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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

Index Text
0 鍾委員佳濱:(15時39分)主席、在場委員先進。今天我們審議的是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根據憲法第六十三條,立法院有立法權、預算權等權,所以從今天第六條來看,第三項它明文規定,必須根據物價指數每兩年調整一次,這符合了法律案普遍性、反覆性的原則,尤其是在我們多項的立法例當中,對於國民的法定受益都有如此的規定,更何況這是針對原住民族他們在特別犧牲的一種補償。但是我們看這第六條的第一項,它將金額從3萬到5、6萬不等,實質上它的執行結果就已經造成了政府支出的增加。憲法第七十條有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這是一個法律案,難道我們只要不是預算案就可以這樣做嗎?不行,1990年立法院通過一個決議,要求政府加發公教人員半個月的年終獎金,以追加預算為之。根據大法官釋字第264號的決定,這是違反憲法第七十條要求政府為增加支出的提議。
1 好,如果不限定是在預算案,那我們在預算案當中,比照法律案的方式逐條逐句修改,可以嗎?去調整行政院預算案當中的計畫內容,我們進行預算項目的增減而不增加預算支出,可以嗎?一樣不行,釋字第391號決定,規定行政權有編製預算的權力,立法權不得去變更它的計畫內容,而實質上從而造成的成敗歸屬不明,責任政治無法建立。
2 好了,既然比照法律案去修改我們的預算不可以,那麼用法律案直接來達成預算的效果,可以嗎?剛剛我們吳思瑤委員舉的例子,根據我們2019年的財政紀律法,為了匡正立法院透過立法權去造成破壞行政權預算編製的決定,所以我們財政紀律法做了以後的規定,自此之後,我們立法院的立法就受到這樣的限制。
3 所以這個禁伐補償條例我們要再特別提出,由於它破壞了我們憲法當中的權力分立原則,根據釋字第419號解釋,立法院的決議如果逾越了憲法所定的職權,純屬建議。這麼一個禁伐補償的良法美意,我們希望能夠實現,也不希望大家做的議決變成了建議,所以因此在這裡既然不是行政院的提案,無從退回行政院重審,因此本席在這裡建議,本院移請行政院重新提出再為審議,方是上策,以上。謝謝!
4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
5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行保留條文第六條處理。
6 由於審查的條文與委員陳瑩等逕付二讀之提案條文相同,因此我們就一併處理,依協商的結論進行表決。
7 現在按鈴7分鐘,請分發表決卡。
8 (按鈴)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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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1-16
speakers ["韓國瑜","柯建銘","高金素梅","黃國昌","吳思瑤","鄭天財Sra Kacaw","莊瑞雄","盧縣一","麥玉珍","鍾佳濱","黃仁","蘇清泉","楊瓊瓔","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倩綺","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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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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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修正第六條條文─ 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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