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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9時55分)謝謝主席。有請彭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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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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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彭主委好。我今天之所以排這個主題,剛剛賴委員已經講很清楚了,一來作為放貸標準;二來也可以讓投資人有所依據,畢竟現在投資商品越來越多,不論是ETF,或者是與綠色債券相關的可能性都有。就ETF的標準來說,剛剛你有提到一個部分,也就是還是站在鼓勵跟指引的態度。但本席想要說的是,如果只是鼓勵跟指引,若企業以消極的態度去面對的話,那麼ESG的標準是不是能夠形成公信與具體的指標,恐將令人擔憂!我看到臺灣指數公司確實有針對這些公司進行永續的評鑑,但評鑑過程當中屢屢引起一些爭議,爭議在哪裡?爭議在個別公司在評鑑上有的是優等生,有的是特優生,卻有違反社會責任或違反公司治理的情況,然而在報告書中無法看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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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請教你一下,根據許多民間團體,像獨董協會的調查顯示,到目前為止,經營階層當中對ESG的認知仍相當缺乏,重視程度有待加強,甚至對相關問題不甚瞭解。對於這種情況我想請問主委,是不是可以比照薪酬或審計委員會,在規範上稍微強制一點,譬如成立永續發展委員會,不曉得主委看法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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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現在各個公司的審計委員會是強制要設,至於永續委員會則由各公司決定,和薪酬一樣有些有強制力,我們會持續評估如何強化公司治理,像審計委員會的設置及加重其權責,這是我們從實務上看到的。如同所委員提到,未來永續會是一個長遠要落實的政策,那麼我們會請相關單位來評估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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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稍微push一下,好不好?更稍微強制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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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這個可以來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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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這樣效果才會出來。你想一想,所有資訊的揭露,如臺灣指數公司所評鑑的內容也是事後指標,並無法驗證其真實性。如果永續報告書這麼重要,如同財報地位的話,那麼財報還有會計師做認證,請問永續報告書誰來認證?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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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對,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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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簡單講,有沒有第三方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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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我們有請交易所跟櫃買做審閱,這點剛剛有跟委員報告過。我們剛剛提到在做永續報告時,一開始我們是鼓勵,所以儘量請他們先做獨立報告,且這部分我們會不斷優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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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在審閱過程當中,假設報告書內容有虛偽不實或有隱匿的狀況,其實是違反證交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記載事項準則,所以這有民刑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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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我可不可以請副局長回答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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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副局長晶萍:報告委員,因為永續報告書其實是交易所的規定,所以違反的話是有與交易所相關的違約金處分。只是永續報告書有一些揭露內容現在已放到年報裡面,即股東會的年報。股東會年報如記載有虛偽不實,就會違反證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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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要放到年報以後才算符合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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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副局長晶萍:有重複性的揭露項目放在年報裡面,如此就會link到證交法的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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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把它年報化就是了?所以必須強制要求其真實性,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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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牽扯到的就是後續的標準問題了。我舉一個例子,有關標準部分,在永續金融的評鑑當中對於水泥碳排,一年的排放強度是0.9公噸,可是就法規來說,排放的強度是0.821公噸。我請問一下,ESG要比照哪個標準?是比照法規,還是比照我們的永續評鑑?標準不一,不一致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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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現在我們是用評鑑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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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對,是用評鑑指標,但法規不一樣啊!現在標準不一樣,請問要怎麼處理?我不是把所有的loading都放在你身上,所以是不是可以找國發會做平臺,把環境部找來,把經濟部找來,把相關的部會找來,大家來談一談到底官方真正的標準是什麼?如果沒有標準的話,就很難指標化;你沒有指標化,那麼透明化也沒有意義,對不對?所以該從根本做起的是這個!主委,請你費心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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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看到金管會說今年要提出金融機構防漂綠的參考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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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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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主委,這部分你的基本態度是什麼?什麼時候要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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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應該最近就會發布原則了!應該最近、馬上就會發布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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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最近?最近是第二季以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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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這公文我記得我已經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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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已經簽了?所以這一、兩個月就會出來了?類似的指標是不是會擴大到所有有永續報告書的這些公司,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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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我們希望在未來只要是公開揭露的文件,能夠非常詳實地按照我們剛才提到的標準來做,不要有比較誇大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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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那就等待你這個指引的內容。我還要請教主委有關公司治理,永續報告書當中的公司治理當然就是以本來的主體公司為主,但在主體公司當中有一部分的取處,也就是成立了子公司之後,好像子公司就獨立化了。子公司獨立化後只要經過一次取處就到外面了,變成外部交易,隨便它取處。如果是內部交易還有一些規範,但外部沒有!明明這原來是母公司的資產去成立的子公司,結果成立子公司以後就不管它了!如果只成立一家子公司的話還好,如果成立了一、二十家,不就是一種變相的掏空嗎?且變相地違反內部內稽、內控的治理的範圍嗎?就這部分的現象不知道主委的看法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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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報告委員,對於這案子,在一些案例發生以後,其實我們對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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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我不是跟你談一個個案而已,我是從個案看到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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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因為我們從這個可以看到現在的規定只及於母公司本身,至於實質作業上,交易所會針對子公司一起做考量。不過我們也在研議要不要修證交法,把子公司整個納進來,這點我們正在研議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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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研議把子公司納入資產取處的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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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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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納入取處範圍中,才不會有變相掏空的嫌疑。同樣的道理,資產取處會影響到內稽、內控,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有可能先把這些子公司納入永續報告書的範圍?簡單講,就是把ESG家族化。既然公司可以集團化,為什麼不要求ESG家族化的可能性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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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現在金融機構已經把所有子公司納入,但其他上市櫃公司還沒,未來永續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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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金融機構有,因為公股銀行就成立了ESG大聯盟,所以基本上應該複製或擴大!在複製擴大的情況底下,簡單講就是一個家族化的概念。如果有集團式的公司,那麼是不是可以用這種方式把它集團化、家族化?讓ESG不再是單純的母公司的事,而是集團化的事情?用以大帶小的方式來建構ESG的標準跟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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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這是一個目標,因為上市櫃公司所牽涉的範圍非常複雜,不像金融業比較單純,假設金融業實施,它有這個經驗,我想我們再來持續優化這整個,比如說永續報告書的質跟量,這部分我們當然可以在未來優化的過程當中考慮到這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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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我想可以啦,主委,你如果從資本額開始引進,或者用持股比例的話,只要有一個客觀標準,慢慢擴展,其實這不是不無可能,主委,這個部分請你費心一下,花點時間來跟本席說明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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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本席想要請教你一件事情,剛剛有幾位委員有關心到最近大家在討論的新新併啦,或者是要不要跟中信併的部分,你剛才有提到,就個案的部分,你好像傾向不評論嘛,可是就政策上,您的態度是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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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按照金控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我們本來就有一個金控整併的條文啦,這個本來在當初制度設計時就已經考慮到,任何一個金融機構或金融相關事業本來就有入場、退場的規定,我們尊重市場的機制。當然我剛才講,因為金控的規模都比較大,這還有牽涉到公平會的職權,這部分其實我們在還沒有收到任何正式的文件之前,站在主管機關的立場,我們真的不方便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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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這是就個案的部分,就法令上的部分,也有它的辦法,但是就您個人的部分,關於你的政策態度,我想請教你,你對金金併部分的看法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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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金金併我們已經有成功的案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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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對,但你的態度呢?推不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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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我想應該是講對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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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鼓不鼓勵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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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這個要看個案,要看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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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看個案?還是看個案,你沒有政策,你只有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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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因為就等於說,我們只要對市場的競爭力,跟消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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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你不覺得臺灣的銀行太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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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銀行太多,其實我們可以透過金控的整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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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你不覺得需要整出一個亞洲級的,然後來打亞洲盃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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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這當然是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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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或世界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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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這當然是一個我們可以想像的目標,但是實際上,我們有很多的條件必須滿足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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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對啊,但是規模至少是一個基本的條件嘛,我們希望看到主委的基本政策態度啦,謝謝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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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謝謝,謝謝委員的指教,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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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郭國文委員的質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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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位請王鴻薇委員質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