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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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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2,694 | 00:00:04,928 | 院長好 在座的各位委員大家好 |
00:00:06,590 | 00:00:34,660 | 2024年5月17日中午的院會是我國國會改革史上的重要時刻國民黨與民眾黨為了推動延宕30年的國會改革法案將聽證、調查、程序、制度、法制化完善立法院的職權我們期望以和平、理性的方式進行修法然而民進黨委員身為執政黨委員不僅不支持這項強化國會監督政府機關施政的法案 |
00:00:35,360 | 00:00:51,553 | 反而還採取蠻橫暴力的手段不斷杯葛議事程序發表造謠抹黑的言論採取自殺式、謀殺式的肢體衝突行動甚至還鼓吹群眾運動造成嚴重的社會對立 |
00:00:53,756 | 00:01:21,388 | 讓如此良善的法案被抹黑、被抹紅修法過程中還造成很多位委員、人員的受傷完全不是一個成熟民主國會應有的作為表現其中郭國文委員他故意地搶奪周萬來秘書長的議事本並且拉扯他的衣服、眼鏡、險些將他推倒在地使秘書長受傷驚恐也差點 |
00:01:22,688 | 00:01:43,848 | 危害到其他委員的人身安全立法院秘書長他不是立法委員不論是在法律的定位或者是依照議事慣例他都是屬於中立、不參與議事、攻防、鬥爭的角色不應該成為立法委員非格議事的對象更不能夠成為暴力手段的攻擊 |
00:01:45,273 | 00:02:08,232 | 更何況周秘書長在立法院服務將近40多年那是朝野敬重的大前輩郭國文委員為了杯葛法案竟然對70多歲的長者進行人身攻擊不是社會所能夠容許的行為這種不合情理法的行為實難以想像竟然是由立法委員所為 |
00:02:09,213 | 00:02:37,800 | 為了維護國會尊嚴、確保立法委員的倫理風範以及健全民主政治發展在此本席基於以下的理由提出譴責顧問的案子首先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不是毫無界限大法官435號解釋非常的清楚講到這個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不及於與行使職權無關的蓄意肢體這個動作那麼其次 |
00:02:39,431 | 00:03:07,318 | 立法委員行為法的第7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立法委員應該要秉持的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以及會議的秩序不得有暴力肢體動作對於立法委員在議場內的肢體暴力行為主席可以依據同調的規定送交紀律委員會懲處郭國文他身為立法委員的暴力行為自然是違反本法的規定也違反立法院內部的自律的規定郭國文 |
00:03:08,424 | 00:03:23,890 | 他趁秘書長左向主席臺之際搶奪他的議事相關資料也構成了刑法的第304條的強制罪以及刑法第135條的妨礙公務罪以暴力的手段妨礙秘書長行使他的公務權利 |
00:03:25,492 | 00:03:49,795 | 基於前述的理由本席與其他35位委員共同提案將郭國文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基於上開的條文我們希望能夠以最嚴厲的處罰來懲處郭國文委員並以此維護本院的議事、紀律以及人員安全以儆效尤還請全院委員以及全國民眾支持本案謝謝 |
00:03:57,029 | 00:03:58,134 | 謝謝翁曉琳委員的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