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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伯洋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

Index Text
0 沈委員伯洋:(17時39分)各位場外的朋友們,很想告訴大家,我們現在已經三讀通過了這部法律,我要讓大家知道,這部法律其實是一個幾乎完全難以運作跟執行的法律,為什麼會這個樣子呢?就是因為它完全沒有經過實質的討論,也沒有經過一個正常的黨團協商,它的問題有多大呢?第一個,它有規定來的當事人他有一些拒絕證言的義務,也就是跟國防、外交有關的事務等等之類的,他可以不要講,但是在法條裡面忘了訂告知義務,也就是說沒有人會跟他講,沒有人會跟他說:你這個不能講喔!那請問他的權利保護在哪裡?這種是連大學二年級法律系都不會犯的錯誤;第二個,你說可是有律師啊!但很抱歉,律師必須要是主席同意。再來,為了要假裝通過民進黨的版本,結果通過了一個利益迴避的條款,民進黨所訂的調查委員會只有在院會,沒有在委員會,但他們這一個藍白擴權的版本是院會、委員會都有耶!結果通過了我們的利益迴避之後,變成什麼樣子?變成院會要利益迴避,委員會不用利益迴避,哪有這種法律的設計?更不要講第五十條之三到第五十條之六,原本民眾黨訂的比較好的程序保障,在表決的時候完全給它否決。還有今天一整天進行的賴士葆委員、羅智強委員、楊瓊瓔委員的版本,有幾個更好的程序保障也沒有訂進去。更不要講再把民進黨的期中報告納進去,結果整部法律沒有寫期中報告,就那一條寫期中報告,那請問期中報告的提出、提出的時程、審查的對象到底是誰,我們也都不知道。
1 最後,我要告訴大家,在外面的各位,這一個通過之後,他們就可以講說我們把人拿過來調查,是不是你們這些人在破壞兩國之間的關係、是不是在破壞臺灣的和諧?到時候檢察官如果不肯用藐視國會去起訴,再把檢察官拿過來問話,這就是我們現在通過的擴權版!
2 主席:謝謝沈伯洋委員的發言。
3 接下來請登記第15號張宏陸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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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1-15
speakers ["韓國瑜","黃秀芳","吳思瑤","王鴻薇","劉建國","林月琴","邱議瑩","李昆澤","林岱樺","林淑芬","范雲","王美惠","楊瓊瓔","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琪銘","徐富癸","張宏陸","莊瑞雄","陳秀寳","陳瑩","鍾佳濱","柯建銘","李坤城","陳亭妃","吳秉叡","林楚茵","林俊憲","沈發惠","郭昱晴","王世堅","陳培瑜","沈伯洋","郭國文","陳素月","羅美玲","林宜瑾","李柏毅","張雅琳","蘇巧慧","黃捷","蔡易餘","楊曜","陳俊宇","蔡其昌","何欣純","翁曉玲","洪孟楷","廖偉翔","柯志恩","廖先翔","牛煦庭","賴瑞隆","張嘉郡","馬文君","李彥秀","游顥","王定宇","洪申翰","賴惠員","吳宗憲","鄭正鈐","林思銘","吳沛憶","許智傑","賴士葆","陳冠廷","羅智強","張啓楷","徐欣瑩","羅廷瑋","邱志偉","蘇清泉","傅崐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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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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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二、第 五十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二、第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五十三條之三、第九章之一章名、第五十九條 之一至第五十九條之九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十 五條之二、第十五條之四、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八章章名、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 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 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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