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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秉叡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

Index Text
0 吳委員秉叡:(22時23分)各位同仁。我們在法律系求學的時候,法律系會開一門課叫立法技術與程序,我們今天在這邊立這個法,在大學裡面教這門課的老師真的要掉眼淚了,我現在光講幾個非常粗糙,完全不照法律原理來的部分,照國民黨跟民眾黨的這個再修正動議,這四個條文最後總共只留下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可是章名有留下來,第五章之一叫藐視國會罪,它底下只有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請問哪一個大賢可以告訴我?中華民國的刑法有一個章底下只有一個條文?沒有發生過這樣的事情,這個今天在立法院發生了。
1 第二個,依照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你們對於這個反質詢,對於藐視國會都有罰鍰的處分。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又規定刑法的處分,這違反了一事不兩罰的基本原理,我們可以這樣不照原理來立法嗎?再來,我們來講這個內容,荒誕不羈!原來條文裡面的反質詢,大家都不知道它是什麼定義,到現在仍然是不知道,也沒有因為法律通過之後,吳宗憲說要告訴大家,也沒有!我們仍然是不知道,可是你知道嗎?目前已經通過這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公務人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這裡面的幾個要件──重要關係事項、虛偽陳述,立法理由裡面都沒有寫,它的立法理由原來的草案只有講說,因為在職權行使法裡面有這個規定,所以拿到刑法裡面,他要做這個增訂,他完全沒有跟你講說這個構成要件的定義是什麼,所以很多人將來會陷入一個什麼樣的狀況?我在立法院做了答詢,我只要是公務員,這裡的公務員的定義也有可能包括立法委員,因為看它解釋的範圍,你在立法理由裡面也沒講,所以我們在立法院的對話,是不是在這個籠統的構成要件之下,每一個人都有可能被陷入這個罪的調查當中?我覺得這個立法的法例實在是非常地粗糙、不講道理,又定義不清楚,我們立法院今天立這個法都在在創下中華民國以前從來沒有過的醜惡先例。
2 主席:謝謝吳秉叡委員的發言。
3 報告院會,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停止討論。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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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1-15
speakers ["韓國瑜","黃秀芳","吳思瑤","王鴻薇","劉建國","林月琴","邱議瑩","李昆澤","林岱樺","林淑芬","范雲","王美惠","楊瓊瓔","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琪銘","徐富癸","張宏陸","莊瑞雄","陳秀寳","陳瑩","鍾佳濱","柯建銘","李坤城","陳亭妃","吳秉叡","林楚茵","林俊憲","沈發惠","郭昱晴","王世堅","陳培瑜","沈伯洋","郭國文","陳素月","羅美玲","林宜瑾","李柏毅","張雅琳","蘇巧慧","黃捷","蔡易餘","楊曜","陳俊宇","蔡其昌","何欣純","翁曉玲","洪孟楷","廖偉翔","柯志恩","廖先翔","牛煦庭","賴瑞隆","張嘉郡","馬文君","李彥秀","游顥","王定宇","洪申翰","賴惠員","吳宗憲","鄭正鈐","林思銘","吳沛憶","許智傑","賴士葆","陳冠廷","羅智強","張啓楷","徐欣瑩","羅廷瑋","邱志偉","蘇清泉","傅崐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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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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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二、第 五十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二、第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五十三條之三、第九章之一章名、第五十九條 之一至第五十九條之九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十 五條之二、第十五條之四、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八章章名、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 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 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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