暴力的手段,不斷杯葛議事程序,發表造謠、抹黑的言論,採取自殺式、謀殺式的肢體衝突行動,甚至還鼓吹群眾運動,造成嚴重的社會對立,讓如此良善的法案被抹黑、被抹紅。在修法過程中還造成很多位委員、人員的受傷,完全不是一個成熟民主國會應有的作為表現。其中,郭國文委員故意搶奪周萬來秘書長的議事本,並且拉扯他的衣服、眼鏡,險些將他推倒在地,使秘書長受傷驚恐,也差點危害到其他委員的人身安全。 |
1 | 立法院秘書長不是立法委員,不論是在法律的定位或者是依照議事慣例,他都是屬於中立、不參與議事攻防鬥爭的角色,不應該成為立法委員杯葛議事的對象,更不能夠成為暴力手段攻擊的對象,更何況周秘書長在立法院服務將近四十年,是朝野敬重的大前輩,郭國文委員為了杯葛法案,竟然對七十多歲的長者進行人身攻擊,這不是社會所能夠容許的行為,這種不合情理法的行為,實難以想像竟然是由立法委員所為,為了維護國會尊嚴,確保立法委員的倫理風範以及健全民主政治發展,在此本席基於以下的理由提出譴責郭國文的提案。 |
2 | 首先,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不是毫無界限,大法官第435號解釋非常清楚講到,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不及於與行使職權無關的蓄意肢體動作。 |
3 | 其次,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暴力之肢體動作,對於立法委員在議場內的肢體暴力行為,主席可以依據同條規定送交紀律委員會懲處。郭國文身為立法委員的暴力行為自然違反本法的規定,也違反立法院內部的自律規定。 |
4 | 郭國文趁秘書長走向主席臺之際,搶奪他的議事相關資料,也構成了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的強制罪以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妨害公務罪,以暴力手段妨害秘書長行使他的公務權利。 |
5 | 基於前述的理由,本席與其他35位委員共同提案,將郭國文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基於上開的條文,我們希望能夠以最嚴厲的處罰來懲處郭國文委員,並以此維護本院的議事紀律以及人員安全,以儆效尤,還請全院委員以及全國民眾支持本案,謝謝。 |
6 | 主席:謝謝翁曉玲委員的發言。 |
7 |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大體討論。沒有委員登記,我們就不再發言。 |
8 | 報告院會,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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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1-1-16 |
speakers | ["韓國瑜","李彥秀","洪孟楷","張嘉郡","羅廷瑋","楊瓊瓔","蘇巧慧","李柏毅","吳沛憶","劉建國","王美惠","吳思瑤","許宇甄","牛煦庭","高金素梅","陳俊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徐欣瑩","陳瑩","廖偉翔","黃建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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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4-06-04"] |
gazette_id | 1135102 |
agenda_lcidc_ids | ["1135102_00002","1135102_00003","1135102_00004","1135102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五 條至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 完成三讀─ |
agenda_id | 1135102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