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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欣瑩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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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徐委員欣瑩:(11時38分)謝謝主席。本席想請法務部長和司法院陳副廳長。 |
1 | 蔡部長清祥:委員好。 |
2 | 徐委員欣瑩:部長、副廳長,你們好。立法院多次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或是院會討論,針對臺灣成為詐騙者天堂這個情況,我們要想辦法杜絕,要讓它越來越少,最好能夠絕跡。本席想請教部長和副廳長,您或您的親人、朋友,甚至是親人或朋友的朋友,你聽他們說過周圍有人被詐騙嗎? |
3 | 蔡部長清祥:有。 |
4 | 徐委員欣瑩:對嘛!都有。現在臺灣的詐騙變成無人不知、無人不曉,不是發生在自己身上,就是發生在周圍的親人身上,所以臺灣的詐騙情況已經適用古代說的「治亂世、用重典」,但本席不知道為什麼政府部門、司法相關機構卻沒有作為,很多時候立法院、立法委員希望加重刑責,可是你們卻好像是詐騙者的代言人,讓大家質疑為什麼不能加重處罰。 |
5 | 蔡部長清祥:絕對不是這樣。 |
6 | 徐委員欣瑩:本席一一就教,雖然時間不多。首先,社會期待防堵詐騙、遏止詐騙,所以提出加重處罰的修法草案,但你們回復這樣會造成強制辯護,司法院報告的第3頁提到會變成強制辯護,你們擔心這樣會造成人力負擔等各方面的問題,所以希望立法時要全盤評估。如果是這樣,你們為什麼不去修刑事訴訟法?為什麼一個做壞事,傷害我們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者,你們還要替他著想,如果他沒有錢請律師,政府還要幫他請,但政府的資源又不夠,所以不能加重處罰,這是第一個問題。 |
7 | 第二個,在這個報告的第4頁提到,所犯對象超過二人,是否數罪併罰或合併一罪?過去的詐騙案,經常一騙就騙了幾十人、幾百人,有一千案併罰嗎?所以不管他騙了多少人,我們就是希望把詐騙的人繩之以法嘛!本席覺得法務部或是司法院的報告叫做書面反質詢,你們對委員的提案提出反質詢。大家要搞清楚,現在是打擊詐騙,要打詐,這是行政單位的職責,結果行政單位全部甩鍋,或者只要是委員提出來的意見,你們都反對。 |
8 | 本席也認同今天在座的行政單位,你們在法律方面都學有專精,六法全書都非常熟稔,但是請你們不要用法匠的思維,要去感受臺灣人民的情感,立法一定要符合臺灣人民的情感。而且現在詐騙的情況這麼猖獗,大家都希望打詐,可是政府單位不拿出具體作為,還一直對立法委員提出的法案有意見。不好意思,請主席再給本席幾秒鐘。 |
9 | 再來,第4頁又提到,司法實務工作者質疑立委的提案,關於犯罪所得的部分,犯罪所得是不是包含現金以外的財物?我們就在想,你們怎麼會問犯罪所得是不是包含現金以外的財物?犯罪所得當然包含動產、不動產啊!這有什麼好問的?而且這都不是重點,重點是我們要打擊詐騙。第二個就是剛才召委質詢的,民眾希望不要有詐騙,還有如果不小心被詐騙,錢可以還回來。我們希望行政單位可以多一些作為,不要只會提一堆理由卻沒有作為,這是民眾的期待。 |
10 | 雖然本席只有4分鐘,但最後還是要提出你們反質詢的第三項,這也是本席的提案。本席在提案說明寫得很清楚,現在有很多金融機構、電信事業、網際網路事業內神通外鬼進行詐騙,我們都說明了,所謂的金融機構、電信事業,就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所稱的金融機構,以及電信管理法第三條定義之電信事業,你們還在書面報告中一直反質詢,本席實在搞不懂。 |
11 | 我們希望看到你們拿出作為,拿出好的修法版本,能夠打擊詐騙,能夠讓詐騙杜絕,讓它在臺灣絕跡,這才是全民的期待,也是所有立法委員的期待,可是我們沒有看到行政單位這樣做,你們只是提出很多理由,但是沒有具體的作為。 |
12 | 當然,剛才也有很多委員質詢,可是我們看到的是,司法人員、警察、律師等特殊職務的人,還可以利用職務之便進行詐騙。公職人員貪污要加重處罰,為什麼這些司法人員要加重處罰,你們卻反對呢?關於這些問題,因為本席的質詢時間到了,司法院和法務部可不可以用書面回復? |
13 | 蔡部長清祥:好。我先簡單說明一下,委員的目標就是對於打詐要嚴懲。 |
14 | 徐委員欣瑩:不是委員的目標,是全民的期待。 |
15 | 蔡部長清祥:是。剛才聽到委員的說法,我們也非常同意要嚴懲,要能夠保護被害人,要速辦,我們的目標都是一樣的。至於委員提到的幾份報告裡面…… |
16 | 徐委員欣瑩:你們積極的作為在哪裡? |
17 | 蔡部長清祥:我們現在有打詐專法,很快就會送到大院。有關剛才委員提出的,關於書面報告的問題,那是司法院的報告,請司法院說明。 |
18 | 陳副廳長信旗:我們絕對沒有反質詢的意思啦!純粹只是針對…… |
19 | 徐委員欣瑩:所以我們希望你們拿出作為嘛!既然法務部這麼說,而且新政府即將上任,我們就是希望看到你們的作為。多久可以讓全民有感? |
20 | 陳副廳長信旗:我們只是希望讓整個法案能夠更周詳而已,所以…… |
21 | 徐委員欣瑩:法案周詳了,詐騙變多了,你選哪一個? |
22 | 蔡部長清祥:並不是說法案…… |
23 | 徐委員欣瑩:而且那個部分也沒有很周詳,大家都覺得很可笑。 |
24 | 蔡部長清祥:有關三年以上的重罪是不是要強制辯護,這事關被告辯護倚賴權的問題。 |
25 | 徐委員欣瑩:這就是問題嘛!他犯罪了,還有這麼多理由?可以修了啦! |
26 | 蔡部長清祥:這部分我們會再提書面報告,謝謝。 |
27 | 主席:好,謝謝。接下來請莊瑞雄委員發言。 |
28 | 另外做議程宣告:上午的會議時間繼續進行至議程討論事項處理結束。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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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1-1-36-23 |
speakers | ["吳宗憲","洪孟楷","徐欣瑩","林月琴","黃國昌","羅智強","王世堅","黃健豪","謝龍介","陳俊宇","沈發惠","鍾佳濱","王鴻薇","沈伯洋","林思銘","莊瑞雄","吳思瑤","楊瓊瓔","傅崐萁","賴士葆","牛煦庭","徐巧芯","翁曉玲"] |
page_start | 39 |
meetingDate | ["2024-05-16"] |
gazette_id | 1134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48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 一) 委員廖偉翔等18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文修正草案」案、( 四) 委員羅智強等29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 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謝衣鳯等 17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 ) 委員洪孟楷等22 人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 委員王世堅等22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 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 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 ( 一 ) 委員廖偉翔等18 人擬具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二)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三)委員林月 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四)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六)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 者保護法草案」案、(七)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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